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购房,可以获得永久的所有权,并不是什么使用权,也不受五十年、七十年的使用限制。美国的房地产政策与早期的土地开发和管理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1776年签署的《独立宣言》标志着美利坚合众国成立。
合众国成立后的美国政府首先将东部大西洋沿岸英国殖民地和西部印地安人领地收为国有,然后逐步卖给了私人。
在建国初期的邦联制(1781~1788年)时代,为了让新英格兰地区的13个州加入统一的美利坚合众国,国会就宣布将西部的一些土地出卖或租让,以换取东部13个州放弃对西部土地的要求。政府还鼓励居民从东部向西部偏远地区迁移,以十分便宜的价格向私人出售有待开发的土地,这也就是著名的“西进运动”。
例如1862年通过的《宅地法》规定,凡是年满21岁的美国公民,只需交纳10美元手续费,就可以免费获得无人居住的160英亩公共土地。只要在那里定居和开垦5年,土地就永远归其所有。
事实上,《宅地法》虽然意义重大,但在促进人们前往西部上并没有发挥决定性的作用。从1862年法律施行到1890年,美国人口增长了3200万,其中只有200万人通过《宅地法》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大多数土地所有者都是在《宅地法》生效以前就已经拥有了自己的土地。不过,他们在占有这些土地的手段往往是非法的。《宅地法》的作用在于承认他们的那些非法手段为合法。换句话说,《宅地法》并不是一个新过程的开始,而是一个旧过程的结束。
当欧洲人最初来到北美大陆时,那里当然并不存在任何法律。由于大多数移民来自英国,于是,当发生纠纷时,人们往往引用英国的法律。但英国是一个成熟稳定、各方面利益界限清晰的社会,而蛮荒的北美可不是这样。这就造成法律实际运用的种种麻烦。英国的法律在解决北美的社会纠纷时往往无能为力。这种情况在土地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在英国,每一块土地都有或公或私的所有者。不可能出现一个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却长期占有某块土地的情况。可是,这种情况在北美却比比皆是。殖民者登陆以后,看到大片的未开发土地。这些土地所有权充满了可变性和不合法性。不可能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体系。但殖民者们不会被法律问题束缚住手脚。面对这些辽阔的土地,面对着在欧洲难以想象的机会,他们需要的只是行动起来,建设自己的美好生活。于是,他们直接就在那些看上去不错的土地上住下来,建所房子,或耕种,或放牧,养儿育女。如果发现了其他更肥沃的土地,他们就搬家过去。如果有人试图阻止他们,或者质疑他们的这种私自占地行为,他们会毫不犹豫地诉诸武力,反正他们有枪。这些人就是所谓的非法占地者,或者叫非法定居者。
在美国,这种人从新大陆被发现起就一直存在。私自占地的历史比这个国家的历史还要悠久。
私自占地者的这种行为当然会侵犯和破坏许多拥有合法地权的所有者的利益,也侵占了当时已经存在的州的利益。政治家认为这些人蔑视法律,应该用法律制裁他们。美国国父乔治•华盛顿虽然胸怀宽广,甚至不眷恋总统的权力,但当他的庄园也被私自占地者侵蚀时,却大为光火。华盛顿气愤地指责说:“那些匪徒藐视国家的权威,他们牺牲了许多人的利益,他们掠夺并挥霍了这个国家的财富”。华盛顿试图赶走那些侵占了他的庄园的人,但他的律师却警告说,这件事可没那么好办。即使暂时赶走这些人,他们也一定会实施武力报复的,比如纵火焚烧庄园的仓库。
事实正如这位律师所说。在美国各地,非法占地者和试图赶走他们的州政府之间展开了激烈的武力斗争。州高等法院颁布法令,禁止随意侵占土地和房屋,但占据土地的人根本不不予理睬。州政府出动士兵,烧毁非法定居者的住房,把他们从属于别人的土地上赶走。但士兵们前脚离开,定居者们后脚就返回原地,不屈不挠地重建家园。面对政府的执法行为,定居者公然宣布,政府的法律一钱不值,执法人员是在找死。定居者可不是仅仅说说而已。一个县的治安官就因为驱赶私自占地者而被人杀害。更不可想象的是,陪审团居然拒绝判定杀人者有罪。
非法定居者还大肆侵占印第安人的土地。州政府当局警告他们不要这样做,甚至以死刑相威胁。但不管州政府怎样努力,定居者的数目却一直在增长。越来越多的土地被他们非法占据和开发。
虽然法律被公然蔑视,也没有正式的所有权保护,但非法定居者自己发展出了各种各样的界定所有权的方法。这些方法虽然粗糙简单,但非常有效,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并逐渐成为美国的本土传统,比如“斧头权”“小屋权”“玉米权”。斧头权是指在土地中的树木上用斧子砍下记号,标志土地已经有了所有者。“小屋权”则是通过在土地上建造房屋来声明所有权。类似的,如果你在一块土地上成功地种植起了一片玉米,其他人就默认了你是这块土地的主人。
