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时期的贡使解读
唐代载籍中对汉族以外的人们多笼统称作“胡”,如胡人、胡雏、胡儿、胡兵、胡贾、胡僧、胡客等等,不一而足。这是一种很含糊的称谓,它既包含了生活在历史上的中国之外的几乎所有的外国人;也包括了生活在历史上的中国之内,与唐朝从属关系不确定,或属于不同政权的中国周边地区的民族;在很多情况下,还指称生活在唐朝境内,已经归属唐朝,但人种与汉族不同的各民族的人群;甚至有时还指前代就已移居唐朝境内,已经完全汉化的非汉族人群。
唐朝的外来人中,有许多都是通过官方途径进入唐朝的。主要包括使臣、质子、贡人等。这些人有些是王室成员甚至国王本人,有些是身居高位的外交使臣,也有些是打着使节旗号的商人,更多的是作为物品贡献给唐朝的各色伎艺人或奴婢等等。这些人的身分高下极为悬殊,在唐朝受到的待遇也各不相同,从各个不同的层面构成了唐朝对外文化交流的重要内容。
据唐代政书记载,从唐初到玄宗开元年间,曾向唐朝朝贡,即与唐朝有过外交使节来往的“四蕃之国”近四百,其中“自相诛绝及有罪见灭者”三百余国,开元年间尚存者还有70国。除了少数属于中国境内周边各族建立的政权外,这些国家或政权与唐朝的使臣往来,构成了唐朝官方对外交往的主要内容。
唐朝政府规定,外国使节至唐,先由边境州县核查使团人数、物品等,使团随员多留在入境地等候,边境州县为使臣及副使二人颁发牒文,乘驿传到京师。接待使节的工作主要由鸿胪寺典客署负责。
唐朝将有贡使关系的国家分为五个等级,不同等级国家的使节有不同的待遇。使节初至,先由典客署“辨其等位”,确定不同的接待礼节。
对使节的食物供给有不同的名目,“常食料”之外,还有“设食料”和“设会料”,都按使节所在国不同等第配给。
陆路使节有“度碛程粮”,海路使节有“入海程粮”,程粮的供给主要依据路途远近,根据旅途所需时间的长短来供给。
武周证圣元年(695年)颁发的诏书称:“蕃国使入朝,其粮料各分等第给,南天竺、北天竺、波斯、大食等国使,宜给六个月粮,尸利佛誓、真腊、诃陵等国使,给五个月粮,林邑国使给三个月粮。”当时就是依照了这样的标准。
除了饮食之外,对外国使节日常起居所用什物、患病、死亡等也都有具体的规定。来唐的使节有许多带有贸易的性质,有些干脆就是由商人组成。
假如携带物品为“药物、滋味之属”,由少府监或市令选择“识物人”确定价值高下;假如是驼马等物,则由殿中省及太仆寺验阅,良者入殿中供御用,驽病者入太仆充群牧;假如是鹰、鹘、狗、豹之类无从估价的物品,则由鸿胪寺决定价值多少,当使节返国时,由朝廷以“赏赐”的形式付给相当于“贡物”价值的物品。
外国使臣(包括君主)至唐,最重要的仪式就是接受皇帝召见。
唐朝对迎劳(遣专人慰劳)、戒见(遣专人通知召见日期)、奉见(正式召见)、受表(接受国书)、受币(接受礼物)、赐宴等都有非常明确而繁缛的规定。
与食料供给一样,接待礼节也视国家的大小或强弱而规定了不同的等级,如在接受国书或礼物的仪式中,“大蕃大使为设乐,次蕃大使及大蕃中使以下皆不设乐悬及黄麾杖。”
除了例行的召见之外,外国还要参加唐朝廷组织的一些重大庆典活动,如在高宗麟德二年(665年)和玄宗开元十三年(725年)举行的两次泰山封禅活动中,都有大批外国使节参加,前一次随高宗前往东岳的有波斯、天竺、罽宾、乌苌、昆仑、倭国及新罗、百济、高丽等“诸蕃酋长,各率其属扈从,穹庐毡帐,及牛羊驼马,填候道路”。参加玄宗东封活动的则有大食、五天竺、昆仑、日本、新罗之侍子及使节,高丽朝鲜王、百济带方王、乌浒之酋长等。
使节来唐,大多都在名义上接受唐朝官职,最常授予的官职为果毅都尉、折冲都尉、中郎将、太仆卿以及诸卫将军等职。
