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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2日星期四

简说日本天皇的权限


公元3世纪中叶,其境内出现较大的国家“大和国”。公元645年,日本向中国唐朝学习,进行大化改新。12世纪后期,天皇皇权旁落,进入幕府统治时代。
19世纪50年代中期,欧美列强侵入迫使日本放弃“锁国政策”,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日本人民展开了反对侵略、反对幕府统治的斗争,1868年,明治天皇重新掌权,鼓励向欧美列强学习,进行明治维新,迅速跻身资本主义列强行列,对外逐步走上侵略扩张的军国主义道路,曾多次侵略中国、朝鲜等亚洲国家。
二战日本投降后,颁布新宪法,由天皇制国家变为以天皇为国家象征的议会内阁制国家。日本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宪法没有赋予君主任何权力的君主制国家。
日本为君主立宪国,宪法订明“主权在民”,而天皇则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的象征”。如同世界上多数君主立宪制度,天皇没有政治实权,但备受民众敬重。
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及中央省厅。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为日本国会,分为众参两院。选民为20岁以上的国民。现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53日实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国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和唯一立法机关。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日本首相正式名称为内阁总理大臣,是日本最高行政首脑。
日本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由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日本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采用“四级三审制”。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负责二审,全国共设四所。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设四所),负责一审。全国各地还设有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负责民事及不超过罚款刑罚的刑事讼诉。日本检察机构与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镇)检察厅。检察官分为检事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事、检事长(高等检察厅长)、检事(地方检察厅长称检事正)、副检事等。检事长以上官员由内阁任命。法务大臣对检事总长有指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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