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法律以韩国宪法为基础。其司法制度属欧陆法系,但受美国法律影响很深,因此有时也被认为是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混合法律体制。
1948年,韩国公布第一部宪法并按宪法原则建国。在建国后的几个十年中,韩国对宪法进行了九次修订。最新的一次宪法修订是在1987年的第六共和国。《韩国宪法》包括序言、130项条款和6个补充规定,共分总纲、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会、政府、法院、宪法法院、选举管理、地方自治、经济和修宪10章,主要有「国民主权」,实行「三权分立」和「总统中心制」,增加国民民主权利,和实行违宪审查制定四方面的核心内容。其基本原则包括国民主权、三权分立、寻求南北和平民主统一、寻求国际和平与合作、依法治国以及国家负责促进国计民生。
《宪法》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宪法》第103和106条明确规定「法官依据宪法和法律及其良知,独立做出审判」,法官「除被宣告为弹劾或禁锢以上的刑之外」不得被罢免[35]。修改宪法只能由总统或国会大多数议员提出。修改的宪法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国会议员和全民公决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韩国宪法法院于1988年依据韩国第六共和国宪法第六章建立。韩国宪法法院是韩国的独立司法裁判机构,其主要职能是通过建立特别的宪法裁决程序对有关宪法的问题进行裁决,以保护宪法和保障国民的基本权利。韩国宪法法院成员由韩国总统任命的9名法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来自韩国国会的候选人,三分之一来自大法院首席大法官提名候选人,三分之一来自韩国总统的候选人。宪法法院的法官必须年满40周岁且符合十分严格的任职资格。
韩国司法制度由最高法院大法院、宪法法院、高等法院、地区法院和一些特殊法院构成,为三审终审制。
地区法院是可以受理任何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地区法院上诉小组有权处理由单一地区法院或分院处理的案件的上诉。市级法院只能负责金额在2000万韩圆以下、刑期在30天以内或罚金在200万韩圆以下的小案件的初审。地区法院分院的职能与地区法院基本相同,但没有处理上诉的权力。高等法院是处理地区法院和特殊法院上诉的二审法院。高等法院的上诉法院由3名法官组成。大法院是韩国的最高法院,负责处理对二审法院判决的上诉。大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对大法院的判决不能上诉只能服从。
韩国政体由行政、司法和立法三部分组成。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韩国已成功发展自由民主制。1987年,韩国举行第一次公平开放的总统选举,成为东亚第三波民主化国家之一。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