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 著
1
英国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
培根的话,至今仍有警示作用。执法是否公正,是民众最为关切的命题。黑格尔曾说过: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和法律条文,简直是多如牛毛。但如何公正执法,并不是有了这些条文就万事大吉了。
时下,最令民众感到愤怒的不是没有法律法令的约束,而是对执法者的失望。
在美国曾流传过一则《倒霉的罪犯》的故事:
加州的一个小镇发生了一宗银行抢案,抢匪才刚刚把钱藏好,就被警长逮捕了。由于抢匪是从太平洋的那一边偷渡过来的,又不会讲英文,警长只好去请麦克阿$来当翻译。经过一阵疲劳轰炸式的拷问,抢匪坚持不肯说出钱藏在那里。
没办法,警长只好扮起黑脸,咆哮地叫麦克阿$告诉抢匪:“再不说,把他毙了!”
麦克阿$忠实地把警长的意思传达给抢匪。大概翻译得太好了,抢匪明白了警长的意思后吓得语无伦次:“钱放在镇中央的井里,求你叫他饶我一命。”
麦克阿$转过头来,神情凝重地告诉警长:“这小子有种,宁死不招。他叫你毙了他吧。”
麦克阿$利用翻译的机会,获得了抢匪将钱放在镇中央井里的招供信息。但他却隐瞒了这一事实,欺骗了警长。
执法者的险恶和愚蠢都警示我们:执法者可能会严重地损害法律的尊严。
法律如果不被人们所信仰,它就是一纸空文。法律被 执法者颠覆了,那么其恶果就是十倍的犯罪。
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为了进一步了解美国的执法者,我和老夫子聊起了林达•格林豪斯(Linda
Greenhouse),她从 1978 年至 2008 年担任《纽约时报》专门报道最高法院的记者。
林达•格林豪斯(Linda Greenhouse)刊载于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 |电子期刊(2009 年 10 月)的《大法官的嬗变》 详尽地表述了他对美国宪政的看法。
老夫子和我都认为林达•格林豪斯的文章能够帮助我们读懂美国大法官的嬗变。
我现全文转载如下,可资朋友们研读参考。
2
最高法院的世界观远不是九个人一成不变的观点。一名大法官的世界观随时间的推移、接触重大事件和与其他大法官的个人交往及思想交流而演变。其结果无法预测。
在最近美国参议院就索尼亚•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被提名为最高法院大法官举行听证会期间,人们很自然地关注她将成为什么样的大法官。她向参议院保证说,她作为一名法官恪守的座右铭是“忠实于法律”,把法官的工作视为运用相关法律分析案情。她的回答令大多数参议员满意。在参议院以 68 票对 31 票确认提名后,索托马约尔于 2009年 8 月 8 日正式就任。
然而,由于她把大法官的工作看作一种类似机械的精密操作,难免使人想到一些有趣的问题。如果判案的技能真的如此简单,我们如何解释在最高法院上个开庭期内大法官们裁决的所有案件中,有近三分之一(74 例中的 23 例)出现了 5 比 4 的票数?可以想象,对这些有争议的裁决持支持和反对意见的大法官们都认为自己的裁决忠实于法律。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他们对法律的理解不同。
这种分歧显而易见且可以预知:如果大法官们没有意见分歧的话,最高法院空缺的填补就根本不会像今天这样在美国政治中引发激烈的争议。
但是,有关司法职能类似机械操作的描述提出了另一个更加费解的问题:如何解释多数大法官——如果不是所有大法官的话——在任职期间发生的变化?大法官看问题的角度发生变化的情况不仅司空见惯,而且有时变化很大。发生变化的大法官可能继续遵循法律分析案情,但至于哪些事实有关要旨以及哪些判例为裁决提供适当的框架则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一位总统可能准确无误地认为,他提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支持他的重要议程,对法律的见解也与他相同,但在数年之后,也许在总统早已离任之后,他所提名的大法官很可能变成一个与就任时完全不同的人,而这种变化与大法官受到终身制保护不无关系。这类例子很多,下面仅举数例。
3
从总统权威到平权行动(Affirmative Action)
当曾在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Franklin D.Roosevelt)手下担任司法部长的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H. Jackson)于 1941 年就任最高法院大法官时,他是总统权力的热忱倡导者。在他任职早期,时值美国卷入二次世界大战不久,最高法院就划定总统在战争时期的职权范围做出重要裁决。“奎瑞案”(Ex parte Quirin)涉及军事委员会对在企图进入美国时被抓获的 8 名纳粹破坏分子进行审理并判处其死刑,该判决的有效性受到置疑。
最高法院裁定维持这一司法程序和结果,但是从当时未公开而在多年后曝光的意见书中可以看出,杰克逊当时可能会走得更远。他写道,这些破坏者“由于总统作为宪法授予他的军队统帅的地位因而是总统的俘虏,”也就是说,最高法院甚至不应过问这宗关于罗斯福如何行使权力的案件。
很少有人会预见到,仅 11 年后,杰克逊在最高法院关于总统权限的最著名的判例之一中采取了完全不同的立场。在韩战期间,美国的钢铁厂因工人罢工而关闭,造成武器和其他重要产品的生产中断。哈里•杜鲁门总统(Harry S. Truman)下令政府收管这些工厂。最高法院则宣布总统的行动违宪(参见
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er 一案)。杰克逊在一份赞成意见书中表示,总统不能单方面行使行政权力,最高法院不会盲目支持总统在未经国会授权的情况下采取行动,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考察总统所行使的权力是否合法。最高法院近几年在决定授予美国设在古巴关塔那摩湾的监狱中的拘留者权利时即援引了杰克逊的意见书。
