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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7日星期六

第4集 解读美国秘密法庭的监控权限


沈阳 著

 

1

 

《外国情报监视法案》(FISA)简介

来源:美国之音

时间:2020-06-24

 

斯诺登2013年踢爆的“棱镜门”监控丑闻,正是在FISA框架下进行的。

  •“水门事件”后,1977年民主党参议员肯尼迪提出草案,1978年经时任总统卡特签署生效

  •美国首部规定政府获法院许可才能进行电子监视的法律,原定宗旨为平衡国家安全需要及人民权利

  •成立外国情报监视法庭(FISC),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命的11名法官组成,任期为7年,负责审批美国执法与情报机构(主要是联邦调查局和国家安全局)提交的监视及搜查许可

  •申请方需证明监视是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非政治因素

  •区别于一般刑事程序,FISC的法律程序不对外公开,审理时只听取政府的理据,当局申请监视的对象无法为自己辩驳,多数监控判令都是由一位法官单独签署,判决结果不对外公开

  •2008年时任总统小布什签署通过702条款,大大简化申请监视许可的程序。根据该条款,美国司法部长和国家情报总监可共同授权美国政府,对海外非美国公民进行长达一年的通讯监控,FISC只会对此进行有限度审查

 

2

 

解读《外国情报监视法案》(FISA

来源:百家号篱落儿

 

 什么是FISA? 什么是“偶然搜集”?什么是“揭示”?由于FISA法院程序不公开,相关文件又属国家机密,这些争议更显扑朔迷离。这些政治争议背后牵扯的法律制度和术语都是什么呢?

 

水门之后

 

1978年,因应尼克松总统水门事件,为了防止总统和行政部门滥用权力任意监听,《外国情报监视法案》(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FISA)诞生。参议员泰德.肯尼迪(Ted Kennedy)率先于1977年提出草案。法案最后版本于1978年由卡特总统签署公布施行。

本法案是美国第一个要求政府须先行获得法院许可令才能进行电子监视的法律。这部法案的宗旨是平衡国家安全需要以及人民权利,使身处美国领土的民众免于被恣意监视。人民权利来自宪法第四修正案对美国本土民众的保障,意即,只要身处美国,不论是公民或非公民,国家在通常情况下,必须获得法院许可令才可对人民进行搜查。

针对9/11恐怖袭击后出现的新的反恐需要,小布什总统在2008年又签署了国会通过的修正案,包括702条款(Section 702) 。依据该条款, 司法部部长以及国家情报总监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共同授权美国政府对海外非美国公民进行长达一年的通讯监察,外国情报监视法院只对授权作有限度的审查。

曾任美国法官并在小布什时代曾任美国司法部长的阿尔贝托.冈萨雷斯(Alberto Gonzales)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解释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简称FISA,是国会于1970年代末期通过的法案,对行政当局为了外国情报搜集目的而针对个人进行的电子监视权限的做出规范,这种电子监视并不是为了刑事起诉,而是主要用于搜集外国情报。”

拥有超过三十年国家安全与情报资历的专家马尔科姆.南斯(Malcolm Nance)对美国之音解释说,按照这部法律,当局进行情报侦听前,需要先说服外国情报监视法院,取得法官的授权,并确保侦听一定是出于国家安全原因而非政治因素。

不过,南斯表示,虽然情报搜集是主要目的,但因为在外国情报监视法程序下受到侦听而随后被刑事起诉的实际案例也并非罕见,这些罪名包括叛国罪和间谍罪。

 

FISA如何运作

 

外国情报监视法院有11名法官,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命。每次司法部申请侦听许可令时,由轮值的一位法官单独审批。资深刑事律师巴里.考伯恩(Barry Coburn)说,11名法官中,可能有三到四名位处首都华盛顿。许可令审查过程可以透过电话进行。

考伯恩处理过当事人很可能因为外国情报监视法被侦听进而被刑事起诉的案件。他对美国之音说:“在华盛顿的刑事法院系统内,我们知道几位法官身兼外国情报监视法院的法官,他们也不能讨论案情。”

为了避免打草惊蛇,申请和发布许可令必须保密。

纽约大学法学院三年级学生阿迪提.阿竺涅塔(Aditi Ajuneta) 曾经在司法部纽约东区分部国家安全部门实习。她对美国之音说:“依照美国的标准,外国情报监视法院是一个秘密法庭,因为他们的程序不公开,但是法院的位置,法官有哪些人,他们的任期有多长,以及如何成为该法院的法官,这些都不是秘密。”

