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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7日星期二

第二十四节 “正统论”指导下的清代藩属朝贡制



清代朝贡体制与朝贡贸易的区别

朝贡体制不等于朝贡贸易体制,强调贸易在朝贡关系中的核心地位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朝贡体制等同于朝贡贸易体制的说法只适用于明朝。在“朝贡体制”成为概述历史上中外关系和中原王朝与周边少数民族及其民族政权之间关系的一种权威观点后,从这一观点延伸而来的认识则是“朝贡体制”下的“朝贡贸易关系”是“朝贡体制”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目前在相关研究领域,“朝贡贸易关系”几乎成为朝贡关系的“代名词”,将二者交替使用。这种笼统、抽象的定性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
 “朝贡”之所以与“贸易”相连使用,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正贡”物品的等价回赐,二是“附贡”物品的纯商品行为。如明代规定:“四夷朝贡到京,有物则偿,有贡则赏。”“正贡”体现的是臣下对天子的孝敬之心,不能用钱财衡量,所以明代“正贡”“例不给价”;且“真正意义上的贡物,即向明廷呈献的所谓‘正贡’,只占很小的比例,其余皆为各国国王、贡使甚至商人的附进物品,因随贡物一同运至,称为‘附至番货’、‘附进货物’、或‘附至货物’,其数量往往超过‘正贡’的十倍乃至几十倍。因而,后者才是明代朝贡贸易的主要商品,正是大量‘附至番货’进入中国,导致明代朝贡贸易的空前繁荣”。所谓“有物则偿”,就是指对“正贡”以外的“附进货物”,采取“关给钞锭,酬其价值”,即官方给价收买。后又有“抽分”之规定,“明朝对朝贡国王室及使臣等附进货物的处理办法,经历了由给价收买到给价收买与抽分(征税)并举的转变。”但实际贯彻抽分之举的时候并不多。可见,明代具备朝贡贸易的典型特征。甚至可以说,明代朝贡关系的核心是朝贡贸易。
学术界关于朝贡关系的解释宽泛得多,“所谓朝贡体系,是古代中国与外国交流时形成的特殊的外交、贸易、政治、军事、经济、文化交流的制度和秩序。外国、外族向中国赠呈礼物称‘朝贡’;中国向外国、外族回赐礼物称‘回赐’。”说明朝贡关系与朝贡贸易的联系与区别是清楚的。既然朝贡贸易体制存在的典型历史时期是在明朝,而非秦汉以来的所有历史时期;那就不能将中国历史上具有广泛意义的“朝贡体制”与明朝特有的“朝贡贸易体制”相等同。
但是以往关于清代朝贡关系的研究中,“贸易”的因素和经济的意义强调得过多,似乎“朝贡”成了东亚地区“贸易”关系的代名词,这种认识显然存在偏差。
朝贡的特征,首先在对贡物的回赐上实际采取了等价的支付,这实际上也可以说是一种交易活动。将朝廷看成是一个经济主体进行获得的理由也正在于此。
朝贡体制的根本点本来就是靠贸易关系在支撑。
朝贡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以商业贸易行为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说,因朝贡关系而使得以朝贡贸易关系为基础的贸易网络得以形成。
首先,这里提到朝贡关系确立的标志之一在于“等价的支付”,但是等价回赐只存在于明朝,清朝在回赐上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标准。
其次,强调贸易在朝贡关系中的核心地位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即使在明代曾经存在过朝贡贸易网络,那么朝贡贸易也只是一种被扭曲了的贸易关系,由此形成的海外贸易商品市场网络十分脆弱。16世纪初以来,随着西方殖民者东进以及明朝统治者内忧外患的加剧,朝贡贸易体系不断衰落下去。代之而起的是民间海外贸易商品市场网络的构建时期,并使白银开始作为一般交换手段出现在海外贸易领域。正是明代的朝贡贸易体制抑制了宋元以来中外之间形成的正常市舶贸易的发展,从而也抑制了整个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清代榷关制度的成熟和海关口岸贸易发展的事实,从另一个方面证明朝贡贸易不可能在清代对外贸易中占据主导地位。众所周知,清代在1842年“五口通商”前共经历了近二百年的历史,其中顺治十二年之前(16441655)为传统朝贡贸易时期,顺治后期直至康熙前期(16551684)为海禁时期,其后158年则为开海贸易时期。其中四口通商时期为73年,所谓的“一口通商”时期为85年,所以清代完全开放四个港口供外国人来华贸易的时间与“一口通商”的时间基本接近。17171727年清廷颁布禁贩南洋之令,只适用于华人,外国人丝毫不受影响。所谓“内地商船,东洋行走犹可。至于外国商船,听其自来”。即使影响外人来华贸易的广州一口通商制度实施以后(始于1757年),“从文献记录看来,清廷并没有严格执行这个政策,厦门、宁波在1757年之后仍有洋人船只停泊”。开海贸易从四口走向一口,并非标志着清代闭关政策的制度化抑或闭关政策的最后形成,而是“只能说明这种适应社会历史发展的新型外贸制度日益走向成熟,并逐步法制化”。
在清代,不仅存在官方形式上的海关贸易,而且民间出海贸易空前发展,不仅“福建的民间海外贸易超过广东而居首位”,而且已经出现了近代意义上的商业组织“公司”。18世纪中叶,中国每年出海贸易的商船达到90110艘,到1830年,增加到220多艘,每年输入白银达到400500万两,当时已经“实现了以中国出口商品为主导的贸易全球化”。我们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到出清代海外贸易中朝贡贸易已经走向衰落的事实。
  

清代朝贡关系的实质是“非贸易”