在最高法院任职不到十年,罗伯特•杰克逊就从最坚决的总统权威维护者转变成主张限制总统权力的最有力的代言人之一。
艾森豪威尔总统(Dwight D. Eisenhower)曾任命他的一个政治对手、加利福尼亚州长厄尔•沃伦(Earl Warren)担任首席大法官。在此之前,沃伦担任地方检察官和州司法部长达 23
年。在他担任首席大法官的第一个任期(1953 年至 1954 年),他的大多数投票不利于刑事被告和那些声称其民权受到侵犯的人。但在后来的 15 年里,他成为刑事案件被告和民权案件原告的主要支持者。最高法院在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期间提出的司法意见因扩大了对这些人的权利的解释而知名。
于 1962 年被约翰•肯尼迪总统(John F. Kennedy)提名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拜伦•怀特(Byron R.
White)则是大法官在其职业生涯中渐趋保守的一个现代范例。他对最高法院在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期间作出的对被告有利的裁决感到失望,并尽一切努力限制著名的米兰达案(Miranda)裁决的应用范围。(“米兰达规则”规定,如果警察在讯问被告之前没有向被告宣读其享有的权利,则对被告的定罪无效。)他在 1984 年撰写的多数意见书(美国诉利昂案,United States v. Leon)中,对长期以来要求法庭排除未通过正当程序获取的犯罪证据的规则(“排除规则”)
作出了第一项重要的限制。
哈里•布莱克门(Harry A. Blackmun)于 1970 年被理查德•尼克松总统(Richard M.Nixon)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尼克松在 1968 年的总统竞选中誓言要找到主张“法律和秩序”的大法官,以逆转最高法院在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期间的裁定。布莱克门在最高法院任职初期似乎完美地扮演了这一角色。他在 1972 年对最高法院作出的废除美国所有死刑法律的裁决中持不同意见。四年之后,当最高法院裁决维持新法律,允许继续实行死刑时,布莱克门则站在多数意见一边。1973 年,他在多数意见书中写道,要求交付 50 美元的破产保护申请费并没有侵犯穷人的权利。这项裁决(美国诉克拉斯案,United States v.Kras)激怒了最激进的自由派大法官之一的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他抱怨说:“我从未梦想到我会活着看到这一天——法院认为穷人太穷,因而不能够给予破产保护。”
但是仅在四年之后,布莱克门竭力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政府应当为付不起钱的贫穷妇女支付堕胎费。到 1994 年他在最高法院的职业生涯结束时,他已成为坚决反对死刑的人,并被广泛认为是最高法院最具有自由派倾向的大法官。
罗纳德•里根总统(Ronald
Reagan)于 1981 年任命的桑德拉•戴•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是最高法院第一位女性大法官。她在任职早年也是一个可靠的保守派。她强烈批评最高法院 1973 年对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的裁决,该裁决从宪法上确立了堕胎权利。她对政府优先招聘弱势少数群体或者将公共工程合同优先承包给他们的做法持怀疑态度。但在 1992 年,奥康纳投下关键的第五票,使罗伊诉韦德案的裁决没有被推翻(宾州东南部计划生育组织诉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ennsylvania v.Casey)。2003 年,她为维护一项平权计划的裁决撰写了多数意见书,该计划为申请就读密歇根大学一所主要公立法学院的黑人提供优先照顾(格鲁特诉博杰案,Grutter v.Bollinger)。
4
立场转变的经历
这类意义重大的转变有多常见?比大多数美国人想象的更常见。位于芝加哥的西北大学法学院(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School)教授利•爱泼斯坦(Lee
Epstein)对她称之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意识形态转变”的历史进行了研究。她在 2007 年的一篇有关其研究结果的文章中说:“与人们通常想象的情况相反,自 1930 年代以来几乎所有大法官都曾经向左转或向右转,有些人曾多次改变立场。”
令人迷惑不解的是,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毕竟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得到任命时已经是阅历丰富的成年人,而且往往已经在公职生活中树立了名望——换言之,不是那种还在探索人生方向的人。
罗伯特•杰克逊在他被提名前不久出版的《争取司法终极权威的斗争》(The
Struggle forJudicial Supremacy)一书中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对最高法院很有研究的他在书中问道:
“最高法院对提名人的影响为何一贯大于提名人对最高法院的影响?”换言之,他自己的观察表明,在最高法院任职本身就是一个转变过程。他自己的经历是独特的:他有一年离开最高法院的工作去纽伦堡担任战争刑事法庭首席检察官。如果我们假设他对纳粹德国毫无限制的行政权力的后果所进行的认真审视对他关于有必要限制总统权力的思考产生了影响,这是否属于胡猜乱想呢?
