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早在2000多年前的春秋时期,就已经认识了植物的某些形态和生态习性,并据此对植物加以分类。然而,古代中国对植物的分类,并不是按植物自然属性进行分类,对植物自身特点也缺少详尽的观察和描述。中国人对植物的注意力,多放在应用的分类方面,而思辨性的观察和描述较为少见。
应该说,中国古代植物分类学及相关内容的研究方面,与世界植物分类学发展过程是一致的。但中国人对植物分类,早先是按植物可食与否、有毒与否、有用与否,进行分类。如《神农本草经》就把植物分成上、中、下三品,是人为分类体系的典型。
随着中国人对植物应用范围的不断拓宽、以及应用经验和知识的积累,古代中国按应用分类的体系,得到了不断发展并完善,应用特点相似的植物,不断被归为一类,逐渐形成了百谷、百花、百蔬、百果和百药等分类单位。这种分类体系尽管是人为的,但也反映了中国古人对自然界的认识过程。不同于西方的是中国人的这种植物分类方法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在春秋时期出现的《尔雅》一书,主要对《诗经》中的名物进行考订,在“释草”和“释木”两章中,就已经按类比方式对诗经中记载的植物进行了分类,并对其同物异名进行了整理。西汉毛亨的《毛诗·训诂传》、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以及三国(吴)陆玑的《毛诗草木鸟兽鱼虫疏》等,在植物名物考证和形态描述等方面,也都是按这种方法对植物进行分类的。
汉、晋时期,由于中原对南方热带、亚热带植物不甚了解,将之称为“异物”,出现了许多“异物志”类书藉,东汉杨孚孝著的《异物志》则最早记载了岭南特有植物。至晋代嵇含所著《南方草木状》(公元304年) 时,已不再以南方热带亚热带植物为怪异,而加以正常的描写和记录,其分类系统在《尔雅》草、木两类基础上增加了果、竹两类,共记载植物80余种植物。在《昆虫草木略》(公元1150年左右)中,植物分类体系稍进一步,分为草(包括菌类、藻类和蕨类)、蔬、稻粱、木和果五类;在《全芳备祖》(公元1256年)中的分类体系增至花、果、卉、草、木、农桑(谷、豆、桑、麻)、蔬和药等类别;而后出现的《群芳谱》(1621年)和《广群芳谱》(1780年)基本都根据应用方式建立分类体系,按照类别形成专谱,每谱包含若干细类;一些有系统性的专论或专谱,如《牡丹谱》、《救荒本草》(记载植物414种)、《菊谱》、《桐谱》,《荔枝谱》和《橘录》等,亦从不同角度提供了中国古代对植物的认识。
中国古代许多有关植物的知识,在各种地记著作中也得以保留,如《山海经》(成书在公元前500-300年间,记载植物约100种)、《扶南记》、《交州记》、《南越记》、《广州记》、《罗浮山记》、《桂海虞衡志》和《益部方物录》等,广泛记录了各地植物物产和应用等方面的知识。
总之,中国古代各种专志类书达数百种之多,内容广泛涉及草木、果树、谷蔬、花卉、竹茶和野菜等等。在记录普通植物方面的书籍中,以清代吴其《植物名实图考》为最全面,记载植物1714种,图文对照,对生态、习性、产地、特性和用途等都有较为详尽的描写,可谓第一部《中国植物志》。
中国古代对植物的形态和繁殖等,也有了一定认识,对根、茎、叶等营养器官都有一定的术语,尤其在繁殖器官的描述中,有细致的观察和详尽的描写。如把花外轮“承华者”的绿色部分称之为“萼”,把花内轮“生种子”的部分称之为“房”,称花药散布花粉为“放勃”等;对授粉结实、花瓣形状、颜色和数目等亦有了明确认识。
在植物分类方面,东西方存在很大差异,主要是思维方式不同。
中国历代强调等级制,将社会分为“三教九流”各式人等。官场、家庭,都是以等级划分。《周礼》中常用“辨名物”的概念,即为辨解物体不同种类和名称的意思,把相似的东西归为一类,进行比较、分析和概括,约定共性名称。春秋时代,就已有了“帝厘下土,方设居方,别生分类”的概念。“方以类聚,物以群分”,“近朱者赤,押墨者黑”,都是中国人传统的分类的法。这种等级归类的分类思想,也应用到植物分类法中,甚至在许多花卉树木的分类的中都是体现了君王与百姓、高贵与低贱的区别。如将牡丹称为花中之王,象征帝王之尊,而将百姓视为草芥、草民。香花、毒草,都成了植物分类的特征。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虽然有了植物“分类”的概念,却没有建立起植物分类的基本单位,中国人的植物分类依据,多以植物习性、生态和用途等为标准,构建的各种分类系统也多是人为分类系统,甚至是按照天分四时、地分九洲等生态习性建立的分类系统。将植物划分为地域、四时或用途等级来进行分类,显然是古代中国等级制观念的产物。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