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朝贡体制与朝贡贸易的区别
朝贡体制不等于朝贡贸易体制,强调贸易在朝贡关系中的核心地位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朝贡体制等同于朝贡贸易体制的说法只适用于明朝。在“朝贡体制”成为概述历史上中外关系和中原王朝与周边少数民族及其民族政权之间关系的一种权威观点后,从这一观点延伸而来的认识则是“朝贡体制”下的“朝贡贸易关系”是“朝贡体制”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目前在相关研究领域,“朝贡贸易关系”几乎成为朝贡关系的“代名词”,将二者交替使用。这种笼统、抽象的定性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
“朝贡”之所以与“贸易”相连使用,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正贡”物品的等价回赐,二是“附贡”物品的纯商品行为。如明代规定:“四夷朝贡到京,有物则偿,有贡则赏。”“正贡”体现的是臣下对天子的孝敬之心,不能用钱财衡量,所以明代“正贡”“例不给价”;且“真正意义上的贡物,即向明廷呈献的所谓‘正贡’,只占很小的比例,其余皆为各国国王、贡使甚至商人的附进物品,因随贡物一同运至,称为‘附至番货’、‘附进货物’、或‘附至货物’,其数量往往超过‘正贡’的十倍乃至几十倍。因而,后者才是明代朝贡贸易的主要商品,正是大量‘附至番货’进入中国,导致明代朝贡贸易的空前繁荣”。所谓“有物则偿”,就是指对“正贡”以外的“附进货物”,采取“关给钞锭,酬其价值”,即官方给价收买。后又有“抽分”之规定,“明朝对朝贡国王室及使臣等附进货物的处理办法,经历了由给价收买到给价收买与抽分(征税)并举的转变。”但实际贯彻抽分之举的时候并不多。可见,明代具备朝贡贸易的典型特征。甚至可以说,明代朝贡关系的核心是朝贡贸易。
学术界关于朝贡关系的解释宽泛得多,“所谓朝贡体系,是古代中国与外国交流时形成的特殊的外交、贸易、政治、军事、经济、文化交流的制度和秩序。外国、外族向中国赠呈礼物称‘朝贡’;中国向外国、外族回赐礼物称‘回赐’。”说明朝贡关系与朝贡贸易的联系与区别是清楚的。既然朝贡贸易体制存在的典型历史时期是在明朝,而非秦汉以来的所有历史时期;那就不能将中国历史上具有广泛意义的“朝贡体制”与明朝特有的“朝贡贸易体制”相等同。
但是以往关于清代朝贡关系的研究中,“贸易”的因素和经济的意义强调得过多,似乎“朝贡”成了东亚地区“贸易”关系的代名词,这种认识显然存在偏差。
朝贡的特征,首先在对贡物的回赐上实际采取了等价的支付,这实际上也可以说是一种交易活动。将朝廷看成是一个经济主体进行获得的理由也正在于此。
朝贡体制的根本点本来就是靠贸易关系在支撑。
朝贡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以商业贸易行为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说,因朝贡关系而使得以朝贡贸易关系为基础的贸易网络得以形成。
首先,这里提到朝贡关系确立的标志之一在于“等价的支付”,但是等价回赐只存在于明朝,清朝在回赐上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标准。
