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赘婚制
缅甸音乐家多吉在缅甸伊洛瓦底江畔与阿古登巴、阿卓、楚三星闲聊时,谈到蒙古那些事,涉及较多的是元朝时的政治、军事和文化、教育。达瓦、向奇玛,只是旁听者,几乎并不感兴趣。多吉的女儿雅丹,注意到了这一点。于是雅丹就对父亲说:“你能不能讲些关于蒙古人的婚姻故事和习俗?达瓦和向奇玛,一定会感到好奇。”
阿古登巴和阿卓、楚三星笑了,说道:我们也爱听哇!
楚三星又补了一句:听说蒙古人有男人倒插门的赘婚制度,多吉先生不妨讲些这方面的故事。
多吉点头说道:
中国自古是男权中心的社会,一切政治经济活动都围绕男性中心展开。汉朝以后更是强调礼教三纲五常,将人划分成三六九等,尤其女性永远居于男性之下。
在这种观念基础上,以女性为经济主体的赘婿身份不免受到严重的歧视乃至打压,以致被笑称雄妇人。尤其是各朝各代纷纷建立法律对以男性为中心的族姓继承等,用种种制度予以保护。这种情况下赘婿毫无权力可言。
另外中国古代传统上是宗族聚居,赘婿往往意味着要和女方整个大家族聚居在一起,要面对的不只是女方父母兄弟姐妹等,还要面对女方整个宗族。宗族内部难免会有各种的冲突,地位低下的赘婿毫无话语权,实际上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蒙古民族广泛的存在赘婿婚姻,因此出于习俗的原因比较接受这种婚姻形式。另外蒙古族不受孔子礼教的影响,更加注重实际,因此对赘婿相对的更宽容。元朝是由草原民族建立的国家,由此赘婿婚姻也就在汉族中合法化了。
多吉先生又说道:
中国很早就建立了以男权为主的社会,各种社会生活都围绕着男性中心展开。女性往往沦为男性的附庸,政治,经济,祖宗祭祀等更是基本将女性角色排除在外。女性不能出仕为官,基本没有继承权,祭祀中更是不见女性身影,家庭生活中完全以男性为尊。
在此基础上的中国婚姻制度,自然是以男婚女嫁为主。婚后的女子,家庭财产等都是由男方掌控。但是在此汉族主流婚姻状况之外,一直还存在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这就是赘婚。赘婚就是以女性为主体,女子不外嫁,男性倒插门入女家为婿。
赘婚,这种形式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最早的赘婚可追溯至周朝时期。基于传统观念里的男尊女卑思想,这种婚姻形式自然备受歧视,甚至被明令打压,限制一些基本权力。但是在蒙古人统治的元朝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赘婿有着它的特殊状态。
多吉先生较为详细地阐述了元朝以前汉人对赘婚的态度:
从最早的春秋时期《公羊传》中的“就婿”开始,赘婿这种形式就开始见诸史端,历朝历代多有关于赘婿的记载。这说明赘婿这种主流之外的婚姻形式不是偶然的个例,应该是有相当的规模,足以引起舆论乃至统治阶级的关注。史书关于赘婚的记载,除个别时期特殊风俗外,基本是压制,贬低这种态度,甚至是从法律层面的进行打压规定。
令人震惊的是汉人将赘婿与罪犯等同。
秦汉时期,将赘婿列为低等人,除了没有经济地位,在攻城打仗时也被强制征召驱赶在最前锋充当炮灰,和平时期也是与罪犯、商人等,优先被征召发配,永久戍边。赘婿“如人疣赘,是余剩之物。”将赘婿视为多余之物,可见地位之低下。汉人赘婿的这种处境,一直持续到魏晋五代时期。那时汉人已失去了绝对控制权。
但是,虽然到后世的唐朝不再将赘婿视为与罪犯等同,随时被发配充军等,但是对赘婿的基本态度在随后基本没有大的变化。赘婿连基本的经济权力都没有,更不要提政治权力。赘婿离开生养父母,去侍奉别人父母的行为,尤其不能被主张孝悌的儒家礼教接受。因此在历朝历代的赘婿,都不能出任官吏,也不能参加科举。
多吉又说道:
这种情况在唐宋时期略有改观,唐朝时期的赘婿就可以获得一部分财产,甚至可以自立门户。像唐朝时期的大诗人李白,就曾两度为赘婿。到宋朝,招赘在一些地区成为一时风范,赘婿可以根据遗嘱获得财产继承权。但是总体来说,从民众到国家法律对赘婿的态度,仍然视其为低贱的。但是对这种婚姻形式,在元朝之前也并没有进行明文的法律规范。直到元朝,这种婚姻制度才为政府制定法律予以认可。
阿卓问道:
元朝为什么会对赘婿态度进行改变?