出于对唐朝文化的钦仰和其它原因,外国使节中有些自愿留在了唐朝境内定居。如康国大首领康某,“因使入朝”,留在唐境内任检校折冲都尉,并娶翟氏为妻,于天宝八载(749年)终于东都福善坊,留有嗣子康从远。
有些使节后来甚至代表唐朝出使本国。如波斯人阿罗憾(Abraham),在高宗显庆年间(656-661年)充使入唐,仕唐为右屯卫将军,并曾代表唐朝为“拂林国诸蕃招慰大使”,出使西域诸国,在拂林西界立碑。后于景云元年(710年)卒于东都私宅。其子俱罗(Korah)仍然保留了胡语的名字。又,新罗“行人”金思兰出使唐朝,“恭而有礼,因留宿卫”,开元二十一年(733年)被唐朝“委以出疆之任”,以太仆卿赐同正员的身分出使新罗。
安史之乱后,吐蕃占据河陇,西域道路阻绝,安西、北庭前来朝廷奏事的官员以及西域朝贡使节滞留长安,日用所需供给,使朝廷不堪重负,贞元三年(787年)检括,得4,000人,预备停止供给,但遭到西域国使臣的强烈反对。
李泌献策,建议由唐朝组织使臣,或假道回纥,或经由海道遣返本国;有不愿归者,“授以职位,给俸禄为唐臣”。这时诸国客使在唐朝境内已滞留了三十余年,最多者达四十余年,结果没有一个人愿意返回本国,于是朝廷将诸国使臣分隶左右神策军,“王子、使者为散兵马使或押牙,余皆为卒”。每年节省经费达五十万缗。
除了真正的客使之外,这些检括出来胡人有许多都应该是打着“朝贡使”名义的商胡。本世纪50年代在西安发现的波斯人苏谅妻马氏墓志称,苏谅官职为“左神策军散兵马使”,苏谅其人很可能就是波斯流亡政权派遣出使唐朝的使节的后代。
《东城父老传》称,玄宗时“都中无留外国宾”,而到元和五年(810年)时,情形为之大变,“北胡与京师杂处,娶妻生子,长安中少年有胡心矣。”这种局面的形成,与贞元三年(787年)之后大批西域诸国使节留居长安当然不无关系。
大唐时期的质子解读
人质制度,是一种将人作为抵押的制度。最晚从公元前8世纪开始,在我国就已经出现了人质,并一直存在到了18世纪中叶。
所谓人质,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对内的,即那些驻守边疆或出征在外的文武官员以其亲属作为人质,用来保证他们对朝廷的忠诚。另一种是对外的,即或由不同的国家或政权互相交换人质,以保障两国之间的政治关系;或是由弱国向强国、战败国向战胜国单方面输送人质,以保证弱国或战败国对强国或战胜国的忠顺。
单方输送人质,并不单纯意味着双方间只存在强弱或统治与被统治关系,有时单方输送人质主要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友好关系或贸易关系。
人质多由输送方的儿子充任,所以多称作“质子”;又因为人质多在唐朝宫廷担任宿卫官职,有时又称“侍子”。
武则天时,“四夷质子多在京师”,左补阙薛登就此上疏直谏,请求禁绝侍子。
玄宗开元十年(722年),朝廷又正式颁布诏令,将“诸蕃充质侍卫子弟等”,放还本国。薛登提出的理由是入侍质子受唐朝先进文化熏染,返国之后,一旦与唐朝交恶,将会对唐朝自身形成威胁。而唐玄宗在诏令中强调的理由则是向风慕化,应以诚信为主,质子长期离乡背井,借居他国,违反了安土重迁的原则。这些意见或措施的提出,受到了当时具体政治环境的强烈制约,并不具有典型的意义。但就唐朝的实际情况而言,质子制度一直是在对外交往中实行的一项重要的制度。
据文献资料反映,新罗、康国、何国、石国、米国、迦湿弥罗国、护蜜国、吐火罗国、天竺诸国、波斯国等,都曾向唐朝派遣人质。充当质子者主要是输质国国王的儿子、弟弟,子侄,个别还有以国王本人为质者。
质子承担的官职主要为中郎将、果毅、折冲等职。充任质子的时间一般都很长,有些甚至是世代为质。米国质子米继芬,其父米突骑施“遐质京师,永通国好”,历任辅国大将军,行左领卫大将军。米继芬“承袭质子”,继续在禁军宿卫,永贞元年(805年)死于长安醴泉里私第,终年92岁。何文哲是何国国王的后裔,因祖先在永徽年间(650-655年)入唐为质,遂留在了长安,何文哲卒于太和三年(829年),何氏后裔世代居唐已接近200年。