其次,强调贸易在朝贡关系中的核心地位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即使在明代曾经存在过朝贡贸易网络,那么朝贡贸易也只是一种被扭曲了的贸易关系,由此形成的海外贸易商品市场网络十分脆弱。16世纪初以来,随着西方殖民者东进以及明朝统治者内忧外患的加剧,朝贡贸易体系不断衰落下去。代之而起的是民间海外贸易商品市场网络的构建时期,并使白银开始作为一般交换手段出现在海外贸易领域。正是明代的朝贡贸易体制抑制了宋元以来中外之间形成的正常市舶贸易的发展,从而也抑制了整个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清代榷关制度的成熟和海关口岸贸易发展的事实,从另一个方面证明朝贡贸易不可能在清代对外贸易中占据主导地位。众所周知,清代在1842年“五口通商”前共经历了近二百年的历史,其中顺治十二年之前(1644-1655)为传统朝贡贸易时期,顺治后期直至康熙前期(1655-1684)为海禁时期,其后158年则为开海贸易时期。其中四口通商时期为73年,所谓的“一口通商”时期为85年,所以清代完全开放四个港口供外国人来华贸易的时间与“一口通商”的时间基本接近。1717—1727年清廷颁布禁贩南洋之令,只适用于华人,外国人丝毫不受影响。所谓“内地商船,东洋行走犹可。至于外国商船,听其自来”。即使影响外人来华贸易的广州一口通商制度实施以后(始于1757年),“从文献记录看来,清廷并没有严格执行这个政策,厦门、宁波在1757年之后仍有洋人船只停泊”。开海贸易从四口走向一口,并非标志着清代闭关政策的制度化抑或闭关政策的最后形成,而是“只能说明这种适应社会历史发展的新型外贸制度日益走向成熟,并逐步法制化”。
在清代,不仅存在官方形式上的海关贸易,而且民间出海贸易空前发展,不仅“福建的民间海外贸易超过广东而居首位”,而且已经出现了近代意义上的商业组织“公司”。18世纪中叶,中国每年出海贸易的商船达到90-110艘,到1830年,增加到220多艘,每年输入白银达到400-500万两,当时已经“实现了以中国出口商品为主导的贸易全球化”。我们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到出清代海外贸易中朝贡贸易已经走向衰落的事实。
清代朝贡关系的实质是“非贸易”
明朝是朝贡贸易的极盛时期,清朝则是衰落时期。
清代朝贡关系的实质是政治,而非贸易,清代不存在典型意义上的朝贡贸易。
在中外朝贡关系研究中,一般划分为“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一般性的朝贡关系”和“名义上的朝贡关系”三大类型。其中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的主要特征是朝贡国向明朝称臣,定期遣使朝贡,采用明朝年号、年历等;明朝政府则对其国王予以册封、赏赐,对其贡物进行回赐等。“换句话讲,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主要指明朝与属国之间的关系。”明代属于这类朝贡关系的国家主要有朝鲜、琉球、安南、占城等。一般性的朝贡关系,指在一定程度上认同中国文化,并曾接受明朝皇帝授予的封号,定期或不定期来华朝贡的国家,如日本、暹罗、爪哇、满刺加、苏门答腊、真腊、渤泥、三佛齐、苏禄等。一般性的朝贡关系不具有君臣主从关系的真实内涵,随意性较强,朝贡的经济意义更为明显。名义上的朝贡关系,指的是纯粹的贡赐贸易关系。
在朝贡体制下,明代前期的一切对外贸易关系皆以朝贡的形式存在,故而许多海外国家遣使来华,不过是借朝贡之名,行贸易之实。明代典籍所载100多个朝贡国中,大多属于名义上的朝贡关系,而且终明之世,朝贡次数只有几次的国家占朝贡国总数的一半还多。