多吉答道: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特殊时期,它是第一个由游牧民族蒙古族建立的政权。因此在元朝的社会生活中难免受到蒙古族习俗的影响,元朝的律法制度也与之前的朝代均有不同。
蒙古族的婚姻形式比较多样,赘婿这种婚姻形式在蒙古族的婚姻中非常普遍。成吉思汗就曾入赘为婿,因此蒙古统治者对这种婚姻形式也比较重视,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将这种婚姻形式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元朝第一次承认了赘婿的社会地位,尤其是允许赘婿享受继承财产的权力,以及不禁止参加科举,赘婿有了出任官职的权力。这种官方层面对赘婿态度的官方认可和改变,就为元朝时期赘婚的普遍风行奠定了基础。
元朝时期的汉人依据汉族人的习俗,婚嫁聘礼崇尚奢靡,不管富家贫民都要大量财物做聘礼。这种情况极大的破坏了底层百姓的生产生活,元朝政府对此便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规制,但是始终不能解决。因此,众多无力聘娶的汉族男子,只能选择做各种形式的赘婿。
元朝政府从本民族习俗出发,并不歧视赘婿婚姻,同时在法律形式上对赘婿婚姻进行了详实的明确规定。而且从流传下的史料上可以看到,元朝的司法人员也是依照这些法律进行赘婿婚姻纠纷的处理。
元朝对赘婿婚姻的基本程序,如对婚书、聘财、.媒妁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元代时期婚书第一次成了婚姻的法定文件。赘婚要求男女双方都要写,要求写明赘婚的形式、时限、聘财数量、赘婿的权力、义务等,都要明确的写明,以方便在遇到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据。一旦签订婚书就具备的法律效力,不得违反。元朝法律对种种违反婚书的行为做了明确详实的处理规定。婚书相对于现在的一个合同,从法律层面上维护了双方的利益。实际上认可了赘婚的形式,提高了赘婿的社会地位。
赘婿的聘财与正常婚姻不同。一般是女方给男方,一些赘婚形式也有男方给女方的。元朝律法根据赘婚形式的不同,将聘财的情况,数量做了详细的规定。聘财的数量,收受双方要明文写在婚书上,以备将来诉讼作为依据。此外,对于产生纠纷时,各种情况下是否退还聘财,元朝律法都有详细规定。在流传下来史料中也可以看到此类判例。
媒妁在中国的传统婚姻中一直居于重要地位。但是直到元朝的司法中,才明确了在婚姻关系中媒妁的责任。在婚姻的重要文件上,媒妁做为促成人要签字,以示为这段婚姻负责。这种制度限制了媒人在促成婚姻时,为了利益原因欺骗男女双方,导致以后的婚姻出现状况,维护了婚姻的稳定,避免了纠纷的产生。
元朝对赘婚法律层面的规范,实际上保护了婚姻双方的权力,也是应对赘婚纠纷众多的举措。它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的保护了赘婚的男性一方的权益。
多吉笑着对阿古登巴和阿卓、楚三星说道:
所以,一方面元朝政府改变歧视赘婿的态度,从法律层面的规定保障了赘婿的经济政治权力,另一方面呈现了民间高昂的聘礼习俗。这两个方面综合起来就形成了元朝风行的赘婚现象。
楚三星问道:
元朝律法对赘婿婚姻作了规范和保障,但为何这种婚姻形式从古至今,仍然屡见不鲜?
