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私有制是由欧洲移民引进美国的,美国有全世界最自由的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分为地下权(包括地下资源开采权)、地面权和地上空间权(包括建筑物大小、形状等),这三部分权益可以分别转让。政府无权任意征用与拆迁。地主愿意让政府在自己土地上修路以换取开发权,开发区的道路、学校等基础设施费用由政府负担,开发商仅需提供宅基地内的建设费用,取得私有土地权与开发权的代价不高,使得大笔资金注入土地投机与开发,土地供应量大且地价低。
美国在立国之初,政府就通过各种方式拥有了大片土地。但是整个十九世纪,政府却把其中的许多卖给了农民以及其他个人。按照美国人的理念:如果私有,人们就会有更大的积极性投资,从而从土地的使用中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最终将增加整个国家的财富。
同样道理,美国的法律总是允许土地在私人间自由流动,现在的主人可以将土地卖给现在或未来的潜在买主。所有权的可以自由转让,鼓励了农民的投资热情,使得人们对于土地的使用更加用心,并考虑长远的使用计划。
因此从1785年美国联邦宪法之前制定的第一个土地法令开始,美国的国土资源管理大体经历了粗放管理、协调过渡和严格依法科学管理三个阶段。
19世纪中期淘金热到20世纪30年代属于粗放管理阶段。美国政府实施了许多政策激励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其中包括土地调查,以便让人民知道哪些地是他们可以获得的;将土地低价出售甚至直接给予土地上的居住者;同时也建立了相应的土地登记机构以保障土地所有者的权利。美国人在开放式政策中可以获得公共土地,每户免费分给160亩土地;矿产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可以免费获得矿产开采权。适于娱乐、具有历史保护意义和公共利用的土地由议会或政府圈定出来得到完整地保护。粗放管理的有利影响包括刺激资源开发,使矿产开发达到最高产量,满足了国家工业化的需求,提供了全国性的就业机会;其不利影响是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
1930~1960年属于协调过渡阶段。联邦政府认识到应将公共土地和公共资源的多用途作用作为追求目标,并采用调整的办法来协调竞争性利用,从纽约开始实行土地功能分区管理。由于利益驱动,人们对于贫瘠、偏远的土地没有需求,政府最后将这些土地作为它用,成为后来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军事基地等。
20世纪60年代至今属于严格依法科学管理阶段。主要是强凋科学规划、有效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强调人的生活环境和野生生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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