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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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美国的刑法这前,首先要读懂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
美国法律(law of the United States)源自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英国普通法体系,只是在最高权力条款规定下,美国宪法、国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和美国参与的国际条约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这些文件组成了联邦制下联邦法律的基础,确定了联邦、五十个州与海外领地的法律权限。
法律渊源
美国法律有四种来源,它们分别是宪法、行政法、成文法与普通法(包括案例法)。最重要的法律来源是美国宪法。所有其他法律都归宪法管理并低于宪法。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譬如国会通过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最高法院可判定该法违宪。
特别地,一部法律并不会被判违宪而“自动”消失;它必须由一部后继法进行删除。很多联邦和州的法律在被判定违宪之后仍然留在法典中。但是按照“遵循先例原则”,一般下级法院不会引用违宪的法律,如果使用也会被最高法院撤销判决。
美国普通法
美国与大多数英联邦国家都继承了英格兰法律的普通法传统。比如,美国法院承袭了“遵循先例”原则。一小部分在独立战争时实行的重要的英国成文法被几乎一字不差地被美国各州分别照搬。很多法律人士都会承认的是欺诈法和伊丽莎白第13号成文法这两个例子。这些英国法律的现代美国版本仍然时常被现时的法律文书所引用。
虽然不同的英联邦国家法庭经常受到彼此的判决影响,美国法庭却很少追随独立之后的英联邦判例,除非没有相应的美国判例、案情和法律条文几乎相同,或者理由十分具有说服力。即使在独立之后,早期的美国案例仍然经常引用当时的英国案例,但这种引用在19世纪中逐渐消失,因为美国法院建立了自己的原则来解决美国人的法律问题[1]。今天,美国的绝大多数司法引用来源于国内案例。有时,法庭和案例书编辑会例外地引用英国的杰出法学家,比如威廉·布莱克斯通或丹宁勋爵的观点,表达有关问题的第一印象。
某些原旨主义和严格文本主义的追随者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坚称美国法庭应该“永不”引用独立之后在美国之外的司法系统的案例,无论理由是否具有说服力,仅仅只有解释美国签署的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例外。这种态度从原意主义的原则来说不足为奇,因为它不仅断定宪法是美国司法权的最高来源,而且认为对宪法的唯一正确的分析应包括理解起草人的“原始意图”。因此,讨论在宪法之后的英国法律是无关的,因为它与宪法起草者的意图没有联系。其他人如安东尼·肯尼迪法官与史蒂芬·布雷耶法官对此持不同意见,并时常引用他们认为有益的、具说服力的、实用的或有帮助的外国法律。但是外国法律从来未被作为有约束力的判例引用,而仅仅作为广泛的英美文化价值观的一个反映[注1]。
联邦法律
美国联邦法律来源于宪法给予国会的为某些特定目的如规范贸易而颁布法律的权力。几乎所有的法律都被编入《美国法典》。很多法律给予行政机关制订行政法规的权力,这些法规刊载于《联邦公报》并被收录入《联邦行政法规大全》。行政法规在雪佛龙原则下总体而言也具有司法强制力。很多诉讼阐明了联邦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意义,以及在遵循先例原则之下对这些意义的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
州法
汤姆森·韦斯特注加利福尼亚刑法典——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刑法——卷宗
美国的五十个州都是独立的主权实体,拥有自己的州宪法和州政府。它们保留制定除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联邦参议院批准的国际条约规定之外的任何法律的全权。