前司法部长冈萨雷斯现在于贝尔蒙特大学法学院任教。他提到,跟美国其它法院相比,外国情报监视法院一个主要的特殊性在于程序属于单方面进行,也就是说,当局申请的监视对像没有机会在该法院为自己辩驳,这也是法院程序和一般刑事程序很主要的差异点。

程序上,由身为联邦政府最高律师的司法部部长负责签署许可令的申请。

冈萨雷斯介绍说:

“我会签署外国情报监视许可令申请。一般就是由司法部部长或副部长签署。司法部底下有专门处理外国情报监视相关许可令申请的部门。一旦我手下的这些人员认为满足法律的所有要求,他们会把申请呈报给我,我们会和他们讨论,如果我满意,就会签署申请书,司法部再向外国情报监视法院提出申请。”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国家安全项目律师艾什莉.戈尔思奇(Ashley Gorski)分析说,《外国情报监视法》在对于许可令取得的要求上,第一章要求政府要在美国境内监视前,必须提出特定的、个案性的许可令申请,但是,根据小布什总统时期增修案的702条款,对美国境外涉及外国情报通讯的外国人进行监视时,程序就简便多了。她对美国之音说:“702条款全面地与戏剧性地改变了《外国情报监视法》体制。如果政府想要针对身处外国涉及外国情报通讯的外国人进行监视,他们不需要到外国情报监视法院取得个案化的许可令。政府每个年度去法院即可。

法院只审查监视目标锁定是否合法以及操作是否符合最小侵害(minimization)。政府几乎只要认为自己合理地相信监视对象是处于非美国领土的外国人以及涉及外国情报信息就可以进行监视。而所谓'外国情报信息'这个词在702条款中定义非常广。”

戈尔思奇律师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监视相关议题的诉讼。她曾经代表维基百科(Wikipedia)以及另外七名当事人,把美国的国家安全局( NSA )告上民事法庭。戈尔思奇还做过依据外国情报监视法修正案702条款被监视并随后被刑事起诉的被告的律师。

 

美总统川普称FISA是一项正义的法案

 

川普在官方声明中表示,这份法案将能让情报机构收集关于美国外的国际恐怖分子、武器扩散者及其他重要外国情报人员目标的重要情报信息。另外他还表示,比起这样一份有时间期限的法案他更希望它是永久的。

据了解,这份法案于上周在众议院以256164的投票结果通过,本周早些时候则以6534在参议院通过,现在总统也在上面签上了字。

 

3

 

美国外国情报监控法院简介

 

来源: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时间:201562

 

美国外国情报监控法院(United States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缩写为FISC),是根据美国1978年外国情报监控法建立的联邦法院,主要任务是审查联邦执法机构关于监控外国情报机构的请求。此类请求通常是由美国国家安全局和联邦调查局提出的。在成立后,其权力不断拓展,甚至被成为“几乎与最高法院平行的法院”。

 

参考阅读

 

了解美国外国情报监控法院FISA Court

来源: ytwadk

时间:2020-10-18

 

在新闻中经常说FISA,全称是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外国人情报调查法。FISCUnited States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的缩写,美国外国情报监控法院,也叫FISA Court。了解了这个有助于了解拜登的案子将来会按照什么法律程序进行。

FBI虽然有权力进行调查,但情报机关和调查机关的权力不能大到不受任何限制的程度,更不能威胁到总统的权力。美国有成熟的法律条文来防止这些调查机构的滥用权利。这就是美国,到处都有法律,任何行为都受法律约束。

 

4

 

美国秘密法庭扩大了政府信息监控权限

 

来源:纽约时报中文网

时间:2013715

 

华盛顿——有官员称,美国的监控法庭以十多项机密判决,建立了一个秘密的法律体系,赋予国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简称NSA)大量收集美国人数据的权力,这种数据收集的追查对像不仅限于恐怖主义嫌疑人,还包括涉嫌参与核扩散、谍报和恐怖袭击的人。 

据熟悉其秘密判决的现任和前任官员透露,这些判决有的长达将近100页,显示出法庭经常就宽泛的宪法问题给出评价,树立重要判例,从而担负起了一个更加广泛的角色,且几乎不受公众监督。

11名成员组成的外国情报监视法庭(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简称FISA)过去的职能主要是逐案审批监听令。但官员们透露,自六年前法律做出大幅修改、要求对情报机构进行更多的司法监管以来,这个法庭已经悄无声息地变成了一家几乎与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平起平坐的法庭,对监控问题做出最终裁断,并下达极有可能影响未来情报工作的裁决意见。

