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几千年以来“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教育传统已经深入人心,很多父母认为用打骂的方式教育孩子是无可厚非的。当孩子不听话或者犯错误时,很多家长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找到孩子犯错的原因,帮助他们改正,而是要“修理”他们。
可是在美国,无论什么样的家庭暴力都是不被允许的,尤其是打骂孩子。依照美国的儿童保护法,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的孩子可以得到两种保护。其一是利用刑事制度,通过惩罚施暴的父母来达到为儿童营造一个良好生活环境的目的;其二就是有儿童保护机构为孩子选择一个更有利于成长的新环境。换句话说,在美国涉嫌家庭暴力的父母,不仅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还有可能失去自己的孩子。
在美国,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共同规范日常生活。具体在儿童保护方面,联邦法律对州的机构和法院做了许多规定。然而,联邦法律的规定比较原则,州的法律要解决很多联邦法律没有涉及的问题,弥补很多联邦法律没有明确的细节。例如,一项专门的联邦法律要求各州就虐待、忽视或遗弃儿童情况的举报制定法律。该项法律,称作《预防虐待儿童法(CAPTA)》,已于1974年生效。尽管CAPTA要求各州制定法律,要求对虐待、忽视或遗弃儿童情况必须举报,但是它并没有明确指出哪些人有义务举报。因此,州的法律就具体规定哪些人必须举报。目前各州就此规定不尽相同,但每个州都有一个全天开放接听举报的热线电话。
在大多数州,人们发现虐待、忽视或遗弃儿童的情况后,可以向警察、当地儿童保护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24小时热线举报。当某人向警察举报有人虐待、忽视或遗弃孩子时,警察把信息提供给儿童保护部门。如果某人向儿童保护部门举报,并且案情构成严重犯罪时,儿童保护部门一般情况下必须把案件通知警察。在美国,尽管有许多私立的热线电话,但它们并没有取代政府管理的热线电话。当热线接到举报电话,由接线员过滤信息,即由他来判定举报情况是否构成法律上的虐待、忽视或遗弃行为。如果构成的话,接线员把该案件提交调查;反之,接线员告诉举报者没有调查的法律基础。所有此类案件的举报都集中于全州的“中心登记处”。登记处记录了家庭先前的举报,并记录了每个举报的处理结果。这些信息都保存在电脑上,以便于信息的快速查询。登记处帮助个案调研员迅速查询某个家庭是否被举报过,以及以前调查和处理结果是怎样的。一般情况下,中心登记处接到的所有举报都可以保存,并且儿童保护部门可以共享这些信息。另一方面,只有那些有充分证据证实的举报,可以发布到儿童保护部门以外,如学校和幼儿园。
当举报被提交调查之后,法律要求必须有一个事实上的实质性调查。在许多州,对开始和结束这种调查有时限规定,这一时限可以根据案件本身的特点和严重程度有所变化。对大多数案件,儿童保护部门的个案调研员可以不经过法院审理直接开始调查。在绝大多数案件中,父母都会配合案件调查。另外,州法律一般都允许虐待、忽视或遣弃儿童案件的调研员到学校走访或检查儿童,以及走访儿童接受看护的其他地方。
在紧急情况下,警察(在有些州为个案调研员)可以在不经过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家中,看儿童是否安全。如果进入家中后,发现儿童处境非常危险,警察可以直接把孩子带走,并向法院提出虐待、忽视或遗弃儿童的起诉。相反,如果情况不紧急,并且父母拒绝个案调研员进入家庭或接触儿童,州的法律可以提供救济也可以不提供。有些州允许个案调研员申请法院命令,指示警察帮助他们进入家中或检查儿童,完成调查工作。
儿童保护部门与警察可以合作进行此类案件的调查。在有些州,他们必须进行合作,特别是在怀疑有儿童性虐待等严重情况时。
当儿童必须被转移出家庭时,他们被安置由一个家庭或一个专为儿童设立的机构抚育监护。在美国,大部分被抚育监护的儿童都被安置在抚育家庭里。联邦法律要求,如果可能,儿童保护部门把儿童安置在离他们生父母家庭不远的私人家庭中。抚育家庭是公立或私立机构招募的,并取得抚育遭受虐待、忽视或遗弃儿童资格证书的家庭。抚育家庭每个月会领到固定的津贴,帮助他们支付抚育儿童所需的花费。这些津贴一般情况下比中等收入家庭为孩子支付的费用少一些。如果亲属做抚育父母,也会领到这份津贴。
在将儿童安置给未来的抚育父母之前,个案调研员会走访抚育父母的家庭,检查他们是否有犯罪记录。个案调研员也会去中心登记处查阅资料,以确认未来抚育父母没有虐待、忽视或遗弃他们自己孩子的记录。
当然,也有处于监护下的儿童无法和抚育家庭一起生活或无法适应家庭生活的案例。例如,有些儿童身体上或心理上的问题很严重,以至于需要送医院治疗或给予密切关注。还有一些儿童,特别是少年,他们总是跑掉。这些儿童少年,可以安置到专门为其设立的“群体家庭”中。
总体来说,美国在处理儿童家庭暴力案件时主要的程序或制度涉及举报、调查与调查期间对儿童的保护措施、中央档案室信息、家庭外照料安置措施以及法院程序几方面。美国的儿童保护法律制度是否值得我们借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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