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特权是特有的权力、特权和豁免权的组合体,只在一些如英国那样由君主统治的国家被承认。它是一些政府关于他们国家的统治方式的进程的行政权力被执行的手段,由君主拥有并被赋予君主。虽然一些共和国国家元首拥有类似的权力,但它们并不几乎相同,包含一些基本的不同处,而且不同处可能或多或少都比较广泛。
虽然英国特权起初只由君主行使,并且不需要国会的同意,但它们现在总在首相或内阁的建议下被行使,首相或内阁就对决定负有对国会的责任。可能有君主可以在没有首相或内阁的建议下选择行使皇家特权的情形。这样的情形是罕有的,并且通常只发生在紧急状况或现有的先例不足以适用于存有疑问的境况的情形。
在英格兰王国(直到1707年)、大不列颠王国(1707年-1800年)和联合王国(自1801年以来),皇家特权历史上是王国统治的中心特色之一。
英国皇家特权是什么?标准定义基本是:君主起初的权力的剩余部份,因而它是在任何时候被留在君主的手中的自由决定的权力——不论这样的权力在事实上是由国王自己还是由他的大臣们行使——的剩余物的同义词。
今日英国,特权由大臣在没有国会的许可下直接行使,在联合王国包括管理公务员队伍、发放护照和授予荣誉的权力。一些特权名义上由君主但在君主基本每周会见的首相的建议下和在内阁的建议下行使。英国政府体制的一些关键领域仍然由皇家特权的手段执行,但它的使用在减少,因为功能逐渐被制定为成文法律。
英国皇家特权传统上也包括职责,而不只是权利。这些职责中最主要的是国防和女王和平的维持。
对于君主授予荣誉的特权,在实践中大多数英国骑士勋位在首相的建议下被授予。然而,君主保留授予嘉德勋章、希斯尔勋章、功绩勋章、皇家维多利亚勋章和皇家维多利亚勋链,以及一同授予纹章的权利。
君主也免于在法院被起诉,虽然曾经依附于君主的豁免范围已减少。(这种豁免的表面逻辑是女王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直接地或间接地作为检控权威出现在所有法院和法案中:她因而不能起诉或检举她自己或裁判她自己的案件。然而,这种逻辑能被说成有缺陷,因为在裁判她自己的案件中作为原告或在民事诉讼中作为索赔者似乎没有问题。这种解释大多通常出现在君主豁免权上的文本中,文本写着“女王不能为非”,因而不能被承担违背契约或在侵权行为中的义务。)尤其,几份国会法案允许君主的代理人(例如政府雇员)在法院被起诉。女王的女儿,皇家公主,事实上有刑事记录(因为没有保持她的狗在控制下)。
虽然许多权力被包括在皇家特权内,但它们以经常不出现而显著,虽然它们理论上可以被算在皇家特权下。尤其,英国君主无权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正如这些权利被表明由英格兰基本法派生出来的那样。结果,君主无权在没有国会的同意的情况下征税,而这显然限制了君主的权力。查理一世通过皇家特权来源在不服从国会的认可的情况下筹资以向皇家行政部门拨款(如船只金的征收)的不成功的影响是英国内战的起因之一。
特权在外国事务中的许多使用被叫作国家法案学说。由英国政府在国际和外国事务中行使的许多权力来自皇家特权,包括主权豁免权的授予。
更深奥的英国皇家特权还有:
命令臣民不得离开国家的权力
在开放和公共水域游泳的野生的未被标记的白天鹅的君主所有权
皇家鱼类,即鲟鱼、海豚、鼠海豚和鲸的皇家所有权
英国皇家特权是无限的;这在公告案(1610年)中被确立,它肯定了没有新的特权能被创设,并且国会能废除个别特权。
在英国参与2003年入侵伊拉克前,首相托尼·布莱尔打破先例,为英国参与战争寻求国会的认可。然而,国会的决定是在宪法上的用语建议报告,因为实际的决定将由皇家特权的行使所采取。布莱尔表示如果国会不认可,他不会建议女王伊丽莎白二世行使皇家特权。由于布莱尔在英国下议院有工党的压倒性多数,而且有反对党保守党的支持,国会否决建议参与战争的议案的可能性很小。将来有较小多数的政府或在下议院的多数会在皇家特权的行使前寻求国会的认可仍有待观察。克莱尔·肖特提出将把宣战移除出皇家特权的个人议员法案。
前左翼工党国会议员托尼·本在1990年代为英国皇家特权的废除活动,主张所有实际上在首相和内阁的建议下被行使的政府权力应该服从国会的审查,并需要国会的认可。他的意图没有成功,后来政府主张这是由皇家特权涵盖的议题的范畴,在特权目前被使用的每件事例中要求国会的认可将吞没国会的时间并减缓立法的制定。
在英国发放护照的权力仍然在皇家特权下。政府使用皇家特权否认来自在关塔那摩湾美国海军基地的美国监狱的美国政府容纳并释放的公民的护照。加入美国和赞比亚国籍的马丁·穆班加是被否认护照的英国公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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