在“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秩序内,维持政治从属关系是第一位的,也是不可替代的,而贸易是从属于朝贡关系的。而在“一般性的朝贡关系”和“名义上的朝贡关系”秩序内,对于来华朝贡的国家来说,经济利益是第一位的,朝贡服从于“贸易”的需要。由此看来,即使在明代,各朝贡国虽然都在不同程度上隶属于“朝贡贸易”秩序范围,但情况显然是复杂的。
根据以上分类标准,清代的朝贡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清代基本上只存在第一种朝贡关系,即与清政府建立正式的朝贡关系成为属国的国家,数量只有七个,实际上与其保持长期而稳定的朝贡关系的更少,只有朝鲜、安南、琉球等国。至于后两种情况应该是明朝特有的现象,清代虽然也有记载欧洲等海外国家“入贡”的资料,但是即使是当时的当事者,都心知肚明这是普通的外交关系,是要求“互市”的使者,而非“贡赐贸易关系”。如《清朝柔远记》记载雍正七年允许“西南洋诸国来互市”时称:“先是,康熙中虽设海关与大西洋互市,尚严南洋诸国商贩之禁,自安南外并禁止内地人民往贩。比因粤、闽、浙各疆臣以弛禁奏请,是年遂大开洋禁。”可见,清代的海外贸易有正常的渠道,朝贡贸易的对象仅限于有明确朝贡关系的属国。
其次,除明朝以外,在中国的其他历史时期,如“唐、宋、元时期,海外贸易活跃,许多国家特别是私商可以通过正常的贸易渠道与中国交往,而不限于朝贡一途”。而明代因为实行海禁,除朝贡贸易外,没有其他的贸易途径,因此,完全意义上的朝贡贸易时代只存在于明朝时期。清代有专门管理海外贸易的海关开放,在这种情况下,属国选择“朝贡”的方式进行贸易,只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获得额外的赏赐,而非实现贸易的惟一必要条件。因此,“朝贡贸易”在清代只是中外贸易的一小部分,而远非贸易的全部。
其三,清代不存在典型意义上的朝贡贸易。因为:
第一,清代没有对贡物给予“等价回赐”。据统计,清朝从崇德五年到雍正六年的88年间,鉴于朝鲜岁供过重,曾先后9次减免,但是,全海宗估算,即使在最后一次裁减以后,朝鲜年供及其他形式的贡物总额价值约为13万两左右,远远高于清朝回赐物品的价值。因此,在中朝朝贡关系中经济方面有利于朝鲜的传统观念是不正确的。即使在乾嘉道对朝赏赐增多的情况下,朝鲜与清朝之间贡、赐物品的价值,恐怕也仅仅维持在大致相当的水平上,这与历代外交中‘厚往薄来’的一贯做法尚有不小距离。清代中越朝贡关系中,前期贡物与赏赐价值相当,或许贡物可能还大于赏赐的价值,此后则贡物不断减少,而赏赐又有增加,赏赐价值高于贡物价值。但是如果加上沿途的耗费,其价值远远大于清朝赏赐物品的价值。所以,从经济角度上讲,朝贡对于清朝政府和安南政府,都是庞大的负担。
第二,在清代,“贡赐关系”不构成贸易关系。所谓“每个朝鲜使团,都要携带大量贡品、礼品,而清政府也要对朝鲜国王及使团进行赏赐和回赠,这种以‘朝贡’方式进行的物质交换,实质上是一种双边贸易”的说法,是一种没有具体的历史背景和历史条件的一般性观点,不具有实证意义。只有朝贡制度下的“互市”才是朝贡贸易的主体。
第三,与清朝存在“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的所有国家在与清朝的有限交往中到底有多大的贸易额,虽然限于资料难以统计,但是仅从朝贡次数来看,也基本上可以推断“朝贡贸易”对双方的经济影响显然并没有有些人估计的那么高。
