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阳
川普总统表示将发起“重大诉讼”,来证明2020美国总统大选是一场违宪的选举。在全美到处都是诉讼的声音,美国高院一下子成了世界关注的焦点,律师和媒体都忙得不亦乐乎,好像只要对簿公堂,美国才能找回正义。
我和老夫子的闲聊主题也就转向了西方的宪政主义和美国的宪政体制,美国是个成功的宪政国家吗?
喝茶,抽烟,我和老夫子不是美版闹剧中的演员,只是观众而已。既然是观众,也就可以随意评说那些演戏的角色了。
美国闹剧的大幕渐渐拉开,幕布后的背景是在华盛顿矗立着的那座被视为美国法治最佳象征的建筑,它不是议员们立法所在的国会山(Capitol),而是往东一个街区的最高法院大厦。在其建成后的前一个半世纪里,最高法院应立法机构的邀请在国会大厦议事。但是,最高法院终于在1935年有了这个自己的“家”,其设计规模无愧于最高法院和司法系统的重要性和威严,也无愧于作为美国政府中一个享有同等权力的独立分支的地位。
老夫子说:要了解美国的宪政体制,还得从什么是宪政主义说起。
宪政的要素是分权制衡,即“总统-国会-内阁”权力分立、互相牵制,以防止极权专制。
宪政主义(英语:Constitutionalism),又称立宪主义、宪法主义、宪政,是一种主张国家权力来自并被一部基本法律约束的政治思想、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也是目前部分民主国家的现状。这种理念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使政治运作进入法律化理想状态。宪政主义强调法治的必要性,认为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社会机构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宪政是代议制民主的基础和保障,同时也是对民主政治的制衡,虽然传统上宪政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但现代宪政理论往往与民主的概念密不可分。在宪政国家里,政府和公民的行为都是有边界的,不能互相僭越,政府所代表的行为世界是公部门,相对来说公民的行为世界称作公民社会。其中,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权力的滥用(即有限政府),同时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
世界范围内,宪政体制施行较为成功的例子包括美国的三权分立民主共和制以及英国的君主立宪制。1980年代,蒋经国等人领导的政治改革使得中华民国五权分立民主共和制在台湾地区得以成功确立,而同一时期邓小平等人在中国大陆推动的政治体制改革在初期成功确立《八二宪法》后,后期改革最终因为六四事件而中止。
我笑曰:中国上下千年的历史都强调“忠君报国”,中国并不是没有法律制约的国家。只不过中国人认定的是“王法”。“法”是由“王”所定。“王”便是“天子”。无法无天者,必殊之。当然,中国也有古云:“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近代中国也有人鼓吹宪政,可有成功者?显然没有。
老夫子笑了:你这是在嘲弄中华王法大律,当殊!
我抽了口烟,吐着烟圈:西方宪政能适合中国吗?窃以为当下的美国人正在给我们上法制课,美国的宪政早已病了,也许正如时下蔓延的肺炎病毒,还没有良药可治也。美国的高等法院感染了“无症状”病毒,同样患病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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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体现了对人类自由选择和深思熟虑的充分自信,它根源于西方政治文化中的自然法传统、基督教传统以及契约论传统,汲取了法治理论、自然权利说、社会契约论等理论的精华,形成了“权利”与“权力”两个重要的维度。
许多学者将宪政主义的起源追溯到英国1215年通过的《大宪章》,认为这一贵族与王权斗争的产物具有限制权力的性质,是现代宪政主义的源头。但是,大多数学者还是倾向于认为是启蒙运动给西方带来了宪政主义。以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美国的麦迪逊、汉密尔顿等人为代表宪政主义者提出的三权分立、人权保护以及民主程序等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构成了宪政主义的基本理论体系,开创了西方宪政主义的政治文化传统。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作为一种理论形式的宪政主义成为西方政治制度架构的重要原则。从1628年开始,英国以《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以及《王位继承法》等一系列宪法性文件为基础形成了不成文宪法体系。在资产阶级与封建王权的斗争中,宪政主义为限制君主权力提供了理论依据,产生了最早的君主立宪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君主立宪制制约了封建王权,防止了国王权力的专断,成为当代西方一种主要的政体形式。