明朝是朝贡贸易的极盛时期,清朝则是衰落时期。
清代朝贡关系的实质是政治,而非贸易,清代不存在典型意义上的朝贡贸易。
在中外朝贡关系研究中,一般划分为“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一般性的朝贡关系”和“名义上的朝贡关系”三大类型。其中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的主要特征是朝贡国向明朝称臣,定期遣使朝贡,采用明朝年号、年历等;明朝政府则对其国王予以册封、赏赐,对其贡物进行回赐等。“换句话讲,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主要指明朝与属国之间的关系。”明代属于这类朝贡关系的国家主要有朝鲜、琉球、安南、占城等。一般性的朝贡关系,指在一定程度上认同中国文化,并曾接受明朝皇帝授予的封号,定期或不定期来华朝贡的国家,如日本、暹罗、爪哇、满刺加、苏门答腊、真腊、渤泥、三佛齐、苏禄等。一般性的朝贡关系不具有君臣主从关系的真实内涵,随意性较强,朝贡的经济意义更为明显。名义上的朝贡关系,指的是纯粹的贡赐贸易关系。
在朝贡体制下,明代前期的一切对外贸易关系皆以朝贡的形式存在,故而许多海外国家遣使来华,不过是借朝贡之名,行贸易之实。明代典籍所载100多个朝贡国中,大多属于名义上的朝贡关系,而且终明之世,朝贡次数只有几次的国家占朝贡国总数的一半还多。
“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秩序内,维持政治从属关系是第一位的,也是不可替代的,而贸易是从属于朝贡关系的。而在“一般性的朝贡关系”和“名义上的朝贡关系”秩序内,对于来华朝贡的国家来说,经济利益是第一位的,朝贡服从于“贸易”的需要。由此看来,即使在明代,各朝贡国虽然都在不同程度上隶属于“朝贡贸易”秩序范围,但情况显然是复杂的。
根据以上分类标准,清代的朝贡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清代基本上只存在第一种朝贡关系,即与清政府建立正式的朝贡关系成为属国的国家,数量只有七个,实际上与其保持长期而稳定的朝贡关系的更少,只有朝鲜、安南、琉球等国。至于后两种情况应该是明朝特有的现象,清代虽然也有记载欧洲等海外国家“入贡”的资料,但是即使是当时的当事者,都心知肚明这是普通的外交关系,是要求“互市”的使者,而非“贡赐贸易关系”。如《清朝柔远记》记载雍正七年允许“西南洋诸国来互市”时称:“先是,康熙中虽设海关与大西洋互市,尚严南洋诸国商贩之禁,自安南外并禁止内地人民往贩。比因粤、闽、浙各疆臣以弛禁奏请,是年遂大开洋禁。”可见,清代的海外贸易有正常的渠道,朝贡贸易的对象仅限于有明确朝贡关系的属国。
其次,除明朝以外,在中国的其他历史时期,如“唐、宋、元时期,海外贸易活跃,许多国家特别是私商可以通过正常的贸易渠道与中国交往,而不限于朝贡一途”。而明代因为实行海禁,除朝贡贸易外,没有其他的贸易途径,因此,完全意义上的朝贡贸易时代只存在于明朝时期。清代有专门管理海外贸易的海关开放,在这种情况下,属国选择“朝贡”的方式进行贸易,只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获得额外的赏赐,而非实现贸易的惟一必要条件。因此,“朝贡贸易”在清代只是中外贸易的一小部分,而远非贸易的全部。
其三,清代不存在典型意义上的朝贡贸易。因为:
第一,清代没有对贡物给予“等价回赐”。据统计,清朝从崇德五年到雍正六年的88年间,鉴于朝鲜岁供过重,曾先后9次减免,但是,全海宗估算,即使在最后一次裁减以后,朝鲜年供及其他形式的贡物总额价值约为13万两左右,远远高于清朝回赐物品的价值。因此,在中朝朝贡关系中经济方面有利于朝鲜的传统观念是不正确的。即使在乾嘉道对朝赏赐增多的情况下,朝鲜与清朝之间贡、赐物品的价值,恐怕也仅仅维持在大致相当的水平上,这与历代外交中‘厚往薄来’的一贯做法尚有不小距离。清代中越朝贡关系中,前期贡物与赏赐价值相当,或许贡物可能还大于赏赐的价值,此后则贡物不断减少,而赏赐又有增加,赏赐价值高于贡物价值。但是如果加上沿途的耗费,其价值远远大于清朝赏赐物品的价值。所以,从经济角度上讲,朝贡对于清朝政府和安南政府,都是庞大的负担。
第二,在清代,“贡赐关系”不构成贸易关系。所谓“每个朝鲜使团,都要携带大量贡品、礼品,而清政府也要对朝鲜国王及使团进行赏赐和回赠,这种以‘朝贡’方式进行的物质交换,实质上是一种双边贸易”的说法,是一种没有具体的历史背景和历史条件的一般性观点,不具有实证意义。只有朝贡制度下的“互市”才是朝贡贸易的主体。
第三,与清朝存在“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的所有国家在与清朝的有限交往中到底有多大的贸易额,虽然限于资料难以统计,但是仅从朝贡次数来看,也基本上可以推断“朝贡贸易”对双方的经济影响显然并没有有些人估计的那么高。
如最准时、最频繁进贡的国家是朝鲜,但是朝鲜在朝贡关系中的贸易利益已经被否定;即使是后期朝贡次数有所增加的琉球、暹罗,贡次也至少在两到三年之间,在如此有限的朝贡活动中,即使是“借朝贡之名,行贸易之实”,其贸易额也是十分有限的。
如对当时的暹罗而言,朝贡不过是其从事对华贸易的代名词和牟取商业利润的合法渠道。更重要的是,通过“修贡输诚”之举,经康熙帝恩准,自康熙末年起,暹罗开始源源不断地将本国大米运往广东、福建等地贸易,而且也如“贡物”一样,获得免税特权。尤其是康熙末年以后,中国东南沿海“民食不足”,鼓励中暹大米贸易,中国与暹罗之间的民间贸易日益活跃起来,控制官方垄断贸易的暹罗王室和贵族也把部分注意力转向中暹民间贸易。这样,贡使的经济职能就或多或少地被取代了。所谓的朝贡贸易显然已经不是中暹贸易的主体了。单就中国与安南两国政府来看,朝贡完全是政治活动,只要能体现安南的“恭敬”,朝贡的次数、贡品的多少,都是次要问题。
中国每年从琉球进口货物的税银仅约二、三百两,出口商品的税银约二、三千两。乾隆十二年琉球贡船到闽贸易时,其中用于置买货物的为10万两,官方带银1万两,其他均为个人所带。最多一次是道光二十九年,免税额为4984两。官方和私人贸易额与税银减免情况说明,朝贡国在维持朝贡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在几年一次的朝贡贸易中获得从几百至几千两不等的免税银两,如此有限的经济利益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对其国民经济发生影响是值得置疑的。
明代郑和下西洋以及明朝“四方来朝”的兴盛局面会给人一种印象,明代在海外贸易上采取的是开放的政策,而清代是闭关的典型,这显然是一种误解。
罗志田在《后现代主义与中国研究:<怀柔远人>的史学启示》一文中指出:“具体到对马嘎尔尼使团的诠释,占主流也比较不那么牵强的看法是一个被贸易所驱动的英国的(帝国主义)的扩张与一个傲慢且自视为世界中心的中华帝国相遇并(因文化误解而)发生冲突;由于(顽固的)清廷与英使在是否按常规朝贡方式行三跪九叩礼这一问题上的争执,使团最后以失败告终。此事的失败体现了中国对外部世界的漠视和无知,最终导致了对中国极为不利的后果。”可是就在发生“马嘎尔尼事件”的乾隆晚年,中国粤海关每年上交国库的税银就在百万两以上,这还不包括税关其他支出和税官贪污所得。而在明朝朝贡贸易时代,国库中是根本没有这项收入的。
18世纪的法、英等国与中国并未建立朝贡关系,但却建立了国际贸易关系,“对于许多法国人来说,这种国际贸易当时很大程度上是指同中国的贸易,它已逐渐成为英法经济贸易结构中的重要因素”。说明清代的边境互市和海关之设,为正常的贸易行为开辟了途径,朝贡贸易虽然存在,但是与前者相比,并不占据主导地位。随贡而来的商业行为与边境互市、海关贸易之区别,仅仅在于能够获得免税的特权,而非贸易特权。
近代以来中国人所遭受屈辱的历史,使人们总是把中国落后挨打的罪魁祸首归根于清代中国的闭关锁国,指责清朝人没有世界眼光,把对外贸易仅仅局限在广州一地的做法,却看不到在清之前的明代(所谓资本主义萌芽时期),连一处通商口岸也没有的事实。清代中国不但设置了对外通商口岸,而且在很多时候并非只有广州一处。只是当时中国的这些“窗口”对欧洲殖民主义国家来说,是太小了,太少了。
相对于资本主义世界而言的,就古老的中国自身的发展来说,无疑清朝的对外贸易关系比起明朝时期,已经有质的变化。


古代中国都有哪些属国?