入朝质子在唐朝授官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质子所在国的“蕃望大小”,一是质子本人在本国的官职高下。积累年资,质子官职还可以迁转。
在开元六年(718年)吐火罗国质子阿史那仆罗抱怨授官太低的诉状中,反映了这方面的问题。仆罗本人是吐火罗国王阿史那般都泥利的弟弟,在本国任特勤,被遣入唐为质。仆罗在诉状中称:“仆罗兄前后屡蒙圣泽,愧荷国恩,遂发遣仆罗入朝,侍卫玉阶。至愿献忠殉命,以为臣妾。仆罗至此,为不解汉法,鸿胪寺不委蕃望大小,有不比类流例,高下相悬,即奏拟授官。窃见石国、龟兹并余小国王子、首领等入朝,元无功效,并缘蕃望授三品将军,况仆罗身恃(特)勤,本蕃位望与亲王一种比类,大小与诸国王子悬殊,却授仆罗四品中郎。”并提到后来天竺质子瞿昙金刚等“数改转,位至诸卫将军”,而他本人自神龙元年(705年)授左领军卫翊府中郎将以来,经14年没有迁转。玄宗敕鸿胪寺“准例定品秩,勿令称屈”。可知质子官职的授受和迁转都有成例可援。
此外,质子在唐还可由试官迁授正官,如当时任“试光禄卿、紫金鱼袋”的新罗质子金允夫在开成二年(837年)的诉状中称:“本国王命臣入朝充质二十六年矣。三蒙改授试官,再当本国宣慰及册立等副使。准往例,皆蒙特授正官。”于是被授以武成王庙令。细味文意,金允夫要求“特授”正官,是因为根据以往成例,凡担任唐朝使节出使本国者,都可授正官。
金允夫两次充当唐朝使节出使新罗,表明不仅留居唐朝的外国使节可以反过来代表唐朝出使其本国,外国质子也可以唐朝使节的身分出使本国。元和七年(812年),新罗质子试卫尉卿、赐紫金鱼袋金沔为试光禄少卿、充吊祭、册立副使,随正使崔棱出使新罗。元和十五年(820年),新罗质子金士信也作为副使出使新罗,他在上疏中称:“臣本国朝天二百余载,尝差质子宿卫阙庭,每有天使临蕃,即充副使,转通圣旨,下告国中,今在城宿卫质子,臣次当行之。”表明至少对新罗而言,以入唐质子充任唐朝副使,几乎已经成为定制。
大唐时期的贡人解读
所谓“贡人”,是将人作为“方物”,即地方土产的一种献给唐朝廷,供皇室或贵族官僚玩赏。
一般而言,这些人大都具有迥异于常人的特点。如武德、贞观间(618-649年),扶南国向唐朝贡献两位白头人,“素首,肤理如脂”。元和十年(815年),诃陵国贡献的僧祗童,则以肤色黝黑为世人所称道。
除了体质或生理上异于常人外,贡人经常还具有非凡的技艺。唐代最常见的贡人是一些从事歌舞或音乐职业的伎人。如宝历二年(826年),东国贡舞女飞鸾、轻凤,以荔枝、金屑、龙脑为食,“兰气融冶、冬不纩衣,夏不汗体”。歌声一发,如鸾凤之音,百鸟翔集;舞态艳逸,非人间所有。此事固然未必尽实,但这类传说是在大批才能优异的音乐、歌舞艺人,被贡献给唐朝这样一个背景之下产生的,从更深的层面上反映了唐朝普遍存在着精通歌舞艺术的贡人。
在贡人中还包括一些骇人耳目的杂技艺人和魔术师。
如睿宗时(710-712年),婆罗门国献人,“倒行以足舞,仰植铦刀,俯身就锋,历脸下,复植于背,觱篥者立腹上,终曲而不伤。又伏伸其手,二人蹑之,周旋百转。”技艺高超,使人瞠目。
又如贞观年间(627-649年),西域献胡僧,能以咒术使人生死,太宗挑选飞骑中身体强健的战士试验,结果“如言而死,如言而苏”。
研究中国朝贡史,对唐代贡人的研究也是一项特殊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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