美国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91年生效的《权利法案》以及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等文件的颁布则标志着宪政主义在实践中的全面展开。随着民主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宪政主义融合了民主的因素,为西方宪政民主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合理性,宪政主义逐渐丰富,不仅只是君主宪政,而且发展出了民主宪政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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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这一术语是在美国独立战争后的制宪活动中出现的。从1787年美国宪法的制定,到苏联颁布第一部宪法中间大约150年间,宪政概念与作为立宪活动结果的宪法,都是和谐而统一的。
宪政主义乃四种精神之融合:①自由主义、②民主主义、③共和主义和④法治主义。其中自由主义是目的,民主主义是根基,共和主义是架构,法治主义是约束和形式。
法学界对于宪政的解释是,宪政或宪政主义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的一种现代政制。08宪章认为“宪政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法治来保障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原则,限制并划定政府权力和行为的边界,并提供相应的制度设施。”
宪法自然性地意味着宪政,包括“宪法权利”和“有限政府”。自从20世纪以来,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以共和国命名,纷纷立宪,但未必存在有限政府。
因此萨托利开始把宪法分成三类:
当一部宪法是以保障个人自由为目的的“保障性宪法”,并能够得到有效施行和维护的时候,施行这样的宪法才能称之为宪政。
名义性宪法指的是使某种不受制约的“无限政府”的政治体制,也通过一部宪法去获得法律化的公开表达。这是一种“丑话说在前面”的宪法。
字义性宪法,即一部宪法在文本表述上和真正的“保障性宪法”并没有多大区别,但现实中却几乎被束之高阁甚至背道而驰。这是一种立牌坊式的宪法,萨托利称之为“冒牌宪法”。
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同时要约束公民的行为。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中指出宪政的实质有两个方面:其一是限权,即限制政府及立法机构的专属权力;限权的一个精巧的技术性手段是分权。二是保障,即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特别是约翰·洛克主张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通过宪法和法治的方式践履这样的政治制度,就是宪政。以宪法为灵魂的国家权力的人格化,就是宪政。他的核心思想是,宪法是宪政的灵魂,无宪法的宪政则失去灵魂。
人类能否在自我管理的同时实现自我约束,一直是困扰着宪政主义的一个难题。由于突出了对权力的限制,尤其是对民主权力的限制,宪政主义倾向于保守,造成了宪政主义与民主之间关系的持续紧张。这种紧张突出反映在人民主权与限权宪法之间的冲突、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的界限、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别等方面。宪政民主更为精巧地整合了民主与法治之间存在的紧张,成为宪政主义更高的理论形态。
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理论体系,宪政主义发展了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架构的根本原则,代表了西方政治文明发展的最高成就,对当代西方政治思想、政治制度等各个方面均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然而,政治态度的消极悲观、政治功能的效率低下等问题仍然困扰着宪政主义,成为其进一步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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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相关的概念有三个方面:
宪政与民主
宪政本身并不涉及民主,宪政的根本目的是保障自由权;而民主则关注政府的产生方式和权力来源。宪政可以让政府受到约束从而保障公民自由权;民主则可以让政府执政为民,从而保障或增加公民受益权。因此民主国家未必是宪政国家(例如古希腊),宪政国家也未必是民主国家(例如大宪章时代的英国)。宪政的关键词是“自由”,民主的关键词是“平等”。
法学界对于宪政与民主关系的解释是“自由为体、民主为用”。现代宪政理论虽以民主制度为基础,但它最核心价值并不是民主,而是体现在一部宪法和各种政法制度当中的“法律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
宪政与宪法
(1)宪法是一个名词,宪政是一个动名词,是将宪法予以贯彻实施的一种行为、活动和实践;(2)宪法是一个文本,而宪政是一种运动,是一种实践,是一整套的制度体系及其运行;(3)有了宪法,可以有宪政,也可以没有宪政,但是有宪政的国家必有成文或不成文宪法;(4)宪法是一种理想,是一种宣言,而宪政是一种结果,是一种实现了或者基本实现了宪法理想的境界;(5)有了宪法,未必一定能实现法治,但是有了宪政的国家,必是法治的国家。