上个月,前NSA承包商僱员爱德华·J·斯诺登(Edward J. Snowden)泄露了FISA法庭的一份机密判令,授权对威瑞森(Verizon)企业客户的所有电话跟踪数据进行收集。但官员们表示,法庭作出的那些至今仍在保密中的裁决,远不止只是一纸监控判令那么简单。

“我们看到该法庭构建了一个越来越庞大的法律体系,”一名前情报官员表示。“这样就发展出了一部普通法,法庭会针对某种特定的监控形式、特定的目标类型发布判令。”

在法庭最重要的几项判决中,官员们透露法官在其中一项判决里把所谓“特殊需要”(special needs)原则在恐怖主义案件中的应用进行了扩大,并开创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Fourth Amendment)的一个例外。该修正案规定要有搜查令才能进行搜查和没收。

特殊需要原则最初是在1989年由最高法院树立的。在当时的判决中,最高法院裁定允许对铁路工人进行药检,最高法院认为政府为了防范重大的公共危险,对隐私权作出最小程度的侵犯是合理的。而官员们透露,FISA法官对这个原则做了更宽泛的运用,裁决NSA收集和检查美国人的通讯数据是用于追踪可能的恐怖分子的,并不违反第四修正案。

多位外界的法律专家表示,这项司法解释意义重大,因为它利用了一个适用范围相对狭窄的法律——原本是为机场安检或酒驾检查等场合提供法律依据——将其秘密应用到更广泛的领域,涵盖了为追查恐怖主义嫌疑人而大批量搜集通讯信息的行为。在听取了对这项判决的描述后,雪城大学(Syracuse University)国家安全法专家威廉·C·班克斯(William C. Banks)的反应是,“这似乎是对法律的一种曲解, ”他还说,“在数据获取的问题上,它让天平向政府一侧又倾斜了一些。” 

对于斯诺登揭露的监控项目,奥巴马总统和他的情报顾问们主要是从打击恐怖主义的角度展开评说的。但这个法庭对法条的解释还延伸到了别的国家安全问题。例如,在最近的一则案例中,情报官员得以获取一份在美国境内发送的电子邮件附件,因为他们表示,他们担心这份电子邮件中含有一份可能与伊朗核计划有关的规划草图或图表。

在过去,这样做可能需要一份法庭的搜查令,因为这封可疑的电子邮件涉及美国人的通讯往来。然而在此案中,一部2008年颁布的法律中的一项极少受人注意的条款,成了获取消息的法律依据。该条款将“外国情报”的定义作出了扩展,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也列入其中。

官员们表示,法庭运用这样的语言,使情报官员能获取他们认为可能与核扩散相关的、范围更广的数据和通讯内容。他们还说,这些秘密做出的裁定,为获取和谍报、网络攻击及其他涉及外国情报的可能威胁有关的数据提供了便利。

“‘外国情报'的定义非常宽泛,”另一位前情报官员在采访中表示,“间谍目标、核扩散目标,都在FISA的职能范围内,而FISA法庭也批准了这样的行动。”

和其他六、七位前任和现任的国家安全官员一样,这位官员在讨论FISA法庭的裁定、以及这些裁定在监听工作上确立的总体趋势时要求匿名,因为这些信息都属于机密。FISA法庭的法官拒绝就他们裁决的范围和数量发表评论。

和美国最高法院不同的是,FISA法庭在审理时只听取一方的说辞——政府,它的判决结果也几乎从不公开。接到申诉时会组成一个复核法庭来听诉,但据我们所知,这在FISA的历史上也仅发生过几次。事实上,交出了大量数据的互联网和电信公司在任何情况下是否有上诉的权利都不得而知。

国会于1978年组建FISA,作为对政府滥用监听权力的一种制约。FISA的成员会在华盛顿联邦法院一间安全的、无明显特征的房间里会面。这个特殊法庭的法官以七年为一个任期,所有11位现任法官都是由首席大法官小约翰·G·罗伯茨(John G. Roberts Jr.)任命的,其中十位由共和党主席提名。他们中多数来自华盛顿以外的司法辖区,轮流听取监控申请;多数监控判令都是由一位法官单独签署的,去年法庭总共发出了将近1800项判令。来自该法庭的统计显示,没有一例来自情报机构的申请被驳回。

官员们认为该法庭的众多观点中贯穿着一个核心概念。法官们已经认定,纯粹收集大量的“元数据”——像通话时间、接通的电话号码等事实,而不是交谈的内容——并不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只要政府在接下来真正要审查一个美国人的通信内容时,能根据国家安全法规提出一个合理的理由就可以。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一概念源自法庭所信奉的“特殊需要”原则。“基本上就是说,制造这样一个巨大的数据池是没问题的,”第三位官员表示,“但是在甩杆子开始钓鱼前,你必须给出一个理由。”