几乎所有的州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立法基础,除了路易斯安那州特立独行、引人注目:路易斯安那州法律常受法国拿破仑法典的极大影响。随着岁月变迁各州法律之间变得大相径庭。州法院将旧的普通法裁决(通过它们在遵循先例原则之下制定法律的传统权力)向不同的方向扩展。州立法机关也制定各种各样的法案来拓展或否决许多判例法。
不同于其他普通法体系,美国所有的州都将部分或全部成文法编入法典。法典化是在美国律师大卫·达德利·菲尔德(David Dudley Field)的努力下从大陆法系中藉鉴而来的概念。纽约州的法典叫做“法律”。加利福尼亚和得克萨斯州就叫做“法典”。大多数其他州使用诸如“法规校订”(Revised Statutes)或“法律汇编”(Compiled Statutes)的术语来称呼自己的法典。加利福尼亚、纽约和得克萨斯有按主题分类的法典,其他州与联邦政府只有分标题编号的单一法典。
在某些州,法典经常被视为普通法的简单重述。法官可以自由解释法典条文,除非他们的解释被立法机构指名否决[注2]。其他州则有着严格遵循法典文本的传统。
法典化的优势在于,一旦州立法机关习惯于将新法的制定作为现有法典的修正案,法典就会经常反映出对现有法律的民意(虽然整个法规体系必须由复查判例法确定法官怎样解释法典中某项特定的法律才能得知)。
相反,在没有法典的法律体系,如英国法律中,确定什么是法律会比较困难。必须先追溯到最早的国会法案,然后找出所有对早先的法案进行修改或者直接替换的法案。比如,当英国决定建立英国最高法院时,立法者必须找出每一个关于上院的仍然有效的法案,然后修改所有这些法案,将上院改成最高法院[2]。
刑法
在刑法方面,所有的州对关于“恶性犯罪”(higher crimes)(或重罪(felonies)),比如谋杀和强奸,都有相似的法律,虽然在刑罚方面千差万别。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即仅由州政府处罚的危险(而不是伤害性的)举动,各州之间差别巨大。比如,对于酒后驾驶的处罚在1990年以前五花八门,不一而足。应对毒品犯罪的州法律仍然各式各样,某些州将拥有少量毒品视为轻罪(misdemeanor)或医疗行为,而另一些州将其归类为重罪。
侵权法
美国的侵权法在各州之间相差很大。比如说,某些司法系统不追究在没有对原告造成人身伤害情况下的过失精神损害,但是大多数州并不如此。对任何特定的侵权行为,各州之间对行为动机、侵权类型、补救余地、诉讼时效与被告辩护时所需的证言规定各不相同。对于几乎每一种侵权法,大多数州实际遵循“多数议决制”,仅有一州或数州实行“少数否决制”。
“统一”法律的尝试
各种团体组织都在努力建立“统一”的国家级法律,但是只有部分是成功的。其中两个扮演主要角色的组织是美国法律协会(ALI)和全国统一国家法委员会(NCCUSL)。最成功的与最有影响力的统一法是《统一商法典》与《模范刑法典》。
除模范法典之外,美国法律协会也编写了《法律重述》,被律师和法官所广泛引用,以简化对普通法现状的概括工作。他们可以简单地引述一项普通法原则的重述,来代替列出一份冗长乏味的旧案例引用列表(以便援引在这些案例中早已确立的法律原则)。
地方法
各州将立法权授予数千个政府部门、区、县、城市与特区。而所有的州宪法、成文法与行政法规在司法意义上也与相应的联邦法律大同小异。
因此,在任何给定的时间,取决于当前的地点和行为,普通美国公民会受到联邦、州与地方数十个不同的政府部门的法规管制。
其他例外
如上所述,路易斯安那州法律大部分源自拿破仑法典,它自从法属北美殖民地时期就对法国法律传统忠贞不渝。波多黎各也是美国的一个大陆法地区。但是显然,因为普通法的影响与不得抵触至高之联邦宪法,两个司法体系中的刑法已被修改。
加利福尼亚是一个从借鉴了很多大陆法特色的普通法地区。除了上文提到的法典化之外,它还有一个婚姻行为人的共同财产制度。另外,加利福尼亚民法典中的合同法被作为债务法的一部分,显示此处受到大陆法的影响(虽然法典中的条文显然来自普通法)。
很多西部的州,包括加利福尼亚、科罗拉多、新墨西哥和怀俄明都使用一套源自西班牙大陆法体系的,被称为优先占有原则的水利权分配原则。应注意每个州都修改了这一原则以适应本州的州内情况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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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的刑法制度