这些所有权界定方式虽然不如正规方式那样精确和严谨,但也没有正规方式那样麻烦而昂贵,更适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更重要的是,这种所有权虽然不合法、不精密,但却可以用来转让土地和解决纠纷。实际上,后来美国各地政府正式界定土地合法所有权时,往往正是依照了这些简易的所有权界定方式。这种情况表明,非法定居者实际上始终在追求秩序和所有权。
那时的州政府都很穷,他们很需要土地所有者纳税。这就为法律的变迁打开了一个缺口。非法定居者虽然没有正规的土地所有权文件,但他们确实开发了土地,他们耕作、建设,把荒地变为良田和城镇。他们让土地增值,同时,他们还为增值的土地向州政府纳税。州政府终归不能无视这种付出。于是,面对大量非法定居者,一些州政府逐渐主张,至少土地的增值部分应该属定居开发者所有。1642年,弗吉尼亚州的法令规定:如果有人定居在原本属于别人的种植园或土地上,陪审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不是仅仅根据正式的法律文书,判定所有权的归属。而且,如果原来的法定土地所有者不愿意为土地的增值部分对非法定居者付出补偿,定居者有权购买土地。这个法令很快被其他州效仿。这就是影响深远的“优先购买权”。定居者可以优先购买他已经开发建设,并使之增值的土地。这是非法占地者们获得的一项重大成功。
这项法令表达出社会对非法定居者看法已经有了改变。定居者们不再像华盛顿指责的那样,被看做匪徒和入侵者,而是被看做建设者和为国家做出了奉献的人。既然他们做出了奉献,他们的努力就不应当被抹杀,他们应该在社会中拥有自己正当的地位和权利。
优先购买权受到了非法定居者的极大欢迎。这项收入也成为了州政府的一项重要收入。在收入的激励之下,政治家们和法学家们甚至乐于对土地增值尽量做出有利于非法定居者,而不是土地原所有者的解释。“斧头权”“小屋权”“玉米权”等等都被尽量拿来当作土地增值的标志。州政府测量定居者开发的土地,用正式的所有权文件界定人们的土地,并发放所有权证。在长期和政府对立之后,非法定居者对政府、对社会积累了强烈的怨恨情绪,但优先购买权大大缓解了这种怨恨。
美国联邦政府成立以后,从十八世纪后期开始,通过征服和购买在西部获得了大量土地。这些土地将会怎样分配,就成为下一阶段美国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宅地法》标志着这个复杂的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土地方面的最大变化就是,通过征服和购买等手段,从1784-1850年,美国政府获得了9亿英亩的国有土地。怎样处理这些国有土地呢?各州政府先后提出了向私人出售国有土地的方案。在各州方案的基础上,178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西北法案》。这个法案确立了房地产的完整所有权。法案规定,拥有房地产所有权的人永远保有所有权,并可以自由转让。这当然成为了自由社会的核心基础之一。关于出售国有土地的具体方法,法案规定把国有土地分为640英亩的地块,每块这样的地售价640美元。一美元一英亩。移民可以自由购买。
一美元一英亩的价格不算高,但对那些漂洋过海的移民来说,还是不胜重负。他们拿不出这么多钱,于是就被这个价格阻挡在土地市场之外。其实政府并不是没有考虑到移民经济能力不足的问题。但法案的制定者相信,会有投资者把大块土地进一步细分,并分开来销售获利。这样,经济能力不足的人也有机会购买土地。但这种苦心设计出来的想法基本落空了。移民们还是更愿意自己去直接占有土地,虽然这样做的结果是,他们的土地所有权不被法律所承认,是不稳定的。他们自己则变成了非法定居者。
面对非法定居者的肆意行为,国会一开始采取的是坚决打击的对策。政府出动军队,烧毁移民的房屋,并以武力阻止移民重返家园。但这显然并没有解决问题。
强调土地的社会职能和利益高于一切,实现土地资产的可持续利用,是美国土地管理的根本宗旨和主要目标所在。为强化土地管理职能,1812年成立了土地管理总办公室,进行土地登记和买卖等土地管理工作。政府希望这个机关能够在监测销售和登记土地方面为人们提供帮助。但事实表明,这个机关面临的任务过于庞大,根本不可能完成。那时的美国政府还面临着财政紧张,不可能以急剧扩大政府规模来应对。
但在武力打击非法定居者的过程中,美国的许多官员们也逐渐开始对这些人的有了某些同情。政府也曾视图通过立法来帮助他们建立稳固的所有权。从1785-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500万条以上的法律条文,强行推广所有权制度。但是,法律所固有的繁琐程序,却恰恰阻碍了真正的所有权制度的建立。于是,移民们把英国的法律、美国的法律和他们日常的观念、常识结合起来,发展出了在民间普遍流行的所有权制度。这一套自发的制度,实际上才是真正支配人们彼此交往和缔约的规则。美国在这个环节有所突破,面对广泛存在的非法定居现象,美国的政治家没有一味地斗争到底,而是转而成为了不合法权利的支持者。
1797-1820年,肯塔基州制定了有利于非法定居者的法律。法律规定,如果定居者在土地上住满七年,并且一直缴纳税金,同时没有引起争议,那么,这块土地原来的所有者即使拥有再多的所有权凭证,也是枉然。土地属于事实上的定居者。显然,这部法律是在把非法定居者占据土地的行为变为合法,并把过去那些来源多样、复杂无比的法定所有权统统废除。官方法律让位于民间规则。民间规则成为了新的官方法律。