多吉答道:
其根本原因大抵有两个:一是经济原因;二是传宗接代的理念影响。
男方成为赘婿的主要考虑就是经济。元朝时会流行厚聘礼,贫家子弟无力承受,只能选择做赘婿。元朝时期还有些富家子弟也选择做赘婿,也是因为法律赋予了赘婿相应的继承权,出于经济的考虑。或者家里男子太多,实在无力一一承担聘礼,其中部分也只能选择做赘婿。那些无数在战争中人家破人亡的孤儿,无力自己聘娶妻子,也只能成为赘婿。除此之外,还有躲避税赋服役的考虑,均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另外女子招赘也有些是经济方面的考虑,比如家中没有男性子嗣养老,或者男性子嗣太小无力从事生产。或者寡妇招上门女婿,帮忙操持生产等。也都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
赘婿婚姻其实也受到了传宗接代的理念影响。中国古代重视宗族延续,如果家中没有男性子嗣继承香火是非常严重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一般有两个选择,一是过继,从同宗族亲属那边过继一个男性继承人。另一种就是招赘一个女婿,让他更换女方姓名,生下的孩子也跟随母性,从而继承宗族的延续。这也是除经济原因外的主要原因之一。
阿卓问道:听说赘婿的形式有好几种?
多吉答道:
是的。赘婿确实有多种多样的形式,主要是四种:
养老赘婿,是指赘入女方家庭为女方操持家业,为岳父母养老送终,可以继承家业。这种形式没有时间限制,一般只有在妻子去世才能离开女方家庭。
年限赘婿,是指在签订赘婿婚书的时候,约定时间限制,到时间后男方可携女方回归原来家庭。这种情况的赘婿无需为岳父母养老送终,不能继承妻家家业。
出舍赘婿,这种形式界定不是很清晰。出舍是指不与女方家庭居住在一起的意思。有的是在婚书上注明多少年后出舍,有些是直接出舍另居。具体情况上与其他形式多有相似。
归宗赘婿,归宗赘婿一般是指在婚书中明确赘婿的时间,到期后可以回到原来宗族。也是只曾经被招赘,现在回归本宗族的人。
赘婚的产生还有一些个别情况,比如实在疼爱女儿不舍得外嫁;以及地方的习俗习惯等。归根结底,赘婿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时措之宜。或出于经济原因,或者出于延续宗族的考虑,基本上是迫不得已的选择。当然也不排除一些个别觊觎财产的情况。
多吉唱起了一首诙谐的民谣《倒插门》:
男人无财裙下倒插门,
赘婿飞黄腾达靠丈人。
元朝赘婿地位有提升,
不受传统礼法之约束。
反视历代赘婚成功男,
乘龙快婿多得数不清。
放下男人身段做赘婿,
特殊婚姻也是成功路。
婚姻不是全凭一张纸,
如今不婚不育已风行。
婚姻究竟是爱还是情,
生儿育女又是为哪般?
二奶小三多得数不清,
豪姐富婆恋上小鲜肉。
时下婚姻纠纷理不断,
全是金钱牵线作媒妁。
回望帝王佳丽三千人,
当代权贵再婚无上限。
世风早已变得乱象生,
白发携手到老有几人?
雪域文化涵盖了中国的西藏、青海、新疆,也包括印度、尼泊尔、不丹、孟加拉国国和巴基斯坦、缅甸等。我以传说中智慧过人的阿古登巴为主角,运用诗歌体和散文体结合的传统寓言创作方法,故事中有故事,短篇形成長篇,並配置自己的漫畫插圖,开始创作汉英版《雪域寓言》。撰写寓言故事能让我返老回童。研究雪域文化则是我防止老年痴呆的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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