——先秦时期的朝贡制度
贡献一词,现已为人们广泛使用。其实,“贡”和“献”,在中国是古已有之的。《尚书》有言:“任土作贡。”疏曰:“贡者,从下献上之称,谓之所出之谷,市其土地所生异物,献其所有,谓之厥贡。”这里,道出了“贡”和“献”的最原始的含义:
一,贡是指“从下献上”,也就是下属对上级、地方对中央的进献,推而广之,也涉及到外国对中国的贡奉。
二,贡的物品,一般应限于“土地所生异物”。如果各地都能献出各地的“异物”,对中央来说,所得就甚丰了。当然,有贡上,必有赐下。贡上和赐下的绵绵不绝,形成了下属与上级、地方与中央之间的物与物之间的交流,当然,期间也包含着情感、思想上的交流,以及政治上的有机连接。
据查,在远古时代,“贡”和“献”是有着极其严密的规格和限制的。古籍上有这样的记载:“夫先王之利,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有不祭则修意,有不祀则修言,有不享责修问,有不贡则修名,有不王则修德。刑不祭,伐不祀,征不享,让不贡,告不王。”(《国语·周语》)然而,从实际的史料看,远古时代的贡献制度一开始就冲破了理想化的模式。所谓日祭、月祀、时享、岁贡、世王,从来也没有十分严格地实现过。生活总比想象的要丰富得多,行之有效的贡献制度总是出“格”的。就拿“贡”制来说吧,也从来不是象定制所规范的那样一岁一贡,实际上有的是一岁一贡,有的是一岁数贡,有的是数岁一贡,有的则是常年不贡,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当然,如果是太平盛世,那要好一点,遇到战乱,“贡”就更不成其为规矩了。至于是不是一定在“要服”(边远地区)才称之为贡,更是说不准了。史书上记载的“九牧之贡”,就讲的是邦内之贡,也就是当时被称为中原地带的同一族类向“帝都”的年复一年的进献。
真正的贡献制度起于何时?看来是起于夏禹时代的,当然,或许还要更早一点。据《史记》记载:“禹者,黄帝之玄孙而帝颛顼之孙也。”因治水成功而接替帝舜,“即天子位,南面而朝天下,国号曰夏后”,他成为部落联盟的最后一位领袖,夏代的第一个国君,也是贡献制度的真正首创者。太史公司马迁认为:“自虞、夏以来,贡赋备矣!”虞时史料阙阙,而夏禹时的贡献资料则十分详尽。说禹是贡献制度的首创者,是站得住脚的。
贡献制度的形成,是与当时一定程度上形成的统一局面有关的。大禹披九山,通九泽,浃九河,定九州,同时,“南抚交阯、北发、西戎、析枝、渠廋、氐羌;北山戎、发、息慎、东长、鸟夷”,使“四海之内,咸戴帝舜之功”(《史记·五帝本纪》)。这种一统局面是空前的,使恩泽所及之处,必然不时来贡了。这种来贡,具有相当程度的自愿性质,尤其是九州地带,“各以其职来贡,不失厥宜。”所谓九州,一般认为是大禹治水后划定的我国中原上的古行政区,据《尚书·禹贡》分为:冀州、衮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梁州、雍州。
禹时九州的贡物,具有朴素的性质,大部分遵循了“贡其土地所生异物”的规矩。而这里所说的“异物”,相当于现今所言的地方土特产。比如青州,“海岱维青州”,处于海(渤海)岱(泰山)一带,即今天山东的德州、济南一带,滨临大海,因此所贡就多有大海的特色了,贡盐,贡“海物维错”,不只是鱼,维错者,各种海产也,可能包括鱼虾蚌蟹之属。又如扬州,“淮海维扬州”,处于淮(淮海)和海(黄海之间),已属南方地带了。这里的山林间多产竹子,于是就大量的贡竹箭(大小竹子),还贡走兽、皮毛(革)、飞禽的羽毛(羽),以及当时南方所特有的桔、柚等水果。这种真正以贡土物产为特色的贡献制度,与往后有些地方的用转手货进贡,是大相径庭的。