宪法是否意味着宪政在学术界众说纷纭。宪法学界认为,宪法是实施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灵魂和生命。通常,宪法的目的在于保障民权,限制政府,这样的宪法是静态的宪政;也有的国家制定宪法之目的仅在于对外宣示,对于政府无法起到约束,这样的宪法称作字义性宪法。这样的国家也不是宪政国家。
宪政与司法独立
宪政与司法独立关系密切。为了保障属于个人、并在政治学的逻辑上先于国家而存在的那些自由,宪政制度不仅用了各种方法来限制政府的权力,而且还用了许多方法去限制人民的权力,把宪法中确立的“宪法权利”排除在民意(政治中的多数)的选择范围之外,并通过一个独立的、不受选举制约的司法系统来充当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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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主义的本质在于以一系列准则或规范来限制政府权力。宪政主义宣称,人们能够并且应该建立一整套成文的或是不成文的规则来限制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权力,国家权威直接取决于这些可见的限制。宪政主义主张国家制订一部有效的限权宪法,并通过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形成权力的制衡机制,从而有效地防止权力的专横。
什么是美国的三权分立?
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实际确立于第4任美国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主政美国最高法院时期。马歇尔大法官在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中,奠定了美国法院对美国国会法律的司法审查权之基础,从此确立了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而马歇尔也被广泛誉为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首席大法官之一。
什么是美国的公民权?
宪政主义不但要求一个安全的权力体系,同时还主张以明确的权利体系保障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等诸项权利。尽管这一权利主张一直受到保守派宪政主义者的非难,但还是逐渐发展起来并成为宪政主义的重要理论组成部分。在托马斯·杰斐逊、詹姆斯·麦迪逊等人的努力下,美国宪法加上了《美国权利法案》作为宪法的修正案,从而完善了宪政体系,对于人权的规定成为宪法的标准内容。
美国的公民权在第14任美国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主政美国最高法院时期得到了极大地扩增,沃伦法院是历史上美国司法权力所到达的顶峰,被广泛认为造就了美国历史上一场划时代的自由主义宪政革命,成为了当时美国自由主义、进步主义的堡垒。
厄尔·沃伦领导的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确立美国“一人一票”民主普选制、禁止种族隔离、推广权利法案、逮捕程序改革(米兰达警告)、抗击麦卡锡主义、保障言论自由、保障婚姻自由等众多里程碑式的判决,而沃伦也被广泛誉为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首席大法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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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读过三篇精彩的关于美国宪法的论文《美国宪法的英国普通法渊源》、《保守的美国革命产生了长寿的联邦宪法》和《美国宪政法治捍卫者:最高法院的九尊护法神》。这三篇文章按照历史发展的轨迹,分别扼要论述了美国宪政中的英国因素、美国特征及平稳发展的原因。
我也研究过一些美国司法大案,如:确立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引发内战的“斯科特案(1857)”、结束种族隔离的“布朗案( 1954)”、导致总统下台的“美国诉尼克松案(1974)”,以及裁决总统选票的“布什诉戈尔案(2000)”。
这些司法案例能引人深思。
我对老夫子说:要研究美国的任何一个侧面,都需要了解美国法律。
老夫子点头肯定,但又补充说:法律是纸面上的约束,读懂美国法律还得先读懂那些执法者,尤其是美国最高法院的那些大法官们。如果这些大法官们枉法徇私,法律就成了一纸空文。
这世界上有君子和小人之分,虽然君子和小人共存于世,但本质不同,就如水和油不能融合。
一般说来,君子有才德,小人无道德。有才能的人未必都是君子,有道德的人必然不同于小人。同理,位居高位的大法官虽有才德,但未必个个都是无暇疵的君子。道貌岸然者,不能不识别审察。伪君子比小人更可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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