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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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夫子交流了有关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那些事,话题又转到了普通法官的职能问题。
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捍卫这社会主义的公平。法官是一个思想崇高的职业,法庭上几乎所有案件的决定权全在法官手上。有很多法学生都想立志做一名法官,但却在追梦的路上夭折。因为当法官并不是那么容易的。
在中国,要成为一名正式法官,都需要满足哪几个条件?
1、成为法官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要求,拥有中国国籍,年满23周岁,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且身体健康。
2、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3、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去法院工作或者说想成为法官通过法考是必须的。
4、通过省级以上公务员考试,因为法院属于体制内工作,想要进法院需要通过省级以上的公务员考试。
5、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进法院后需要先做两年的书记员,然后做助理审判员,最后才能晋升法官的。
老夫子说,法官在一般人眼中是一种比较神圣的职业,不仅需要学识渊博更要素质过硬,你代表的不仅仅是自己更是法官这个职业。在这一点上,中国与美国对法官的素质要求基本上相同。
于是,我们又讨论起美国司法系统助理人员的常规工作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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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帕•斯卡利特曾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G. Breyer)和美国第七区上诉法院法官(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venth Circuit)安•威廉斯(Ann C.Williams)的法律助理。她现在是华盛顿特区凯易律师事务所(Kirkland & Ellis)的合伙人,并曾在美国司法部海外起诉立案办公室(Office
of Overseas ProsecutorialDevelopment)供职。
斯卡利特曾在非洲、亚洲、欧洲和南美生活,她提供的无偿服务包括为酷刑幸存者赢得在美国避难的权利。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
|电子期刊 2009 年 10 月23日刊登了菲利帕•斯卡利特(Philippa Scarlett)的文章《最高法院法律助理的作用》。
斯卡利特在采访中,描述了最高法院法律助理的职责。
斯卡利特说:虽然每一位大法官的法律助理的具体任务
各有不同,但美国最高法院法律助理负责的工作一般有四类:审阅案件、帮助大法官准备听证、协助调查和起草司法意见书、帮助处理紧急上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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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阅案件
第一类是帮助审阅最高法院每年收到的 7000 份上诉申请,其正式名称叫作“复审令”(writ of certiorari)。除少数例外情况,最高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对一个案件进行复审;换言之,对绝大多数的上诉申请,最高法院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复审。
大多数大法官都参加所谓的“复审小组”(cert pool),它由决定参加的每一位大法官的法律助理组成。
每一周,提交到最高法院的上诉申请被分成若干组,每一组交给一名法律助理。助理们然后按要求对案件进行仔细的审阅和分析,并为所有参加复审小组的大法官准备一份备忘录。这些备忘录对上诉申请加以总结概述,对其提出的法律申诉作出分析,评估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对案件进行裁决,然后就是否受理上诉申请向最高法院提出建议。
大法官在阅读备忘录之后,作出自己的评估,决定是否在最高法院开庭期间每两周一次举行的大法官非公开会议上对具体申请进行复审。
在这之后,大法官经常会让自己的法律助理对上诉申请作进一步调查。在此情况下,法律助理会为自己的大法官准备一份后续备忘录。大法官们在其举行的非公开会议上——除大法官外没有任何其他最高法院的工作人员出席这些会议——对每一件上诉申请进行讨论并作出同意或拒绝受理的表决。上诉申请必须得到 9 名大法官中至少 4 人的赞成票才能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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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大法官准备听证