所谓“岁贡”云云,本来就是一种理想化的说法。在贡禹之时,可能贡献制度是最正规化的,但也不是一岁一贡。当时正处于原始氏族制向阶级制转化的时期,在贡献制度上也反映了这种转变。一方面,“帝都”要求所属九州(以及其他边远地区)进贡,而且开列了一大串的贡品名单。在当时情况下,这些贡品是真正贡了上去的。另一方面,这里说的贡物,也仅仅是“要求”而已,并没有强迫的意思。相反,在不少场合而且明确规定了贡的随意性——可多贡,亦可少贡;可贡,亦可不贡;可岁贡,亦可二岁三岁贡。这就是在当时多少带有一点民主色彩的“锡贡”制度。比如,扬州要贡的东西不少,有些是必贡的,而有些则不一定,“其包桔、柚锡贡”。锡贡,言其不常贡也。《史记》集解引孔安国言:“锡命乃贡,言不常也。”集解引郑玄言:“有锡则贡之,或时乏则不贡。”意思是说,如果收成好,就贡;收成不好,则可以不贡,可以说有一点随意性和民主色彩的。
贡品要进入“帝都”,在当时条件下,实在很不容易。早先秦时代,看来主要靠的是水路,这和当时陆路交通还很不发达有关系。从“九牧之贡”看,靠的全部是水路。衮州的贡品,“浮于济、漯,通于河”,青州的贡品,“浮于汶,通于济”;徐州的贡品,“浮于淮、泗,通于河”;扬州的贡品,“均江海,通淮、泗”;荆州的贡品,“浮于江、沱、涔、汉,踰于雒,至于南河”;豫州的贡品,“浮于雒,达于河”,梁州的贡品,“浮于潜,踰于沔,入于渭,乱于河”;雍州的贡品,“浮于积石,至于龙门西河,会于渭汭”。当时九州的地域可以说已经很广阔了,南北东西千余里,通过大江大河辗转运送到“帝都”去,非得有月余以至数月的时间不可。这也进一步证明了,如果硬是要“岁贡”,即一岁一贡,在当时条件下交通状况也不允许。
夏、商、周三代的贡品状况,典籍语焉不详,能搜集到的也仅廖廖十数条。这可能是因为当时贡献制度、贡献物品、贡献途程与夏禹时无大差异,因此,史笔就少所涉笔了。
春秋战国时期是天下大动乱的时期,贡献制度受到了时局极大的影响和冲击。最大的变异在于把贡献的“从下献上”原则冲垮了。在那个时代,诸侯、王往往不向周天子贡献。到了后来,周天子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也只能宣布“摆贡”:“天子有命,周室卑约,贡献莫入。”(《国语·吴语》)这实际上是一道空头命令,周的下属本来就不贡不献了,天子所说的“贡献莫入”,只是承认了既成事实而已。更为有趣的是,有时,那些居于“下”的诸侯,还厚着脸皮向“上”索贡呢!这真可说有点“君不君,臣不臣”了。至于诸侯与诸侯之间相互进贡,强大的诸侯硬是向弱小的诸侯索贡,这也就是当时的一个新局面。公元前632年,强大晋国打败了弱小的卫国,将卫侯囚于密室,“命卫侯之辅相宁子职纳橐饘。”(《春秋左传》)职纳者,贡也。而所谓“纳橐饘”,是泛指贡精良食品。
春秋战国时期贡献的另一特点是比之以往更加注重于功利化。也就是说,贡其“异物”这一要求也被彻底地突破了。不论是贡者或被贡者,所向往的不再是具有地方特色的“异物”,而是与战事有关的物品。于是,贡战俘,贡战马,贡武士,贡军粮,成为那个时代的时尚。公元前647年,当时十分强大的晋国,向当时还较弱小的秦国索贡,要的就是“粟”,实际上就是军粮。结果,秦国国内经过一番剧烈的争吵,只得“贡之”。前569年,戎头领向晋纳贡,进的是虎豹之皮,实际上也是军用品,前305年,赵国国王率军打中山国,中山国抵挡不住,就贡“四邑”,可能也是军事要冲之地。这样十分功利化的贡献,是只有在战乱时期才会有的时代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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