美国的刑法有州刑法和联邦刑法两个体系。现代刑法主要是制定法。目前各州除了单行刑事立法外,差不多都有了自己的刑法典,州刑法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老刑法典基础上的法律汇编,另一类则是以1962年美国法学会制定的《模范刑法典》为蓝本,结合本州具体情况编制的现代化的新刑法典。随着刑法改革运动的发展,这类刑法典逐渐增多。现代美国刑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在犯罪分类方面,美国联邦刑法典和各州刑法典一般将罪行分为重罪和轻罪两大类。重罪是指判处死刑,或1年以上监禁的犯罪,具体包括以下7种:谋杀、强奸、抢劫、严重行凶、侵入住宅、偷窃、偷窃汽车。轻罪是指被判处罚金或1年以下监禁的犯罪,而且监禁通常是在看守所服刑,不在监狱服刑。轻罪包括:少量金额或价值的偷窃(一般在250美元以下),情节不严重的行凶(轻伤害),非法使用车辆,在公共场所做出下流猥亵动作,开空头支票,某些非法持有,非法侵入某个被关闭的区域等。某些州的刑法典除把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外,还附加了微罪、违警罪或违反交通规则行为。
美国刑法的很重要的一个特色,就是它不仅根据罪行的不同严重程度分重罪、轻罪、微罪、违警罪这样的“等”,而且还进一步把重罪和轻罪分为不同的“级”
,如1级重罪,2级重罪、3级重罪,1级轻罪、2级轻罪等,以使法官在判刑时更易掌握标准,使“罪刑相适应”这一原则在量刑中得到更精确的适用。
(二)在刑罚方面,刑罚有死刑、监禁、缓刑、监禁和缓刑混合刑、赔偿损失、公众服务和罚金。其特点有:(1)在美国关于死刑的存费问题从19世纪至今一直争论不休,1967年废除死刑,到1977年又为有利于打击犯罪而恢复了死刑。关于死刑的执行方法有:绞死、坐电椅电死、关在毒气室毒死、毒针注射毒死等。(2)美国各州目前所适用的监禁刑大体上可分为不确定刑期、确定刑期和强制刑期三种。(3)刑期幅度很大,给予法官以广泛自由裁量的余地。(4)数罪并罚采取相加原则,所以常常出现判处一二百年徒刑的现象,实际上这种情况常因适用假释而提前释放。此外,受社会学派的影响,加强了对犯罪的预防,加重了对犯罪的惩罚,并广泛适用“保护观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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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法简介
美国的刑法主要属于各州的司法管辖权范围。换言之,绝大多数犯罪都受各州刑事法律的管辖。联邦政府只是在涉及民权、税收、邮政、商业等问题上制定了一些刑事法律。此外,针对联邦官员和联邦财产的犯罪也受联邦法律管辖。
虽然美国的刑法是在判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是目前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刑法典。1962年批准的《标准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对联邦和各州的刑事法律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刑法中的主要问题有三个:
犯罪(crime)、刑罚(punishment)和刑事责任(criminal liability)。
在美国,各州法律中关于犯罪定义和种类的规定并不尽同。一般来说,犯罪可以分为重罪(felony)和轻罪(misdemeanour)两大类。而每一种犯罪又可以分为若干等级,以表明其相对的严重性。刑罚一般都由法官确定。虽然刑法典中没有量刑标准,但是联邦和各州多有指导法官判刑的量刑指南(Guidelines for Sentencing)。
美国在1965年废除了死刑(capital punishment),但是在1976年又开始恢复死刑。南部各州恢复死刑较早。纽约州直到1995年才恢复死刑。
目前,美国大约四分之三的州的法律规定有死刑,而没有死刑的州主要集中在美国的东部和北部。
从1976年至1992年11月5日,美国共有184人在20个州被执行死刑,而在狱中等待死刑的囚犯为2636人。
美国的死刑上诉程序十分复杂,而且名目繁多,耗费时间,因此,死囚犯在狱中等待死刑的时间超过20年者屡见不鲜。
刑事责任问题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易产生争议的就是被告人是否有精神疾患(insanity)的问题。
在杀人罪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被告方进行”精神不正常辩护”(insanity defense)的作法十分常见。