藩属国制度是古代中国强大王朝的主要外交手段,藩属国王必须臣服于中国皇帝,服从中国政治模式的影响和管理,同时中国也可以保护他们的领土完整,这是中国人骄傲文化心理的表现形式:中国人认为自己拥有最高的权利,是真正的文明,唯一的世界中心!
汉武帝时期,中国就拥有了50多个藩属国,主要集中在西域(新疆、中亚)地区,同时也包括朝鲜、越南、日本等国家,藩属国王必须定期朝拜中国皇帝,下跪磕头,而且要‘触地有声’,他们还必须提供本国的土特产作为‘贡品’献给中国皇帝,当然中国皇帝回报的赠品比他们的贡品价值更高,以显示中华民族的富有、威严和礼仪。
周边国家之所以‘愿意’成为中国的藩属国,一是羡慕渴望富裕的中国文明,希望成为中国这样的国家;二是畏惧和害怕中国强大的军事力量,希望得到中国的政治、军事保护:汉朝的军威远播中亚、欧洲里海、俄罗斯贝加尔湖地区,唐朝的富丽堂皇影响到印度、阿拉伯和东欧地区。
一直到明朝和清朝,中国还拥有40多个藩属国:新疆、西藏、蒙古实际上成为中国领土,只是名义上还属于藩属国地位,另外中亚的一些游牧民族国家、朝鲜、越南、日本、老挝、柬埔寨、缅甸、暹罗(泰国)、爪哇(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锡兰(斯里兰卡)、马六甲(马来西亚)等都是中国的藩属国。
但是到了1840年,清朝被英国击败,以后被连续入侵和掠夺、剥削,富裕的中国慢慢成为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之一,逐渐丧失了所有藩属国。

清代中国的藩属国

朝鲜(儒教国)——短暂“独立”后成为日本保护国,后亡于日本。
琉球(儒教国)——亡于日本。
苏禄 (回教国)——自行停止进贡。
越南(儒教国)——沦为法国保护国。
缅甸(佛教国)——被英国占领,莫名其妙解除属国关系。
暹罗(佛教国)——自行停止进贡,解除属国关系。
南掌(佛教国)—— 沦为法国保护国。
廓尔喀(印度教国)——光绪时仍入贡。
浩罕(回教国)——亡于俄国。
布鲁特(回教国)——亡于俄国。
哈萨克(回教国)——亡于俄国。
安集延(回教国)——莫名其妙解除属国关系,亡于俄国。
玛尔噶朗(回教国)——莫名其妙解除属国关系,亡于俄国。
那木干(回教国)——莫名其妙解除属国关系,亡于俄国。
塔什干(回教国)——亡于俄国。
巴达克山(回教国)—— 自行停止进贡,
博罗尔(回教国)——自行停止进贡,
阿富汗(回教国)——为英国干涉。
坎巨提(回教国)——维持属国关系,后被英国占领,并入巴基斯坦

清朝与琉球的关系

琉球是今天日本的冲绳。
自明初以来,琉球与中国的关系就很密切。
清朝建立以后,琉球使节于1646年来华,受到顺治帝的接见。从此,琉球使节与清廷往来不断。
1662年,清廷派遣兵科副礼官张学礼为正使出使琉球。此后,每逢琉球新王继位,都有清朝使节前往册封与庆贺、1663年(康熙二年)和1756年(乾隆二十一年),清帝两次赐印给琉球国王,乾隆所赐之印写有“琉球国王之印”字样。
直至19世纪60年代,琉球始终承认自己是清朝的藩属。1872年,日本明治天皇登极,讽示流球朝贺。琉球国王遣其子赴东京贡献方物。日本天皇下诏,以琉球为藩属,1873年又列琉球为府县。
18755月.日本强令琉球国王停止对中国的“朝贡”,并派军队驻扎琉球;为了消失中流之间“宗藩关系”的痕迹,6月又强令琉球改用日本年号。
1876年,日本在琉球设立司法机构,事实上将琉球置于其统治之下。琉球国王不堪日本的侵*略压*迫,于18774月密遣紫巾官向德宏等人来华,呈递国正密信,恳求阻止日本的吞并行径。清廷派何如璋到日本进行交涉,但未取得成果。
18793月,日本政府派兵占领琉球,330日正式宣布琉球为冲绳县。
187973日和23日,琉球国王又密令紫巾官向德宏两次赴天津拜谒李鸿章,请求清政府问罪于日本。1024日,琉球耳目官毛精长等人到北京总理衙门“长跪哀号”。


第二十三节 “大中华”概念对清代朝贡制的影响



清初时期皇帝的中国观

康熙中成书的《会典》在“朝贡通例”下对当时“中国”四周形势作了这样表述:“国家一统之盛,超迈千古,东西朔南,称藩服者,不可胜数”。按“藩服”既包括理藩院所统“岁时必有至阙下”贡献的“率先归附”“悉隶版图”的漠南蒙古四十九旗和“岁时奉职贡”的“蒙古部落”(喇嘛、喀尔喀和厄鲁特)以及兵部所统“各番土司”,也包括“礼部?主客清吏司”所统的朝贡“外国”——朝鲜国、琉球国、荷兰国、安南国、暹罗国、西洋国,以及土鲁番等国。
看起来“藩服”一词似乎宽泛而模糊,其实,细加审视,层次还是分明的:最里层是已隶版图“犹视一体”的四十九旗,往外一层是称“国”称“部”“各守其地”的喇嘛、厄鲁特、喀尔喀,最外层是朝贡的“外国”(当然“外国”的内涵并不十分清晰)。与“外国”区别的喀尔喀、厄鲁特等,同四十九旗虽与清廷有远近之分,但同属“蒙古部落”,且“专设理藩院以统之”,而朝鲜国等“外国”事务则由“礼部”管辖,这足以证明清朝皇帝并未将尚未纳入版图的喀尔喀、厄鲁特等以“外国”视之。质言之,清初皇帝心目中中国与外国的界限是判然分明的。
乾隆中喀尔喀、青海蒙古、西藏、厄鲁特、回部已陆续纳入国家版图,并取得与漠南蒙古等同、有如内地郡县的地位,中国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版图的确定和国家对边疆地区的有效管辖而最后确定下来。
乾隆《会典》关于外国的表述,在“礼部?主客清吏司?朝贡”条下记“朝鲜、琉球、苏禄、安南、暹罗、西洋、缅甸、南掌”为“四夷朝贡之国”。乾隆中同为“外藩属国”的“西北番夷”、“哈萨克左右部、布鲁特东西部、安集延、玛尔噶朗、霍罕、那木干四城、塔什罕、拔达克山、博罗尔、爱乌罕、奇齐玉斯、乌尔根齐诸部落”,以其地缘关系附在奉旨增修的《理藩院?徕远清吏司》诸回城之后,文字的表述颇费斟酌,说嘉峪关以外诸回城“棋布星罗,同属内地”,说哈萨克、布鲁特等部则“列我藩服”。“藩服”概念的内涵随着中国一词外延的扩大而逐步缩小,最后只留下了周边或海外“朝贡之国”;“中外”的使用,也由大中国框架下“华夷”,即“中国”与“四夷”对称,转化为大一统中国与外国的对称;“四夷”的称谓还保留下来,专门戴在了所有外国的头上;所谓“天子有道,守在四夷”,清朝皇帝把屏卫中国安全的“藩篱”已经推进到了中外边界之外,视毗邻的周边国家为“藩属”了。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了对中外边界如何认定的问题。最早是与“从古未通中国”而由于迅速向东方扩张开始进入中国领土的俄罗斯划定中俄东段边界。乾隆中,随着平准大业的完成,“自古不通中国”的哈萨克等原与准噶尔毗邻的中亚各国陆续成为中国藩属国,这些国家与中国的边界具体如何划分?请看乾隆的有关谕旨。乾隆二十二年诫谕哈萨克阿布赉汗:“当知准噶尔全部悉我疆域,宜谨守本境,勿阑入侵扰;厄鲁特等或间有率游牧窜入尔境者,尔缚献首恶,收其属人,尚属可行。”
乾隆二十五年秋,又敕谕阿布赉汗,“戒其约束部众,勿侵入乌梁海,即如当年与准噶尔接壤时既有旧地向为准噶尔所取者,亦不得越境游牧”。乾隆二十三年初冬,布鲁特入觐使臣恳请将特穆尔图诺尔赏给布鲁特,乾隆谕以“此地虽尔等旧游牧,久被准噶尔所侵,岂可仍视为尔土?但尔等既为臣仆,此地颇属宽闲,或附近游牧之处,酌量赏给,以裨生计,尚属可行。”从中可以看出,乾隆确认并认真践行自守的中国疆界不是无限的,昔日准噶尔与毗邻中亚国家的边界,即为中国边界的最后的界限;另一方面,也要求对方国家约束部众,不得侵入中国领土。乾隆关于中国边界的立场是坚定的,也是合情合理的。
为什么准噶尔故地所至就是中国疆域的最后界限呢?因为清朝皇帝从来不把准噶尔等周边少数民族所建立的“国家”视为外国,准噶尔等周边少数民族也从来没有自外于“中华”。中国古代儒家“华夷之辩”的命题确有歧视“四夷”的糟粕,但正如唐人李大亮所言“中国百姓,天下本根;四夷之人,犹于枝叶”,古代有识之士从来都认为“四夷”和“中国”是同根共生、连为一体的一棵大树。乾隆确认中国边界的原则,从渊源上说,既传承和发扬了其列祖列宗的家法,又具有深厚的中国历史文化内向性的古老传统,事实上也与自古以来中国就是多民族国家的历史相符合。
清朝皇帝推进的国家大一统事业不过是重整故国河山,把理应属于中国的土地和人民纳入中国的版图;一旦大一统实现,一旦大军在特殊情况下越界推进到外国境内并实现既定目标后,则立即主动撤军回到自我约束的中国疆界之内,而专注于国家疆域内的巩固与各民族的凝聚。当中国强盛的岁月,康熙谆谆告诫他的后世子孙:“外藩朝贡,虽属盛事,恐传至后世,未必不因此反生事端。总之,中国安宁,则外衅不作。故当以培养元气为根本要务耳。”这段话说得何其好也!不仅足以廓清指责清朝对外侵略扩张种种说法的谬误,对后世之人也可谓明鉴高悬,警钟长鸣。

