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8.16合肥市革委会拟判处33人反革命集团案
(其中首犯沈志锐等4人死刑) 合肥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向合肥市革委会报审所谓三类人员(即刑满、解教、强劳人员)反革命复辟集团案,这个集团多达33人。
合肥市革委会常委会拟对其中三名首犯沈志锐、顾忠良、潘福新和一名主犯卜金龙处以死刑立即执行,对主犯袁觉、金澍和处以死缓,对主犯陈亚民处以无期徒刑,对马侠骥等15名成员处以有期徒刑20年至3年不等,对另外11人处以管制三年或戴帽监督改造的处分。 这些人是被判刑或劳教期满后但不释放回家而被强迫留在合肥劳改厂(建筑材料实验厂、蜀山湖机窑厂)改换身份继续工作,还有一些原本就未被判刑或劳教而是强制劳动改造者。
此类案件在其他地方也时有发生,甚至还有一些正在服刑者被打成反革命暴乱集团案的,最知名的是1970年一打三反时山西大同一次处决徐关增、王汝强、任大熊等13名坐牢者案件。 据沈志锐之子沈阳先生博客上的1979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刑再字79第540号),沈志锐被合肥市公检法军管会审判组(68)军审字第16号和合肥市公检法军管会(68)军判字第001号刑事判决为死刑,1970年2月16日执行(也是一打三反时),时年55岁,图附后。据沈阳先生自述,沈志锐是上海人,年轻时参加共军,是林彪的四野军官,1949年后回到上海工作,1958年3月28日因所谓右派、包庇反革命分子、蜕化变质、生活腐化四项罪名被开除中共党籍、行政职务并被送到安徽白茅岭农场劳改。
(见http://sy5074.blogspot.com/2013/05/blog-post_3091.html)。
出处:合肥市档案馆012-01-0019-015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