1981年3月发生在华盛顿市的辛克雷企图谋杀里根总统案就是一个绝好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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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法中的重罪与轻罪
美国1962年修订的《标准刑法典》草案虽至今没有颁布实施,但由于它具有结构严密,条款详细,总结了过去一些制定法和普通法(即习惯法)中的经验等特点,所以它不但在理论研究、司法实践上有着“标准”的指导作用,而且对美国许多州和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在制定或修改刑法典中,也起着兰本作用。
《标准刑法典》把重罪分为三级:第一级至第三级重罪(第一级最重,第三级最轻);把轻罪也分为三级:第一级至第三级罪轻(一级最重,三级最轻)。《标准刑法典》划定重罪与轻罪的不同等级,主要是根据不同犯罪所具备的不同犯罪要件来决定。对各种具体的犯罪,刑法典一般部规定该罪触犯了何种罪的何种等级。各种罪的不同等级的类型很多,现择其中最常见的七种类型介绍如下:
一、以主观的心理状态,即以“罪过”程度的大小来区分。如在故意杀人罪中,把谋杀定第一级重罪,故意杀人定第二级重罪。过失杀人定第三级重罪。
二、以造成财产损失金额的多少来区分。如在损害罪中,造成损失金额超过5,000美元的定第二级重罪,超过100美元的定轻罪,超过25美元的定微罪,其他更轻的则定警罪。
三、以造成后果的轻重来区分。如在暴力伤害罪中,在相斗之际所犯的罪定微罪,意图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定第三级重罪,造成重大人身伤害的定第二级重罪。
四、以被害人的年龄大小来区分。如在非法性交或变态性交罪中,被害人年龄未满16岁而行为人至少比对方大四岁以上的定第三级重罪,未满21岁的则定第二级重罪。
五、以侵害对象的不同来区分。如在伪造文书罪中,伪造的对象属于货币、公债、邮票、印花等政府发给的证书的定第二级重罪,伪造的对象属于遗书、契约书、债务免除证书以及商业上所用证书的则定第三级重罪。
六、以不同的时期来区分。如在堕胎罪中,怀孕26周后堕眙的定第二级重罪,不到26周的则定第三级重罪。
七、以实施的手段不同来区分。如在强奸罪中,被害人误认行为人为其丈夫而允许性交的定第三级重罪;以暴力威胁便对力屈服的定第二级重罪;对造成重大身体伤害的则定第一级重罪。
此外,还有以常业与初犯、以不同的目的与动机等来区分等级的。
对重罪和轻罪的刑罚如何适用呢?
《标准刑法典》规定的刑罚有下列几种;死刑、监禁(徒刑)、罚金、没收、缓刑、延期判决、停止或取消许可证、免除职务以及以民事收容代替监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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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案件全过程
众所周知,一句“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你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如果你说任何话,你说的所有话都可能在法院上作为不利于你的证据;你有权利谘询律师,并且在被问话时有权要求自己的律师在场;如果你没有能力聘请律师,法院将会指派一位公共辩护律师。”这是美国居民老少皆知的,但是华裔新移民对美国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并不熟悉,从而不断出现警察在处理华人案件时滥用权力的案件,而新移民因为对自己的权利不熟悉,而致使其民权被无辜剥夺,因而使其美国美梦变为一场恶梦。因而,了解到美国宪法所提供的权益以及美国的刑事程序,将可确保在发生状况时更好地保护自己。当事人在求助律师的时候,也应当谨慎选择,一个好的律师能够为自己辩护降低罪名,甚至洗脱罪名。美国刑事案的大概过程如下:
被逮捕时
当警员持着逮捕令前来逮捕时,或者当警察值勤时发现有犯罪行为而逮捕嫌犯时,警员必须向嫌犯提供米兰达权利。在此时,最佳的保护方法就是行使自己的沉默权,不要回答任何人的问题,并要求打电话给律师。在此场合,往往是讲多错多,警方往往会求功心切而收集一切可以收集到的口供或证据,警探经常会断章取义地曲解被逮捕者的解释,在与自己律师面谈前,不要向任何人商谈自己的案件。
案情严重者: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将转交至扣押中心,扣留着等待提审。然而,许多人不知道的是,在被提审前,其律师将要与各个部门交涉,让其档案可及时送到法官面前。