雍正皇帝的“天下一统,华夷一家”论

清开国时期,在与明朝进行军事较量的主战场之外,实际已揭开了关于“华夷之辩”和“夷狄”统治中国合法性思想交锋的序幕。迨明桂王被俘杀于昆明,特别是三藩之乱的平定,清朝凭借武力已确立了在汉族居住的中国内地的统治,但如何在思想理论上战胜大汉族主义歧视少数民族的“华夷之辩”命题,确立“夷狄”统治中国的合法性,则成为清朝皇帝面临的严峻挑战。在胜利地推进国家大一统伟业的同时,雍正和乾隆不失时机地对儒家思想体系的“华夷之辩”命题和正统论进行了意义深远的论战。
康熙亲政以后,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对不与新朝合作“胜国遗民”采取了优容有加的怀柔政策,紧张的满汉民族矛盾得以舒缓。不料雍正六年(1728)竟发生了曾静策动岳钟琪反清案。这个突发案件证明,武力征服只能激化汉人的同仇敌忾,而怀柔政策也无法消弭根深蒂固的汉民族的敌对情绪。雍正不循帝王治术的常规,毅然决定利用曾静反清案与“华夷之辩”命题展开一次公开的正面交锋。
雍正的基本论点和论证逻辑是这样展开的:满洲是夷狄无可讳言也无须讳言,但“夷”不过是地域(雍正用“方域”一词)的概念,孟子所讲“舜,东夷之人也;文王,西夷之人也”]即可为佐证,如此则“满汉名色,犹直省之各有籍贯,非中外之分别”,吕留良、曾静之辈妄生此疆彼界之私,道理何在?雍正也不一般地反对“华夷之辩”,他举出韩愈所言“中国而夷狄也,则夷狄之;夷狄而中国也,则中国之”,由此证明华夷之分在于是否“向化”,即是否认同并接受“中外一家”的共同的文化传统。雍正进而理直气壮地说:“我朝肇基东海之滨,统一诸国,君临天下,所承之统,尧舜以来中外一家之统也,所用之人,大小文武,中外一家之人也,所行之政,礼乐征伐,中外一家之政也”。“今逆贼(吕留良)等于天下一统、华夷一家之时而妄判中外,谬生忿戾,岂非逆天悖理、无父无君、蜂蚁不若之异类乎?”
雍正愤慨激昂,必欲将“华夷之辩”彻底颠覆不可,不得已也。“内中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中歧视周边少数民族的一面为历代儒者所发挥,对中国古代的民族观和国家观影响深刻。所谓“自古明王,化中国以信,驭夷狄以权,故《春秋》云:‘戎狄豺狼,不可厌也;诸夏亲昵,不可弃也’”,主张对不脱豺狼本性的夷狄,要驭之以权诈。以夷狄未“向化”,不懂儒家伦理而加以蔑视和践踏,这是古代浸透着大汉族主义优越感的汉族士人士大夫对周边四夷的具有代表性的看法。
明清易代,在明遗民看来,是“夷狄窃夺天位”,其严重性岂止一姓王朝的更迭,而是“中原陆沉”,“日月无光”,纲常名教荡然无存,整个社会沉沦于漫漫长夜。反抗清朝民族征服与民族压迫的正义性与“华夷之辩”的偏执与荒谬纠结在一起,于是吕留良借宣传“华夷之别”高于“君臣之义”,暗中鼓动汉人起来推翻清朝统治。雍正为维护满族皇帝统治中国的合法性,势不能不挺身而起,挟专制统治的政治优势,向根深蒂固的“华夷之辩”展开论战。但雍正通过辩论,真诚地向汉族臣民表示了对“尧舜以来”文化传统的认同,有助于化解与汉族臣民的文化隔阂。
雍正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高标“天下一统,华夷一家”堂堂正正之大旗以对抗挟儒家思想优势的“华夷之辩”命题,志在颠覆大汉族主义自我优越的民族观,争取夷狄与汉人平等的地位。雍正一生好辩且雄辩,而大概这一番辩论最令人击赏。