哈里•布莱克门经历了另一种转变。他在罗伊诉韦德案中所写的意见书代表了
7 比 2 的多数意见。不是他选择这么做,而是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Warren E. Burger)分派他做。尽管如此,公众很快把这一裁决结果与他联系起来,他收到数以万计反对这一裁决的充满仇恨的信件,而同时,那些支持该裁决的人把他看作英雄。结果,他的自我形象与罗伊诉韦德案以及与这一形象在一个敌意日增的氛围中的命运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他的自由派思想的演变可能源于他为自己设定的堕胎权利最高捍卫者的角色。
最近的几项研究发现,那些最有可能改变其最初意识形态观念的大法官是那些初到华盛顿的人,而不是那些谙熟首都华盛顿门道的“知情者”。这一观察符合常理:一个人在中年时期在全国瞩目之下搬迁到华盛顿,这肯定是一种了不起的经历,可能会使他/她用新的眼光来看世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迈克尔•多尔夫(Michael Dorf)在对最近的12名共和党[总统]提名的大法官进行研究后发现,那些缺乏在联邦政府行政部门工作经验的人最有可能逐渐向左转,而那些有着这方面经验的人不大可能改变其意识形态。
这也符合常理:有着行政部门经验的人——他们通常在白宫或司法部担任显要的法律职务——已经是付过学费并且是公众熟知的人士。最后两届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和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H. Rehnquist)都符合这一模式;两人都曾担任过助理司法部长。曾经是白宫一名年轻律师并在司法部总检察长办公室(Solicitor General’s Office )担任高级律师的现任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G. Roberts Jr.),看来也很有可能会与这一模式相符。他在任职四年后,仍然是坚定的保守派,丝毫没有转变的迹象。
但是,大法官的任职年数平均为 18 年,这是一个相当长的时间。爱泼斯坦对桑德拉•奥康纳在 24 年的职业生涯中的投票结果进行的分析表明,直至 2002 年,按照预期奥康纳仍会赞成推翻密歇根大学平权计划,而她在次年却投票维持这项计划。奥康纳本人曾热情地谈及她从瑟古德•马歇尔大法官(Thurgood Marshall)那里受到的影响——她在最高法院的前十年与马歇尔大法官共事。作为一位伟大的民权斗士和最高法院第一位黑人大法官,马歇尔往往用自己生活中的经历来阐明法律要点。奥康纳在马歇尔于 1991 年退休时撰写的一篇贺词中说,马歇尔的那些经历“可能逐渐地改变了我看世界的方式”。
虽然索尼亚•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在纽约做了 17 年的联邦法官,但她到华盛顿来完全是一个新人。她是否会与上述模式相符、逐渐偏离她的最初原则呢?当然,现在下结论尚为时过早,但是奥康纳有关受马歇尔影响的表白说明存在另一种可能。索托马约尔是最高法院第一位拉美裔大法官,她小时候住在政府提供补助的公寓中,仅仅由母亲抚养。她可能有自己的经历要向她的八位同事讲述。或许,不是别人影响她,而是她改变其他大法官们看世界的方式。
5
读完了林达•格林豪斯的《大法官的嬗变》, 我有什么感受呢?
我想起了另一则关于律师的故事。
一名美国名校的校长死后飞进天堂,圣比得带他到一间小屋说“这就是你的家。”
校长住了几天后,觉的这地方太小,人太多,用公交车又要排队。
一星期后有一名律师请校长到他家做客,校长到了律师的家吃过饭后,参观了律师的豪宅。
校长很惊呀的发现律师住的豪宅有100个睡房,30个客厅,20个饭厅,5个游泳池,10个网球场和50辆豪华汽车。
隔天,校长向圣比得大声抗议。圣比得听后说:“是这样的……你看,500年来只有一名律师才有资格上天堂……”
圣比得的话是什么意思?《律师上天堂》告诉我们:律师并不是正义的化身,也不是慈善家,律师期望的是通过专业知识提供法律服务,他可以为罪犯服务,为政客和无赖们服务,不良律师谋取的不是正义和公正,而是自己和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99%的律师将会下地狱,上天堂的是1%的幸运者。
在美国这个金钱世界里,大法官在嬗变,律师也在嬗变。中国的法官和律师也是如此。“大檐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这是中国抨击法官和律师的民谣。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