一开始,这部法律遭到了原有土地所有者的反对。他们把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1821年,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肯塔基州的这部法律违反宪法,因为它明显损害了合法土地所有者的利益。最高法院站在了旧秩序一面,他们坚持不承认非法定居者的占地行为合法。
最高法院的判决所引起的政治和法律上的强烈争议,极大地鼓舞了非法定居者的信心。他们继续坚持对抗的姿态,对法院判决的批评逐渐延伸到对法官权威性的批评。人们开始攻击法官们的非民选性。来自肯塔基州的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也拒绝承认最高法院的判例。
除了肯塔基州以外,其他许多州也纷纷加入了最高法院批评者的行列。到1830年,完全支持给予非法定居者权利的州增加到24个。到1856年,又增加了10个州。可以说,最高法院在这件事情上遭到了彻底的失败。在这种形势下,美国联邦政府也认同了这种趋势。中央政府的官员们开始承认非法定居者在开发土地、使土地增值方面的无可替代的作用。非法定居者从“令人恐惧的违法者”变成为“令人尊敬的开发建设者”。他们的行为不再被定义为侵占和掠夺,而是劳动和创业。也许正是从这时候起,所谓西部开发者的形象才开始有了正面和积极的意义。
民间规则进入正式法律的大门已经打开。国会议员们开始起草法律。结果就是最终通过了《宅地法》。《宅地法》的公布,是漫长的美国政府和民间互动的结局。
美国政府又先后通过《鼓励西部草原植树法》、《沙漠土地法》等法律,大规模向个人出卖土地,供其垦荒。联邦政府及州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了大量相关法律,例如《土壤保护和同内生产配给法》等,保护土地的合理使用。
1946年由土地管理总办公室和放牧局合并成立土地管理局,隶属于内政部。
美国土地资源管理发展轨迹
土地私有制是由欧洲移民引进美国的,美国有全世界最自由的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分为地下权(包括地下资源开采权)、地面权和地上空间权(包括建筑物大小、形状等),这三部分权益可以分别转让。政府无权任意征用与拆迁。地主愿意让政府在自己土地上修路以换取开发权,开发区的道路、学校等基础设施费用由政府负担,开发商仅需提供宅基地内的建设费用,取得私有土地权与开发权的代价不高,使得大笔资金注入土地投机与开发,土地供应量大且地价低。
美国在立国之初,政府就通过各种方式拥有了大片土地。但是整个十九世纪,政府却把其中的许多卖给了农民以及其他个人。按照美国人的理念:如果私有,人们就会有更大的积极性投资,从而从土地的使用中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最终将增加整个国家的财富。
同样道理,美国的法律总是允许土地在私人间自由流动,现在的主人可以将土地卖给现在或未来的潜在买主。所有权的可以自由转让,鼓励了农民的投资热情,使得人们对于土地的使用更加用心,并考虑长远的使用计划。
因此从1785年美国联邦宪法之前制定的第一个土地法令开始,美国的国土资源管理大体经历了粗放管理、协调过渡和严格依法科学管理三个阶段。
19世纪中期淘金热到20世纪30年代属于粗放管理阶段。美国政府实施了许多政策激励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其中包括土地调查,以便让人民知道哪些地是他们可以获得的;将土地低价出售甚至直接给予土地上的居住者;同时也建立了相应的土地登记机构以保障土地所有者的权利。美国人在开放式政策中可以获得公共土地,每户免费分给160亩土地;矿产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可以免费获得矿产开采权。适于娱乐、具有历史保护意义和公共利用的土地由议会或政府圈定出来得到完整地保护。粗放管理的有利影响包括刺激资源开发,使矿产开发达到最高产量,满足了国家工业化的需求,提供了全国性的就业机会;其不利影响是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
1930~1960年属于协调过渡阶段。联邦政府认识到应将公共土地和公共资源的多用途作用作为追求目标,并采用调整的办法来协调竞争性利用,从纽约开始实行土地功能分区管理。由于利益驱动,人们对于贫瘠、偏远的土地没有需求,政府最后将这些土地作为它用,成为后来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军事基地等。
20世纪60年代至今属于严格依法科学管理阶段。主要是强凋科学规划、有效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强调人的生活环境和野生生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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