乾隆皇帝的“正统”论

乾隆也辩华夷,但无非“东夷西戎,南蛮北狄,因地而名,与江南河北,山左关右何异?孟子云,舜为东夷之人,文王为西夷之人。此无可讳,亦不必讳”之类乃父用熟之逻辑和语汇,只有针对汉人“未闻以夷狄居中国治天下者”的偏见所讲的“夫天下者,天下人之天下也,非南北中外所得而私”,词气犀利尖锐,最见论战的锋芒。就大中国观念的理论框架的构建而言,乾隆的贡献不在辨华夷,而在辨正统。
从乾隆三十三(1768)年开始,乾隆开始关注正统偏安、天命人心的问题,至乾隆五十年代,辨析正统的谕旨连篇累牍,核心在于清朝是否得中华统绪之正。古代史家最讲书法,而正统之归属,则首先必须分辨明白。中国历史上王朝鼎革、正统改易,屡见诸史,而由“夷狄”完成这一进程则惟元与清两朝。清朝统治者族属满洲,究竟能否承继明之正统?传统史家以“尊王黜霸”“所以立万世之纲常”的春秋大一统之义为依归,形成如下正统史观:周、秦、汉统绪相承,三国不以魏、吴之强,夺汉统之正,东晋以后,宋、齐、梁、陈虽江左偏安,而承晋之正统,至隋统一中国,至唐之末季,藩镇扰乱,宋以前仍以正统属之梁、唐、晋、汉、周,宋则承五代之正统。朱熹《通鉴纲目》关于正统偏安即作如是观。麻烦发生在五代两宋之际,其时辽、金、元相继兴起于北边,梁、唐、晋、汉、周及南宋之主或称臣称儿称侄称孙,中华正统究竟谁属?元明之际的杨维桢著《宋辽金正统辨》,大旨以元承宋统而排斥辽金。四库馆臣揣摸皇上意旨,删去陶宗仪《辍耕录》所载杨维桢《正统辨》,在他们看来,女真为满洲先世,以清承辽、金、元正统,于理更顺。乾隆大不以为然,认为杨维桢“其论颇正”,理由是“辽金皆自起北方,本无所承统,非若宋元之相承递及,为中华之主也”。辽、金、元虽同样起自北方,同为“夷狄”一系,但辽、金未能“奄有中原”,而元“为中华之主”。乾隆认为“主中华者为正统”,故以杨维桢为是。关于宋以后正统所属,乾隆的结论是“宋南渡后,偏处临安。其时辽金元相继起于北边,奄有河北,宋虽称侄于金,而其所承者,究仍北宋之正统,辽金不得攘而有之。至元世祖平宋,始有宋统当绝、我统当续之语”。明朝承元正统,清朝较之元朝则统绪更正。乾隆驳回四库馆臣的意见,强调对“中华”地位的尊重,他自诩为“执中之论”。
正统本来是与偏安一词相对立而出现的,中国历史上只有多个国家并立时,才格外讲究正统之辨。在清朝统治中国已逾百年,特别是大一统政治理想的实现,清朝的正统地位本无可置疑,乾隆为什么主动把这件事郑重地提出来加以讨论呢?表面上看是反驳四库馆臣以清承辽、金、元正统之说,实际上他要阐发的是“主中华者为正统”的观点。“中华”一词,清前中期诸皇帝一般都作为与“中国”同义词来使用,而细加揣摩,不用“中国”用“中华”,似乎更强调中原汉族国家的意味。乾隆比较元朝和清朝的正统地位时就说:“元虽一统,而主中华者才八十年,其时汉人之为臣仆者,心意终未浃洽。我国家承天庥命,建极垂统,至于今,百四十年矣,汉人之为臣仆者,自其高曾逮将五世,性情无所不通,语言无所不晓。”上文提到乾隆不同意辽、金为正统的理由也是未“奄有中原”。如果说乾隆对古代史观的正统论有所矫正有所发展的话,应该是他继承雍正“天下一统,华夷一家”的思想,进一步提出了一个皇朝是否正统的新标准,这个新标准的核心在于不问其开国皇帝是否身为夷狄,只要“奄有中原”而主中华者即为正统。乾隆完成了融通传统史家正统理论体系的构建,从而确立清朝在中国历朝正统序列中的合法地位。
清朝皇帝的中国观,是在对大汉族主义“华夷之辩”的民族观的理论批判中明晰起来并最终确立的。雍正的辨华夷,乾隆继之辨正统,主观上在于争身为“夷狄”的清朝皇帝统治中国的合法性,而在客观上,强调“中外一家”的逻辑延伸必然是昔日被视为近于禽兽的“夷狄”的少数民族具有与汉族完全平等的地位,必然是把生存繁衍在大清版图之下一切语言、文化、宗教、习俗不同的各民族各部落视为一个大家庭,必然是把中国看成既包括中原内地,又包括广阔边疆地区的“中外一家”的大中国。这种理论勇气,中国历史上大概只有不分“中华”“夷狄”,“独爱之如一”的唐太宗可以与之前后相望,引为同调;而饶有趣味的是,雍正是纯正的“夷狄”,唐太宗的血管里也流淌着“夷狄”(鲜卑)的血液。从唐太宗到雍正皇帝,从“华夷一家”到“中外一家”,中国和中华民族逐渐整合成型的历史轨迹清晰可辨。

清未五族“大中华”概念

持续百余年之久的康雍乾三位皇帝执政时期,取得了军事上政治上完成国家大一统和思想上批判儒家“华夷之辩”民族观这两条战线的决定性胜利,清朝皇帝成为事实上“中外一家”的大一统中国之主。尽管说当时清朝皇帝很少用“中国”以表达其新的内涵,而更多地仍沿用“大清”、“天朝”之类居高临下的词汇,但随着西洋国家对大一统中国版图下凝聚为一体的各民族的威胁日益紧迫,清朝皇帝及其治下各族臣民对大一统国家的认同得到迅速强化,昔日内地汉族与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区别与对立的“华夷之辩”,被中国各民族与西方国家的区别与对立的新“华夷之辩”所替换,清朝文献中,中国与外国、特别是西洋各国对称日益频密。作为中国历史内在逻辑与外力影响交互作用的结果,最后展现在世人面前的是,当清朝即将覆亡之时,竟由满族统治者提出“合满、蒙、汉、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这一逻辑严谨、内涵明确的“大中华”、“大中国”的概念。
康熙五十五年十月,康熙决策禁止中国商船前往南洋贸易,该谕旨结尾处说:“海外如西洋等国,千百年后中国恐受其累——此朕逆料之言。”当国人刚开始感受到盛世气象时,康熙就向他治下的臣民敲响了警钟:西洋国家将来可能会成为中国主要敌人。西洋,清初以来一般指大西洋欧洲国家。康熙对西洋有相当了解,他说,中国与西洋地方,俱在赤道北40°内。自西洋至中国,有海路和陆路可通。海洋行船,南行80°度,至大狼山,始复北行入广东界,通常要走六个月;陆路遥远,因隔俄罗斯诸国,行走不便,故皆从水路而行。[131]当时令康熙感到的西洋威胁主要是来自占据南洋噶喇巴(今印度尼西亚雅加达)的荷兰殖民势力,皇帝忧虑沿海汉人可能在西洋人的庇护下建立海外抗清基地,于是从国家战略安全考虑,断然决策,禁止南洋贸易。
时间过了不到80年,康熙关于中国前途的预言便显露出了最初的模糊轮廓。乾隆五十八年西洋最强大国家英吉利首次遣使访华,英国使臣马戛尔尼态度的傲慢与倔强,英王礼物反映出来的科学技术水平之高,给予乾隆强烈的震撼。当年八月二十六日乾隆从避暑山庄返回京城,立即前往圆明园参观英国马戛尔尼使团的“贡品”。据使团副使乔治?斯当东记载,乾隆帝对装有110门大炮“皇家号”军舰模型颇感兴趣,“他详细问到当时在场帮助安装的使节团人员关于军舰上许多零件的问题,以及有关英国造船事业的一般问题”。隔一日,乾隆帝即密令军机大臣传谕两广总督长麟等:“英吉利在西洋诸国中较为强悍,且闻其向在海洋有劫掠西洋各国商船之事,是以附近西洋一带夷人畏其恣横”。九月一日,再次密令军机大臣传谕沿海各督抚等:“该国夷人虽能谙悉海道,善于驾驭,然便于水而不便于陆,且海船在大洋亦不能进内洋也,果口岸防守严密,主客异势,亦断不能施其伎俩!”[134]面对称霸海上的英国军舰,乾隆深知中国的制海权已沦于英人之手。如何应对咄咄逼人前来叩关的“红毛夷”?乾隆采取的对策是,全面断然拒绝英国的一切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针对英国使臣似有传教之意,乾隆以“华夷之辩甚严”拒绝西洋人“妄行传教”。这可能是清朝皇帝第一次以民族意义上的“中华”与中国各民族的敌人外夷相对称。乾隆昧于世界大势,一厢情愿地以“华夷之辩”反制西方国家,固然不足称道,但这中间隐含着面临日益迫近的西洋威胁,中华民族的自我认同已呼之欲出了。西方列强侵略即将到来,中国各民族凝聚力的加强,各民族对隶属其下的统一国家的认同,无疑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
中英鸦片战争前夕,鸿胪寺卿黄爵滋奏称:“近年银价递增,每银一两,易制钱一千六百有奇。非耗银于内地,实漏银于外夷。盖自鸦片烟土流入中国,粤省奸商,勾通巡海兵弁,运银出洋,运烟入口”,道光随即特派钦差大臣林则徐前往广东查办,并命传谕林则徐:“想卿等必能体朕之心,为中国祛此一大患也。”面对“外夷”,满汉君臣共同站在“中国”立场,风雨同舟,忧患与共。在中国几千年历史即将开始发生空前变革的前夜,禁烟运动所体现的中国人民共同利益和民族精神,极具象征意义。“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这一“华夷”对立的全新格局不仅成为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一条主线,而且为中国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巩固的历史进程又注入了新的助推力。
鸦片战争爆发以后,中国与统而以“夷”称之的西方列强的冲突史不绝书,兹不一一赘述。咸丰在第二次鸦片战争英法联军攻陷北京以后朱笔密谕惠亲王绵愉说:“中国以天下之势,而受累于蠢兹逆夷,廿载于兹!”可以看作清朝皇帝对鸦片战争至19世纪50年代末对“华夷”冲突中中国不可逆转的颓势的总括。此时距康熙“海外如西洋等国,千百年后中国恐受其累”的“逆料之言”不过150年,这令咸丰无限感慨和颓丧。
“中国”与“蠢夷”的对称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创建以后,至少在正式场合下,很快被“中国”与“西洋各国”、“泰西各国”或“与国”之类的对称取代了。正当此时,开始“脱亚入欧”的东方日本也加入西方列强侵略中国的阵营,并表现出对外侵略的更大的疯狂性和掠夺性。这很快就引起了清朝皇帝的警觉。同治十三年(1874)三月间,日本借口“琉球飘民”为台湾土著所杀,派兵船驶往台湾,并由琅嶠、柴城一带登陆,“查看牡丹社等处形势绘图,并声称牡丹社系属番界”,妄图侵占中国领土台湾。同治特谕军机大臣:“生番地方,久隶中国版图,与台湾唇齿相依,各国觊觎已久,日本相距尤近,难保不意图侵占”。接着清廷又获悉“日本师船已与生番接仗”,遂谕军机大臣等:“日本并不遵约回兵,已与生番接仗,并拟即日移营进剿,其蓄谋寻隙,意图占踞,已可概见。该国现到轮船七只,尚有铁甲船及坚固兵船未到。此时衅端已开,自应先事布置,严密设防,以期有备无患。”该谕旨特别强调:“生番既居中国土地,即当一视同仁,不得谓为化外游民,恝置不顾,任其惨遭荼毒。事关海疆安危大计,未可稍涉疏虞,致生后患!”在同治君臣们看来,台外“生番”虽未向化,但其生息繁衍之地台湾久隶中国版图,不得谓为化外游民。外敌当前,凡生活在中国版图下的一切民族一切部族都是国家必须保护的中国人。