在决定受理上诉案件后,最高法院便确定一个时间表,让诉案各方以及与案件有特别关系的其他方面——即所谓的“法院之友”(amici curiae)——根据案情提交书面辩词。法院还确定日期让诉案各方到最高法院向全体大法官进行正式的口头辩论。最高法院法律助理的第二项重要工作从此开始。
在对案件展开辩论之前,法律助理为他们所服务的各位大法官写就一份法官备忘录(bench memorandum),帮助法官们为听证和案件的最后裁决作准备。一般来说,法官备忘录对最高法院同意受理的案件的书面摘要和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分析。
大法官往往会指示其法律助理就一件诉案的各方在其提供的摘要中未涉及、但是可能对法院如何裁决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查。
法律助理然后在法官备忘录中补充调查和分析结果。每一名大法官对自己办公室的管理方式多少有些不同,例如,不是所有的大法官都要求其法律助理编写法官备忘录。
在进行口头辩论后,大法官们闭门开会,讨论案情并对案件的结果进行表决。案件的裁决结果取决于 5 名或 5 名以上的大法官的一致投票。如果首席大法官与多数法官投票一致,他会把撰写司法意见书的任务交付他自己或一位投多数票的大法官。司法意见书给出裁决结果,并解释最高法院作出裁决的推理过程。
在美国法律制度中,司法意见书成为法律的一部分,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判例,即法官在后来涉及同一性质或在很大程度上相似的法律问题的诉案中必须加以遵守。如果最高法院的意见不一致——换言之,如果有些大法官对大多数法官赞成的立场、裁决或推理持不同意见——那么,这些少数大法官中最资深的那一位大法官可以自己撰写不同意见,亦可将这项工作分派给另一位持不同意见的大法官(如果有不止一名大法官持不同意见)。
例如,如果首席大法官持少数意见,那么持多数意见的最资深的大法官(根据在最高法院任职的年限而定)负责决定由谁撰写最高法院的意见(多数意见),而由首席大法官决定由谁撰写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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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调查和起草司法意见书
一旦一名大法官被指定起草代表最高法院多数大法官的意见的文件(意见书),或者自己决定提出不同意见,这位大法官往往会请为某一诉案起草法官备忘录的法律助理与最高法院图书馆(有时与其他图书馆协作,如国会图书馆)一道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协助大法官进行调查和起草司法意见书是最高法院法律助理的第三项主要任务。
在大法官认为意见书草稿的内容已经完备时,他/她会请法律助理将意见书定稿,发送其他大法官审阅。如果司法意见书是多数大法官的意见,则由持多数意见的每一位大法官对意见书进行审议,并决定他/她是否正式表示赞成多数人意见。有时,同意意见书结论的大法官可能会请撰写意见书的大法官在意见书中补充某个观点或再做些修改。
负责起草意见书的大法官的法律助理会基于这位大法官同意接受的意见进行修改,然后将经过修改的意见书再次提交各位大法官审阅。这种修改反复进行,直至持多数意见的所有大法官都正式表示赞成意见书的最后文本。如有不同意见——可能不止一位大法官有不同意见——那么持不同意见的每一位大法官将提交其意见供所有大法官审阅。
撰写多数意见书的大法官往往会在意见书内补充对持异议的大法官的论点所作的回答。
在对多数意见和不同意见的内容作出决定后,撰写多数意见和撰写不同意见的大法官的法律助理会与判决记录发布官(reporter of decisions)一道确定公开发布的意见书的最后文本。
这一过程包括对司法意见书中的所有引文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并确保意见书符合最高法院的正式格式。
意见书一旦做好公开发布的准备,撰写意见书的大法官将在一次正式听证会上以口头形式向公众宣布法院的决定,并概述裁决意见的推理过程。有时,大法官会请自己的法律助理撰写这一口头声明的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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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处理紧急上诉申请
最高法院大法官法律助理的第四项主要任务是协助大法官对提交到最高法院的紧急上诉申请作出决定,其中绝大部分申请是囚犯提出的延缓执行死刑的请求。最高法院每周有大约一、两次收到这类请求,有时是在死刑执行前的几个小时内收到请求。
每一名大法官及其被随机分派处理某一紧急案件的法律助理对提出上诉的法律依据进行调查和分析,然后向法院递交他/她所服务的大法官关于同意延缓执行死刑或拒绝受理的投票。作出延缓执行的决定必须有至少 5
名大法官投赞成票。
因此,最高法院法律助理的四项主要任务是:起草复审备忘录、起草法官备忘录、协助起草司法意见书、协助大法官审阅要求延缓执行死刑的紧急申诉。此外,一些大法官还要求法律助理协助起草演讲稿或对公众的其他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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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访中,斯卡利特还回答了一些关于最高法院法律助理的其它问题。
问:与你此前做法律助理的经验相比,在最高法院工作有什么不同?与你在其他法院做法律助理有哪些相似之处?