案件轻微者: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警方将其释放,并发放一张出庭传票(Desk
Apperance Ticket),犯罪嫌疑人会被告知需要在指定日期去出庭。
提审(Arraignment)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将面临被拘捕后的第一阶段:提审,通常都会在24小时内进行。然而,对于那些案件较轻者,虽然可以避免这短暂的牢狱之苦,但案件依旧要通过提审。犯罪嫌疑人会被带到法官面前,同时被告知所要面临的指控、保释的金额等。如果不懂英文可要求翻译。政府的指控通常会以控告书的方式被提出,它会列出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例如是犯了轻罪还是重罪。这一过程需律师陪同。
保释金
保释金是用来向法院保证被告会在出牢后出席过堂或审讯。法院在处理保释金时的考虑因素包括以往的犯罪记录、案件的严重度、被告出狱后逃避被起诉的可能性等。辩方律师可以在法庭上要求法官减少被告的保释金,或因为被告逃离的可能性不大,而要求免除保释金。不过,法官可以拒绝减少保释金的要求,或拒绝让被告保释出外。如果被告没有被保释,法律规定被告在被逮捕的四十八小时(周末及假期除外)内就必须过堂。
采集证据
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检察官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且证实被告的有罪是“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也就是说,在判决被告有罪时,陪审员对被告是否有罪,不能有合理的怀疑。如果被告提供证据证实控方未能达到此标准,陪审员必须判被告无罪。检察官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收集证据并帮案件带到下一个阶段:听证;否则,案件将会被消除。时间段区分为:轻罪是90天,重罪是6个月。但是,这一过程,并不是所有律师都了解的。
听证(Hearing)
部分有经验的律师会捉紧这个机会,查阅政府律师所收集的证据,如果一旦发现部分证据的来源不合法,比如因警方的失误、逮捕过程出错、或证据没有通过法律渠道得到等方面,向法官提交请求,要求该证据被隐蔽起来。部分案件,因律师的经验丰富,了解这一过程,从而因证据不足,案件将会被消除了。同一时间,将与政府律师交涉,尝试得到一个双方都同意的认罪协议。但是,对于非美国公民,在认罪前,最好咨询移民律师,了解认罪后会否影响现在或未来的身份问题。
审讯(Trial)
大部分的案件不要进入这一步。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是否要陪审团、是否出庭作证等,而其律师有权决定是否传唤证人等。陪审团是从社区中选出来的,任何美国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担任陪审团。陪审团角色非常重要,他们是事实证据的裁决员。一般陪审团是由十二名陪审员组成,大部份州都要求在所有陪审员都认为被告有罪的情况下才能判被告有罪。当然,在法庭上,犯罪嫌疑人做出任何决定或行动前,需咨询律师其后果。
判刑
无论是否有陪审团,法官仍旧可以做出最后判刑决定。惩罚包括监禁,罚款,社区服务,缓刑或以上处罚同时进行。被判刑后仍有机会上诉。
在刑事案件中,判刑并不是最后一步程序。事实上,如果请对了律师,有可能在审讯前任何一个阶段都可帮你消除案件。有些律师可为自己客人争取最大权益,不仅可以减轻量刑,甚至是洗清罪名。又或者保住了客人的身份,让其化解被驱逐出境的风险。所以,一个刑事案件并不简单。没有身份犯了刑事罪,更应该要知道任何刑事罪都会有移民后果。
自从1996以来,美国移民法对一些在美国触犯刑法的移民限制更严,如果新移民不小心触法,而没有聘请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替自己维护权益。
有服牢刑一年以上者,在牢刑结束后,都交给移民局驱逐出境。
许多刑事犯罪记录都会引致被移民局驱逐出境,或在申请调整身份或公民入籍时被拒绝的命运。因而,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新移民要格外小心。所以,知法守法,固然重要。但是问题已经出现了,就要尽快解决。拖越久,对自己刑事案件本身和身份问题都会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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