清帝定音:大中国合为一家

迨至清末,中国统一又面临新的考验。
庚子八国联军侵华,北京陷落,慈禧太后偕光绪仓皇出逃西安,立足未稳,即下诏自责,指示与各国谈判全权大臣奕劻、李鸿章“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其卖国嘴脸暴露无遗。尔后,排满革命风起云涌,孙中山先生领导的中国同盟会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成立于日本东京,宗旨首揭“驱除鞑虏,恢复中华”。“驱逐胡虏,恢复中华”是明太祖朱元璋号召汉族民众推翻元朝统治提出的口号,而革命党人旧事重提,清朝统治者自然会感到前景堪忧。宣统三年(1911)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宣布独立,清廷统治岌岌可危,隆裕太后连续召集满蒙王公参加的“御前会议”讨论清帝是否自动退位及提出相应的优待条件。当年十二月隆裕太后懿旨授袁世凯全权与民军方面谈判条件,该懿旨称:“现在时局阽危,四民失业,朝廷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贻万民以实祸。惟是宗庙陵寝关系重要,以及皇室之优礼,皇族之安全,八旗之生计,蒙古、回藏之待遇,均应预为筹画”。必须指出,与满蒙上层统治者自身利益密切联系的还有,蕴蓄数千年、得来不易的中国统一大局会不会“为山九仞,功亏一篑”?当年十月十一日外蒙古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等上层王公贵族在沙俄策动下已宣布独立,随即宣布建立“大蒙古国”,提供了国家面临瓦解的现实例证。清廷在谕旨中也明确表示了对国家分裂的忧虑:“共和政体,列邦有行之者,惟中国幅员寥廓,满蒙回藏及腹地各行省,民情风俗,各有不齐。是否能收统一之效,不至启纷争割裂之祸?”当时内外矛盾千头万绪,错综复杂,但没有任何一件事体可以超越反映中国各族人民最根本利益的统一问题。所幸这一重大问题很快得到妥善解决。
宣统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12212日)隆裕太后懿旨宣布清帝退位:
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于前,北方诸将亦主张于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立宪共和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宜有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总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合满蒙汉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予与皇帝得以退处宽闲,优游岁月,长受国民之优礼,亲见郅治之告成,岂不懿欤?
清朝皇帝自动退位换来的民国方面的优待条件,除皇室外,涉及满蒙回藏各民族的有:与汉人平等;保护其原有之私产;王公世爵概仍其旧;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
至此,隆裕太后列祖列宗为争取少数民族与汉族地位平等的努力,最终以极富戏剧性的形式画上句号;而元明之际“驱逐胡虏”的故事没有重演,“合满蒙汉回藏五族完全领土”的中国大一统局面得以维持并延续至今,这对已经步入近代世界的中国无疑是一大幸事。抚今追昔,在肯定当年参与决策的各方面的政治领袖表现出来的政治智慧和妥协精神的同时,我们深深感到中国历史上合乎天理、顺乎民心的多民族国家统一趋势的巨大力量,而顺应并强化这一历史大势的清朝皇帝,从努尔哈赤、皇太极直至盛清时代的康雍乾三位皇帝的中国观及其作用亦应给予高度评价。
清朝皇帝从民族认同到统一国家的认同,清朝治下各民族从民族认同到统一国家的认同,经历三百年的曲折发展至此终成正果,并不因清朝覆亡而被抛弃。今天中国各族人民一致认同自己是“中国人”,认同自己的祖国是“中国”,可谓历尽沧桑,备尝艰辛,中间数千年的战争与和解,分裂与统一,冲突与融合,从猜忌防范,彼此隔阂,到泯灭恩仇,合为一家,每一历史时期的人民和统治者都做出过那一时代的独特贡献,而水到渠成大势之下,终由清朝统治者一锤定音,从这个意义上讲,清朝不仅留给今天中国人民国家版图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物质财富,而且留下了界定中国与中华民族内涵与外延的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