根据国会于2008年通过的《外国情报监视法修正案》(FISA Amendments Act)所规定的新程序,即便只是收集元数据也应先判断是否与恐怖行动调查或其他情报行动“有关联”。

FISA法庭已表明,一些数据单独来看似乎与恐怖行动调查不存在“关联”,但了解这些裁决的官员们表示,事实上这些数据综合起来所展示的情况却可能是相关的。

研究宪法的芝加哥大学(University of Chicago)教授杰弗里·R·斯通(Geoffrey R. Stone)表示,在没有听取任何政府以外的意见的情况下,FISA法庭正在打造一个重要的法律体系,放弃了作为美国司法体系之根本的对抗制度(adversarial system),这让他深感不安。“在这个过程中,对抗的概念是完全缺失的。”

早在斯诺登泄密之前就已经有国会议员和公民自由倡导者要求将FISA法庭的裁决解密,并可能以摘要的形式公之于众。

FISA法庭的主审法官雷吉·B·沃尔顿(Reggie B. Walton)曾在3月撰文称,他认识到将法庭的裁决“更多地告知公众也许是有益的”。但他也表示,由于在公布时需要略过一些机密的细节,可能会引起误解,因此公布裁决面临“严重的阻碍”。

6月,NSA局长基思·B·亚历山大上将(Gen. Keith B. Alexander)出席参议院的听证会,在被要求以某种形式公布这些法庭裁决时,他不愿作出承诺。

他保证将尽量公布更多的裁决,但同时又表示,“我不能说'好,我们会满足所有这些要求'。那是错的,会危及美国人的安全。”

 

5

 

FISA法院裁定:FBI外国监视计划侵犯隐私权

 

时间:20191009

稿源:cnBeta.COM

 

据外媒报导,美国外国情报监控法院(FISA Court)裁定,联邦调查局(FBI)一项旨在针对外国嫌疑人的计划通过收集美国公民以及外国监视目标的个人信息,侵犯了美国人的隐私权。

据《华尔街日报》报导,根据该裁决,FBI2017年至2018年间对原始情报数据库进行的数万次搜索是非法的。这些搜索涉及个人数据,包括私人公民的电子邮件和电话号码。

美国地方法官James Boasberg在裁决中写道:“法院……发现联邦调查局的查询程序和最小化程序与《第四修正案》的要求不符。”该裁决周二以部分删节的形式发布。

Boasberg表示,川普政府未能说服法院,调整该计划以更有效地保护美国公民的隐私将阻碍联邦调查局抵抗威胁的能力。联邦法律将对此类数据库的搜索限制为与犯罪或外国情报的证据收集明确相关的数据库。

在裁决中揭示的一个案例中,联邦调查局官员使用数据库搜索有关他本人、其亲属和其他联邦调查局人员的信息。

联邦调查局曾多次引用《外国情报监视法》(FISA)向法庭申请监视,对前川普竞选顾问卡特·佩奇(Carter Page)进行调查。联邦调查局坚持认为,佩奇可能一直在与俄罗斯官员合作以干预2016年总统大选,而美国总统川普则表示联邦调查局“非法监视”了他的竞选活动。

美川普签署外国情报监控法FISA 授权情报部门继续监听外国情报信息

    cnbeta 2018122日 美川普签署外国情报监控法FISA 授权情报部门继续监听外国情报信息无评论

cnbeta称据外媒报导,当地时间119日,美川普总统宣布他已经在对《外国情报监控法(FISA)第702条修改再授权法》上签名,也就是说,这个备受争议的新监控条款成为法律。获悉,最新授权将在202312月到期。

 

外国情报监控法(FISA)第702

 

美国国会在2008年通过《外国情报监控法》第702条,授权美国国安局在无需获得法院授权的情况下,即可监控境外的外籍人士,但702条将在119日过期,因此须就更新外国情报监控法修正案进行表决。通过后,该法案的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此次投票通过,美国参议院实际上已确保恢复对外国人监听计划。

2013年中情局和国家安全局前特工斯诺登向公众揭露了美国情报部门大规模监听计划的存在。据其资料,美国情报部门试图截取和分析世界各地任何形式的电话和电子邮件。

美国社会从此对是否允许在该计划框架内监听美国人进行了讨论。国会不反对监听外国人。情报部门官方表示不存在对美国人的故意监听,一些美国人的数据出现在库里是出于偶然。

美情报部门还称,借助于该计划的数据成功防止了在美国的许多恐袭,但拒绝说明是哪些恐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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