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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7日星期日

引子:读懂诡异的欺诈

 


沈 阳

 

1

 

2020美国总统大选中常出现了一个词:欺诈。

什么是欺诈?

欺诈行为,指欺诈人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即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而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在法律中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

老夫子说:关于“欺”“诈”两字的含义,《说文》采用互训的方法进行训释,它们为同义词。《说文·欠部》:“欺,诈也。”《论语·子罕》:“吾谁欺?欺天乎?”《礼记·大学》:“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战国策·秦策一》:“苏秦欺寡人。”《韩非子·孤愤》:“其行欺主也。”晋葛洪《抱朴子·吴失》:“主昏于上,臣欺于下。”宋司马光《廉颇论》:“相如抗节不挠,视死如归,卒欺秦王而归璧于赵。”

鲁迅《书信集·致姚克》:“其实,在古书中找活字,是欺人之谈。”“欺”就是欺骗的意思。

《说文·言部》:“诈,欺也。从言,乍声。”

《洪武正韵·祃韵》:“诈,诡谲也。”

《左传·宣公十五年》:“我无尔诈,尔无我虞”。

“欺诈”一词在汉语中,是指用狡猾奸诈的手段骗人。

 

2

 

有关“欺诈”的立法,中国古代社会即有之。早在三国时期,魏律将其从秦汉贼律中分出,称之为“诈伪”。北齐时,曾将这种行为改称为“诈欺”,北周时又将其恢复为“诈伪”,并为以后历代所沿袭。唐律中,开始将“诈伪”列为十二篇篇名之一,至明代,“诈伪”又被列入刑律篇,可见这种行为之严重,均被各朝代统治者所重视,并且将其作为需要专门通过法律规定给予严厉制裁的行为之一。

“欺诈”一词在西方语言中,其基本含义与汉语是一致的,都是欺骗的意思。在英语中“Cheat”是骗取、欺骗、哄骗的意思;在德语中“Tauschung”是故意或恶意欺骗引起某种错误;在法语中“dolo”是恶意欺骗;在荷兰“bedrog”是欺瞒的意思。

在罗马法中,一切为使相关人受骗或犯错误以便使自己得利的伎俩或欺骗,均为诈欺。拉贝奥给诈欺下的定义是:一切为蒙蔽、欺骗、欺诈他人而采用的计谋、骗局和手段。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欺诈是指故意歪曲事实,诱使他人依赖于该事实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诈欺的解释是:“在民法上,诈欺是一种虚伪陈述,或图谋欺骗的行为,通常以故意做虚假陈述、或者做出其本人并不相信其真实性的陈述,或者不顾其是否真实而做出的陈述等方式构成,并意图(并且事实上如此)使受骗人引以为据。但是,诈欺同样也可以以隐瞒真相或故意不做出其理应做出的陈述方式,或者通过行为构成。《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8条注释将欺诈的概念解释为:“欺诈行为是指意欲诱导对方犯错误,并因此从对方的损失中获益的行为。”

综上,对“欺诈”一词不外乎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的。一是指故意欺骗他人的行为;二是指故意欺骗他人,并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有学者认为,欺诈是故意使人欺骗他人的行为。

 

3

 

有教授认为:“所谓欺诈,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

也有教授对欺诈下的界定是:“欺诈是当事人一方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表意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

另有教授认为:“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对欺诈行为的构成,大都采用四要素说,即必须具备欺诈方的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受欺诈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以及欺诈方的欺诈行为与受欺诈方的错误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才能构成欺诈行为。

还有教授指出:“诈欺是以有意使人产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行为,因受诈欺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掩盖真像,致使对方陷于错误而为的民事行为。

综上,欺诈,是行为人故意制造假相、隐瞒事实真相并可能使他人误解上当的行为。只要欺诈行为人有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并有导致他人误解上当的可能性,就构成欺诈。

欺诈行为人实施的欺诈行为必须有导致他误解上当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对现实社会关系的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至于是否产生了他人受骗的结果,则不影响欺诈的构成。如果引起他人误解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行为人达到了目的,产生了行为人追求的结果,则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这里必须弄清楚“欺诈”与“欺诈的民事责任”也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其构成要件也就自然不同。

在欺诈手段上,“故意制造假相”既包括了口头的即“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欺诈手段,又包括了以书面或行为等方式为欺诈行为的欺诈手段,其涵盖面更为准确和全面。

欺诈行为是欺诈在客观方面的基本构成要件。没有客观方面的欺诈行为存在,欺诈就不可能存在。只有当行为人欺诈的故意已经通过具体的欺诈行为表现出来,并且在客观上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欺诈。

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纷繁复杂,决定了欺诈行为形式的多样性,尽管欺诈行为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但是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类。所谓作为,就是用积极的行动实施的欺诈行为。作为的形式是欺诈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履行告知真实情况的义务,而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而构成的欺诈行为。

欺诈在客观方面,并不要求有他人上当受骗、造成损害的实际结果的发生,只要可能使他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即可。因为欺诈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道德,故即使未造成任何人的实际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对欺诈行为认定基本点是行为,不是结果。

欺诈的主观方面也是欺诈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人的行为是受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欺诈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构成的。欺诈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

欺诈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所谓欺诈故意是欺诈的主体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引起他人上当受骗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在认识因素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引起他人上当受骗的结果,在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引起他人上当受骗的结果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根据认识和意志因素方面不同的情况,我们可以把欺诈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欺诈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上当受骗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认识因素方面,直接故意既可以包括认识到他人上当受骗的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也可以包括认识到使他人上当受骗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在意志因素方面,直接故意对使他人上当受骗的结果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希望”是积极追求使他人上当受骗的一种心理状态,具有直接追求性的特点,这一心理状态和特点和欺诈的目的是一致的,欺诈行为人对此有强烈的愿望。

间接故意是欺诈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上当受骗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

 

美国大选中是否出现了欺诈行为?

其实两位总统都心知肚明,所谓的社会精英也心知肚明。唯有广大善良的民众还在观望、等待,希冀能看到真相。

我想:时间会揭示真相,这时间不会太长。民众决不是傻子,民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民众会在乱象中找到真相的答案,只是需要一个过程。

我对老夫子说,我收集了一些关于这次大选中的部分世界媒体的报道和评议,可以帮助民众缩短寻找真相的时间。

老夫子说:这次大选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十分诡异,到底谁是欺诈者,相信民心自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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