清代对朝贡对象的重新界定

在以往有关“朝贡体制”的研究中,基本形成了这样一种认识,即“朝贡关系”成为古代中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交往的惟一持久而普遍的关系,典型的表述如:“朝贡制度”是中国从汉代以来就与“‘蛮夷’民族之间逐步建立起中心──外围型国际关系体系”;唐代是其走向发展和成熟时期,而“明清两代,特别是明代,该体系发展到了完全成熟时期”。这个表述概括了中国历史上朝贡制度发展过程的基本特点,但是,将“明清”两代的朝贡制度归属于一个档次,似乎过于笼统,容易忽略二者的差异。
明朝前期的几位皇帝,继位之初,均不断派出使者“诏谕”海外国家,赏赐其君王,邀请其入贡明朝。郑和下西洋更将这种“朝贡关系”推向高潮。明成祖“为此不惜重金,遍赏诸朝贡国国王及其使臣,免征其在华贸易之税。在巨大的物质利益的诱惑面前,外国使臣四面而至,‘执圭捧帛而来朝,梯山航海而进贡’,朝贡贸易空前繁荣”。
在清朝,除顺治初年颁布过一个欢迎“遣使入贡”的诏书外,并无其他的举措。因此,清代在与周边国家建立朝贡关系的过程中,除朝鲜外,没有采取主动出使的方式。这是因为“与发展中外朝贡关系相比,清朝更注重安邦治国和在此基础上拓疆开土。康熙三十二年(1693),康熙阅罢俄罗斯‘朝贡’表文,对身边的大学士说:‘外藩朝贡,虽属盛事,恐传至后世,未必不因此反生事端”。
清代一改明朝“有贡必封”的政策,只有缴回明朝颁发的封诰印敕者,才与其建立新的朝贡关系。如安南国王在顺治十七年就“奉表投诚,附贡方物”,但是一直拖延不交明朝敕印。康熙五年再次请贡时,礼部奏令安南“速将伪敕印送京,准其入贡。否则,绝其来使”。安南只得照清朝的要求去做。
清代还拒绝违反贡期规定的朝贡行为。明代虽然也有贡期限制,但是一般执行并不严格,尤其是前期。以朝鲜为例,虽规定三年一贡,但是“终洪武朝,朝鲜仍年年朝贡,少则一年一次,多则一年三四次”。而清朝在康熙五年以后,严格执行非贡期不准贸易的规定。
从以上的研究可以看出,与明朝相比,清朝只是借用前朝的朝贡制度,其依据是由满族建立的王朝历史特点与实际需要。朝贡制度在明朝与清朝,不仅其存在的历史条件、存在的方式不同,而且两朝统治者对这一制度的认识也是不同的,因而朝贡关系对当时中国与相交国家产生的影响也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清代在东三省实行的是军府制度,与土司制度相比无论是统治方式还是统治效果都完全是两类制度。清代的藩部是特指蒙古、回部和西藏地区,东北的少数民族虽有贡貂和赏乌林制度,但是这里的贡物介于“土贡”和“纳税”之间,纳贡者是这个民族的全体成员,而非首领独有的权利,与宗藩关系下的朝贡有本质的不同。清代土司制度实行的地区有明确的范围,即云南、湖广、四川、贵州、青海诸地。
一般来看,朝贡制度是宗藩关系的基础,是其制度化表征,宗藩关系则是朝贡关系的实质性所在,二者互相依存。明清时期二者存在的条件显然已经发生了变化。以明清两朝的统治方式而言,明朝对中国的统治采取的是“多重的”的方式,其关系以明廷为核心,包括以各级地方政府为直辖区的省县地区、以少数民族土官所管辖的土司地区以及北方及西北蒙古所在的朝贡地区,其中省县地区与明廷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直属关系,土司地区与明廷的关系是介于直属与羁縻之间的半隶属关系,而蒙古与明廷的关系体现的是具有宗藩性质的中原王朝与边疆地区的朝贡关系。而清朝对中国的统治采取的是“多元的”的方式,其关系以清廷为核心,中央与地方的直属关系包括两部分:内地行省和边疆藩部,而在藩部又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了更为灵活的军府制、扎萨克制、伯克制、政教合一制等管理方式。可见,清代与明代相比,在中国本部统治方式的变化是,曾经在明朝时期存在的中原王朝与边疆地区的半隶属关系和朝贡关系被清代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所取代。因此,与明朝相比,清朝在朝贡关系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西洋诸国从朝贡范围内逐渐剔除;二是中国境内周边民族因内附而退出了朝贡行列。这种变化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清政府更加重视朝贡的政治依附关系,将朝贡与通市予以区分,明确藩属关系与通商关系的差异;另一方面,随着全国大统一的实现,历史上长期以来与中原王朝保持藩属关系的民族和地区,不再以朝贡者的藩属身份僻处于一方,而是正式纳入清朝的直接统治,从而最终退出了朝贡、藩属的行列,成为中国本土的一部分。作为宗藩关系制度化表征的朝贡关系,二者的变化显然应该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随着清代朝贡对象的单一化,宗藩关系也不再具有双重意义。

第二十二节 明代海禁政策给后世带来的影响



明代实行海禁政策的原因

明代是我国古代最后一个汉族建立的封建王朝,也是第一个遭到海外侵略的朝代。其对外政策较之前代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主要是在加强官方朝贡体制的同时,实行与加强了针对民间的海禁政策。从洪武四年(1371年)到隆庆年间开禁共经历了近两百年的时间。
明代为什么要实行海禁政策?
首先,海禁政策是君主专制与中央集权强化的结果。明王朝建立后,专制制度空前强化,对内主要表现为皇权的空前提高、对地方控制的空前强化、国家机器对内对外职能的加强等方面。对内事务中,朱元璋采取了一系列强化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的措施,使大权一归朝廷和归君主。对外政策是对内政策的延续,在对外事务中,朝贡贸易的加强与海禁的实施正体现了这一点。为垄断对外贸易并使之全面官营化,必须限制或禁止各种非官方渠道的对外贸易,将海外贸易严格限制在朝贡范围内。因此,海禁政策的实施势在必行。
第二,自元代开始的倭患日炽,这也是实行海禁政策的重要原因。洪武初期,对日政策的失败使得明朝政府无法从外交上解决倭患问题,只得派汤和等大将加强海防,同时在沿海实行海禁政策以防倭寇与民间的接触。海禁政策的实行正是出于洪武年间对付南倭北虏策略的考虑。尽管这时朱明王朝已建立起在全国的统治,但北方蒙古族的南下威胁一直未能解除,而东南沿海倭寇的侵扰也一直不断,两者较之,前者更为严重。因此,实行较为消极的海禁政策也是解决倭患的策略需要。
第三,是防止国内外力量勾结的需要。明朝建立后,天下初定,张士诚、方国珍等残余势力仍盘踞在沿海岛屿,他们一方面在国内拉拢一些人培养党羽,另一方面勾结海寇与外国势力侍机卷土从重来。“初,方国珍踞温、台、处,张士诚踞宁、绍、杭、嘉、苏、松、通、泰,诸军皆在海上,方、张既降灭,诸贼豪强悉航海,纤岛倭入寇。”
“禁滨海民不得私入海,时方国珍余党多入海剽掠故也”2加上洪武十四年的胡惟庸案,其中一条罪名就是私通倭寇。因此,私通番国也成了朱元璋的一块心病,担臣民与外国势力联合对朱明王朝构成严重威胁。“国处禁海之例,始因倭夷违谕而来,继恨林贤巨烛之变,故欲闭绝之”朱元璋也毫不掩饰地说:“朕以海道可通外邦……苟不禁戒,则人皆惑利而陷于刑宪矣。故尝禁其往来。”
第四,明代海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跟朱元璋的个人心理及其后代的不违祖制的心理分不开。朱元璋出身贫寒,完全是小农身份出身,尽管已登上九五之尊,但其个人仍存在潜在的自卑心理。从他在位几十年中大肆屠杀开国功臣以稳固统治便可见一斑。那么这种心理在处理对外关系上也或多或少体现出一种收缩状态,对臣民与外国呈现一种不信任,从而防止内外势力联合的海禁政策的出台也就不足为奇了。
第五,贡国多诈及防止铜钱等外流,明朝建立后承袭元代的货币财政政策,发行大明宝钞,并禁止使用铜钱与白银,同时也要禁止铜钱与白银外流。洪武二十三年十月,“诏户部交通外番之禁,上以中国金银铜钱、段匹、兵器等物……不许出番”。
第六,是建立以天朝礼制为主要形式与以朝贡为主要内容的国际体系(礼治天下)的需要。自古以来,中国(中原)一直处于东亚的文化发达之端,国力之强是周围各国所无法比拟的。因此,与周围个国一直存在着不对等(但和谐)的关系——宗藩关系。十三世纪以来周边国家虽仍不能与中国相比,但民间的交往与关系已有了巨大的发展,这严重威胁着政府间的关系,而且元代与明代的对日外交也受到严重挫折,因此,这种官方有意或无意建立起来的国际体系也受到巨大的威胁,尤其是在十六世纪初以后在东南亚一带,这种体系也遭受到西方强国的挑战。明王朝要维持与发展这种体系,感到有必要限制或禁止民间的海外往来。因此,海禁政策的出笼与发展也是维持与发展天朝礼治天下与在国际关系中保持宗主国身份的需要。
明代海禁政策的实施是多方面原因引起的,是各种合力共同作用的结果。从根本上说是中国重农抑商的大陆自足发展的传统民族心理与价值取向在最高统治者的对外政策上的体现,也是中国统治者在十四到十六世纪面对国际与国内形势新变化所做出的一种消极反映。