斯卡利特:在给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G. Breyer)做助理之前,我在伊利诺伊州芝加哥联邦第七区上诉法院做安•威廉姆斯法官(Ann C. Williams)的助理。这两份工作之间有着诸多差别。最大的差别也许来自这么一个事实,即最高法院对是否受理上诉案件具有选择权。如果某一当事人从联邦初审法院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只要案件符合管辖权要求,上诉法院就必须受理。
但是,除少数例外,最高法院的情况不是这样。因此,包括法律助理的时间在内的最高法院的许多资源被用来对每年提交的 7000 多件上诉申请进行审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在决定是否运用其选择权和根据具体案情同意受理时,最高法院要考虑一系列广泛的问题,但是,促使最高法院对一个案件进行复审的最重要的因素往往是,联邦上诉法院是否根据联邦法律对同一个问题作出不同的裁决,即是否存在着权威之间的分歧。
如果存在分歧,最高法院常常会出面干预,对该法律问题作出明确的裁定,从而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无论此问题源于加利福尼亚、纽约或佛罗里达。
在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做法律助理的另一大区别涉及延缓执行死刑的申请。最高法院每一、两个星期就收到一份这样的申请;在上诉法院,这类申请的数量要低得多。因此,最高法院法律助理把大量的时间用来协助大法官评估紧急申请,其中有些申请是在深夜提交。
问:司法裁决过程有哪些情况会令我们的读者惊讶?
斯卡利特:大法官们经常公开提到的最高法院的一个特点是同事间和睦相处、互相尊重的关系。尽管最高法院大法官有时裁决的是非常有争议的案件,如堕胎、枪支管制或投票权等,并且就这些案件的正确裁决展开激烈辩论,但他们显然十分尊重对方和最高法院这一机构。他们说,他们不会让观点的分歧影响彼此之间的工作关系。
问:这一经历对你的职业生涯有何影响?
斯卡利特:我在
2008 年7月才停止给布雷耶大法官做助理,因此我想现在进行评论还为时太早。但是我可以说,给布雷耶大法官做助理是到目前为止我职业生涯中最丰富、最充实的一段经历,我对此心存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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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官的素质要求基本上有类似之处,但也有着截然不同的要求。
如北京市高院院长寇昉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报告时强调,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惩司法腐败。
严惩司法腐败,这在美国司法界没有先例。
在中国,法院队伍建设备受关注。审判队伍的建设是法院工作的关键工作,根据报告透露,北京法官人均结案332件。
如何锤炼优良纪律作风?寇昉指出,深入开展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切实做到过问案件全程留痕、过问情况逐案报告、不当干预严肃追责。此外,严格落实任职回避制度,有效防止利益冲突、促进廉政风险防控。
司法腐败是中国社会关注焦点,寇昉作报告时亮明态度: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惩司法腐败。为此,北京法院深入开展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对法庭和接待窗口纪律作风开展视频巡检。
老夫子说:
以法治权权生威,以德修心心养廉。
以法治国铸伟业,秉德安民兴中华。
绊人的桩不在高,违法的事不在小。
种德者必养其心,守法者必利自身。
我和曰:
法制是把双刃剑,对守法者呵护,对违法者无情。法律就像一把遮风挡雨的伞,有了它,我们才能平安快乐每一天,远离不法侵害。公正执法是为了保障民众的安宁和国家的安全。如果司法腐败,执法者犯法,法之正义又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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