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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6日星期二

美国花朵周围的法律篱笆




儿童是一个国家的花朵和希望,因此,每一个国家对儿童的保护都着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完善的保护儿童的法律制度就像一道篱笆,保护着儿童免遭侵害。
美国法是从英国普通法逐步演变而来的,承袭了英国法的很多内容和做法,例如孩子一度被看做父母的财产,父母对孩子有绝对的控制权。在美国历史上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儿童受虐待的案子却屡有发生。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虐待儿童问题才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美国开展了鼓励对虐待和忽视儿童的可疑情况进行举报的运动,法庭对举报也努力做出回应。
联邦“儿童虐待防止和治疗法”提供了一些基本指导方针,各州必须根据这条法律对虐待和忽略儿童的解释制定本州的有关法律。美国50个州及其议会采取的主要方法是允许父母对孩子进行合理和及时的体罚。
美国为了保护儿童免遭虐待和遗弃,建立了完备的法律制度。一种是通过刑事司法制度给予刑事制裁,其目标是通过惩罚那些伤害子女的父母来威吓父母不要虐待自己的孩子。另一种是由民事司法制度规定一些民事措施,具体指儿童福利制度,其目标是保护儿童获得一个安全和充满爱的家庭环境。
最重要的美国民事儿童保护立法是1974年通过的《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CAPTA)。 该法建立了儿童虐待与忽视国家中心,该中心开展儿童研究,为从事该领域工作的人提供培训资料,并推动建立了有关州资助项目的信息交换中心。该法资助有关儿童虐待预防、儿童伤害鉴定与处理的项目,也会向州的一些项目提供资金。该法设定了获得资助的资格,包括要求州建立强制举报制度的规定。正如后来CAPTA所被修改的那样,该法规定了虐待与忽视最低的定义(具体的界定留给州来规定),同时,还为收养资助法提供资助和指导准则。
另外,为实现其他条款规定的联邦研究项目的目标,也会对这种界定作延伸解释。因为人们对寄养制度普遍不满意,所以,在1980年,《收养资助和儿童福利法》(AACWA)被通过。在当时,很多被寄养的孩子不能享受到稳定的家庭环境,被反复转移到不同的家庭。该法的目标是减少在寄养家庭中的儿童的数量,减少他们在寄养家庭中所待的时间量。该法要求州采取“合理努力”将儿童送还家庭;当这种措施是为了儿童的最大利益时,该法鼓励州采取收养的方式为儿童寻找长久处所,以及要求州基于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具体情况给出收养资助。
1997年的《收养和安全家庭法案》(ASFA)进一步推动各州为儿童发现长久处所探索更多措施。该法提供了收养的激励机制,并限制州可能用来拒绝收养的理由范围。这些措施有利于帮助儿童发现长久安置的住所。如果一个儿童已被寄养1522个月,该法要求儿童福利部门要倡导一个儿童可被自由收养的程序,而且要求长久安置的听证不应该晚于儿童被寄养12个月后。这样就理清了一种合理的努力方向。
就刑事领域,国会通过了《2000儿童虐待预防与执行法案》,授权联邦法律执行基金为儿童福利部门提供刑事背景信息。该法也允许使用联邦基金来执行与儿童虐待与预防有关的其他法律,并推动旨在为执行其他条款中有关儿童虐待与忽视预防而设计的项目的发展。
除了保护儿童免遭虐待之外,美国各州还规定了详尽的法规保护儿童各方面的权利。如:美国各州法律对4岁以上儿童乘车安全的规定日趋严格。据《纽约时报》报道,虽然纽约市和纽约州的法律仅规定4岁以下的儿童才需要安全座椅,但目前包括新泽西州、宾夕法尼亚州在内的全美22个州以及华盛顿特区已经针对4岁以上儿童,通过儿童增高型座椅的相关法案,将安全座椅规范年龄的上限从4岁提高到6岁至9岁不等。在从严立法的州,凡载有4~9岁儿童的家长,如果驾驶汽车时,车内没有儿童增高型安全座椅,即使儿童系了安全带,各州警察仍可按规定视驾驶人员违规,开出25美元到500美元不等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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