如最准时、最频繁进贡的国家是朝鲜,但是朝鲜在朝贡关系中的贸易利益已经被否定;即使是后期朝贡次数有所增加的琉球、暹罗,贡次也至少在两到三年之间,在如此有限的朝贡活动中,即使是“借朝贡之名,行贸易之实”,其贸易额也是十分有限的。
如对当时的暹罗而言,朝贡不过是其从事对华贸易的代名词和牟取商业利润的合法渠道。更重要的是,通过“修贡输诚”之举,经康熙帝恩准,自康熙末年起,暹罗开始源源不断地将本国大米运往广东、福建等地贸易,而且也如“贡物”一样,获得免税特权。尤其是康熙末年以后,中国东南沿海“民食不足”,鼓励中暹大米贸易,中国与暹罗之间的民间贸易日益活跃起来,控制官方垄断贸易的暹罗王室和贵族也把部分注意力转向中暹民间贸易。这样,贡使的经济职能就或多或少地被取代了。所谓的朝贡贸易显然已经不是中暹贸易的主体了。单就中国与安南两国政府来看,朝贡完全是政治活动,只要能体现安南的“恭敬”,朝贡的次数、贡品的多少,都是次要问题。
中国每年从琉球进口货物的税银仅约二、三百两,出口商品的税银约二、三千两。乾隆十二年琉球贡船到闽贸易时,其中用于置买货物的为10万两,官方带银1万两,其他均为个人所带。最多一次是道光二十九年,免税额为4984两。官方和私人贸易额与税银减免情况说明,朝贡国在维持朝贡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在几年一次的朝贡贸易中获得从几百至几千两不等的免税银两,如此有限的经济利益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对其国民经济发生影响是值得置疑的。
明代郑和下西洋以及明朝“四方来朝”的兴盛局面会给人一种印象,明代在海外贸易上采取的是开放的政策,而清代是闭关的典型,这显然是一种误解。
罗志田在《后现代主义与中国研究:<怀柔远人>的史学启示》一文中指出:“具体到对马嘎尔尼使团的诠释,占主流也比较不那么牵强的看法是一个被贸易所驱动的英国的(帝国主义)的扩张与一个傲慢且自视为世界中心的中华帝国相遇并(因文化误解而)发生冲突;由于(顽固的)清廷与英使在是否按常规朝贡方式行三跪九叩礼这一问题上的争执,使团最后以失败告终。此事的失败体现了中国对外部世界的漠视和无知,最终导致了对中国极为不利的后果。”可是就在发生“马嘎尔尼事件”的乾隆晚年,中国粤海关每年上交国库的税银就在百万两以上,这还不包括税关其他支出和税官贪污所得。而在明朝朝贡贸易时代,国库中是根本没有这项收入的。
18世纪的法、英等国与中国并未建立朝贡关系,但却建立了国际贸易关系,“对于许多法国人来说,这种国际贸易当时很大程度上是指同中国的贸易,它已逐渐成为英法经济贸易结构中的重要因素”。说明清代的边境互市和海关之设,为正常的贸易行为开辟了途径,朝贡贸易虽然存在,但是与前者相比,并不占据主导地位。随贡而来的商业行为与边境互市、海关贸易之区别,仅仅在于能够获得免税的特权,而非贸易特权。
近代以来中国人所遭受屈辱的历史,使人们总是把中国落后挨打的罪魁祸首归根于清代中国的闭关锁国,指责清朝人没有世界眼光,把对外贸易仅仅局限在广州一地的做法,却看不到在清之前的明代(所谓资本主义萌芽时期),连一处通商口岸也没有的事实。清代中国不但设置了对外通商口岸,而且在很多时候并非只有广州一处。只是当时中国的这些“窗口”对欧洲殖民主义国家来说,是太小了,太少了。
相对于资本主义世界而言的,就古老的中国自身的发展来说,无疑清朝的对外贸易关系比起明朝时期,已经有质的变化。
古代中国都有哪些属国?
藩属国制度是古代中国强大王朝的主要外交手段,藩属国王必须臣服于中国皇帝,服从中国政治模式的影响和管理,同时中国也可以保护他们的领土完整,这是中国人骄傲文化心理的表现形式:中国人认为自己拥有最高的权利,是真正的文明,唯一的世界中心!
汉武帝时期,中国就拥有了50多个藩属国,主要集中在西域(新疆、中亚)地区,同时也包括朝鲜、越南、日本等国家,藩属国王必须定期朝拜中国皇帝,下跪磕头,而且要‘触地有声’,他们还必须提供本国的土特产作为‘贡品’献给中国皇帝,当然中国皇帝回报的赠品比他们的贡品价值更高,以显示中华民族的富有、威严和礼仪。
周边国家之所以‘愿意’成为中国的藩属国,一是羡慕渴望富裕的中国文明,希望成为中国这样的国家;二是畏惧和害怕中国强大的军事力量,希望得到中国的政治、军事保护:汉朝的军威远播中亚、欧洲里海、俄罗斯贝加尔湖地区,唐朝的富丽堂皇影响到印度、阿拉伯和东欧地区。
一直到明朝和清朝,中国还拥有40多个藩属国:新疆、西藏、蒙古实际上成为中国领土,只是名义上还属于藩属国地位,另外中亚的一些游牧民族国家、朝鲜、越南、日本、老挝、柬埔寨、缅甸、暹罗(泰国)、爪哇(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锡兰(斯里兰卡)、马六甲(马来西亚)等都是中国的藩属国。
但是到了1840年,清朝被英国击败,以后被连续入侵和掠夺、剥削,富裕的中国慢慢成为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之一,逐渐丧失了所有藩属国。
清代中国的藩属国
朝鲜(儒教国)——短暂“独立”后成为日本保护国,后亡于日本。
琉球(儒教国)——亡于日本。
苏禄 (回教国)——自行停止进贡。
越南(儒教国)——沦为法国保护国。
缅甸(佛教国)——被英国占领,莫名其妙解除属国关系。
暹罗(佛教国)——自行停止进贡,解除属国关系。
南掌(佛教国)—— 沦为法国保护国。
廓尔喀(印度教国)——光绪时仍入贡。
浩罕(回教国)——亡于俄国。
布鲁特(回教国)——亡于俄国。
哈萨克(回教国)——亡于俄国。
安集延(回教国)——莫名其妙解除属国关系,亡于俄国。
玛尔噶朗(回教国)——莫名其妙解除属国关系,亡于俄国。
那木干(回教国)——莫名其妙解除属国关系,亡于俄国。
塔什干(回教国)——亡于俄国。
巴达克山(回教国)—— 自行停止进贡,
博罗尔(回教国)——自行停止进贡,
阿富汗(回教国)——为英国干涉。
坎巨提(回教国)——维持属国关系,后被英国占领,并入巴基斯坦
清朝与琉球的关系
琉球是今天日本的冲绳。
自明初以来,琉球与中国的关系就很密切。
清朝建立以后,琉球使节于1646年来华,受到顺治帝的接见。从此,琉球使节与清廷往来不断。
1662年,清廷派遣兵科副礼官张学礼为正使出使琉球。此后,每逢琉球新王继位,都有清朝使节前往册封与庆贺、1663年(康熙二年)和1756年(乾隆二十一年),清帝两次赐印给琉球国王,乾隆所赐之印写有“琉球国王之印”字样。
直至19世纪60年代,琉球始终承认自己是清朝的藩属。1872年,日本明治天皇登极,讽示流球朝贺。琉球国王遣其子赴东京贡献方物。日本天皇下诏,以琉球为藩属,1873年又列琉球为府县。
1875年5月.日本强令琉球国王停止对中国的“朝贡”,并派军队驻扎琉球;为了消失中流之间“宗藩关系”的痕迹,6月又强令琉球改用日本年号。
1876年,日本在琉球设立司法机构,事实上将琉球置于其统治之下。琉球国王不堪日本的侵*略压*迫,于1877年4月密遣紫巾官向德宏等人来华,呈递国正密信,恳求阻止日本的吞并行径。清廷派何如璋到日本进行交涉,但未取得成果。
1879年3月,日本政府派兵占领琉球,3月30日正式宣布琉球为冲绳县。
1879年7月3日和23日,琉球国王又密令紫巾官向德宏两次赴天津拜谒李鸿章,请求清政府问罪于日本。10月24日,琉球耳目官毛精长等人到北京总理衙门“长跪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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