明代海禁政策的实施过程

明朝的海禁政策自洪武年间开始到隆庆元年开禁经历了一个多变的过程。
(一)开始实施及逐渐强化的洪武时期。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并没有马上实行海禁政策。吴元年(1367年)还设立市舶司来管理对外经济关系,存在着一个短暂的的允许私人海外贸易关系的时期。但到了洪武四年(1371年)开始颁布一系列的诏令实行海禁政策。
1、洪武四年十二月,“诏吴王左相靖海侯吴桢籍没方国珍所部温、台、庆三府军士……隶各卫为军,仍禁濒海民不得似出海”。
2、洪武十四年冬十月,“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
3、洪武十七年(1384年),“派信国公汤和巡视浙闽,禁民入海捕鱼”。
4、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十月,“诏户部严交通外番之禁。上以中国金银、铜钱、段匹、兵器等物自前代以来不许出番;今两广、浙江、福建愚民无知,往往交通外番私贸货物,故禁之。沿海军民官司纵令相交易者,悉治以罪”。
5、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春正月,“禁民间用番香、番货,先是上以海外诸夷多狡诈,绝其往来。唯流球、真蜡、衢罗斛入贡,而缘海治人往往私下诸番,贸易香货,用诱蛮夷为盗,命礼部严禁绝之。敢有私下诸番互市悉治重法凡番香、番货皆贩鬻,其见有者,限以三月销尽。民间祷祀止用松柏枫桃诸香,违者罪之。其两广所产香木听土人自用;不许越岭货卖,虑其杂市番货,故并及之”。
6、洪武三十年(1397年),“申禁人民不得擅出海与外国互市”。11而且在洪武年颁布的《大明律》中也明确规定:“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段匹绢、丝锦私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物货船车,并入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其拘该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只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
为保证海禁政策的有效实施,明朝贡品贡年实行了限制与规定,实行勘合制以验证真伪,这样将海外贸易有效地控制在政府手中,使得海外贸易全面官营化,给明王朝带来诸多好处,可以继续修好与海外各国的友好关系,树立中国天子“统驭万国”的对外形象;可以建立与海外各国的经济往来,互通有无;可以通过贸易往来建立成功的外交与安定的国际环境。同时,可以节省军费开支,可以使国家垄断海外贸易,专有海外贸易的利权。并且也巩固了海外国家的宗藩关系。从这些禁令所颁布的内容上看,出现逐渐向经济方面转化。到洪武二十三年,明确规定严禁民间对外经济往来,甚至在洪武二十七年规定两广所产的香木不能到外地去卖。这说明明王朝的海禁政策根据形势的变化而改变政策的内容。
(二)似松实紧的永乐时期(郑和时代)
从《明实录》上看永乐年间到宣德八年以前明政府所颁布的海禁令并不多,仅见两处,即明成祖的即位诏书中明确规定:“缘海军民人等,近年以来往往私自下番,交通外国今后不许。所司一遵洪武事例禁治。”
和永乐二年(1404年)正月又进一步“下令禁民间海船原有海船者悉改为平头船。所在有司防其出入”。
从那以后,永乐帝没有再颁布禁海令,似乎表现宽弛的局面。其实不然,永乐帝即位之初继承了朱元璋的海禁政策,而且变本加厉。从永乐二年的诏令中可见一斑:将原来的海船改为平头船,这是釜底抽薪之法,平头船无法在远洋中航行,这样断绝了国内军民与海外各国的主动联系,从而保证了官方的朝贡贸易的畅通无阻,实际上永乐二年以后不再颁布禁海令正说明了这时期的海禁政策的有效实施,而且这时期的朝贡贸易达到了最高峰。私人的海外贸易几无存在空间,况且郑和下西洋的庞大队伍本身就是对民间海外贸易的巨大威慑。
郑和下西洋本身具有招抚海外逃民之责。这样谁还敢私自下海对外贸易?官方贸易的发达之时正是海禁政策的有效实施之日。官方的朝贡贸易与海禁政策的有效实施是相得益彰的。
(三)时松时紧并逐渐失败的后郑和时代(宣德八年至正德年间)
宣德八年自郑和最后一次下西洋返航之后,宣德政府就迫不及待地令行在都察院严私通番国之禁,“近岁官员军民不知遵守,往往司造海舟,假朝廷干办为名擅自下番扰害外夷或诱引为盗,比者已有擒获,各置重罪,尔宜申明前禁,榜谕缘海军民,有犯者许诸人首告,得实者给犯人家赀之半,知而不告及军卫有司纵之弗禁者一体治罪”。
尽管在此之后仍多次下达海禁之令,然而收效甚微,民间私人海外贸易逐渐兴盛起来。政府不再派遣使团远航海外招徕入贡,而且严格限海外各国的入贡次数及贡品的数量。随着朝贡贸易的衰弱,民间的私人海外贸易却发达起来。随着民间海外贸易冲破海禁的束缚、明朝政府的日益腐朽与塞防的吃紧,海禁政策也随之松懈。民间的海外贸易的发展正说明了这一点。史籍这方面的记载也颇多。“成、弘之际,豪门巨室间有乘巨舰贸易海外者。”
私人海外贸易中心的月港“小苏杭”曾获得美誉。到了15世纪后期、16世纪初政府进一步放宽海禁。主要表现为对海外来华船只不管是官方贡舶还是商民商舶,无论有无朝廷所颁勘合,是否合乎朝贡期限,都允许进行互市、贸易往来,并且还对海外商船实行抽分制。正德四年(1509年),有衢罗遇风漂到广东“镇巡官合议,税其伙”以备军需。
宣德五年,地方上奏“盗贼连年为乱,军饷不支,乞将正德三年、四年抽过番货,除贵若象牙、犀角、鹤顶之类解京。其余粗重如苏木等物,估价该银一万一千二百有奇,宜变卖留充军饷”。随着海禁的松弛,民间的海外贸易迅速发展。正德九年,广东布政司参议惊呼“近许官府抽分,公为贸易,遂使奸民数千,驾造巨舶,私置兵器,纵横海上”。
这时朝廷内部也出现了要求开禁与发展海外贸易的思想。15世纪后期,曾任内阁大学的丘浚在上于明孝宗的《大学衍义补》中明确提出,反对国家抑商与对商业活动干预过多,公开主张开放朝贡以外的民间正常对外贸易,并明确向朝廷建言,开放海禁。以上可以看出,朝廷的最高层已出现此类思想,那时对海禁的松弛可想而知了。
(四)海禁政策的高度强化与失败——嘉靖时期
到了十六世纪初,倭寇之患愈演愈烈,尤其在嘉靖年间更是登峰造极。同时这时的海外贸易也由于限制的放宽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兴盛。嘉靖二年在宁波发生的日本争贡事件引发了朝廷的进一步忧虑。基于这点与其他的种种原因,嘉靖政府屡下禁海令,使得这时的海禁的深度与广度远远超过了各个时期。
嘉靖三年四月:“凡番夷贡船,官未报视而先迎贩私货者,如私贩苏木、胡椒千升以上例;交接番夷互市、称贷、绍货、构衅及教诱为乱者,如川广云贵陕西例;私交番夷收买禁物者,如会同馆内外军民例;揽造违式海船私鬻番夷者,如私将应禁军器出境因而事泄律,各论罪。”
嘉靖四年八月:“浙福二省巡按官,查海船但双桅者即捕之,所载虽非番物,以番物论,具发戍边卫。官吏军民知而故纵者,具调发烟瘴”
嘉靖八年十二月出给榜文:“禁沿海居民勿得私充牙行,居积番货,以为窝主。势豪违禁大船,悉报官拆毁,以杜后患。违者一体重治。”
嘉靖十二年九月:“一切违禁大船,尽数毁之,自后沿海军民私与赋市,其邻舍不举者连坐。”
嘉靖二十九年颁布《嘉靖问刑条例》,有详细的禁止下海的种种规定。到嘉靖中期朱纨任闽浙地方官时更是变本加厉地实行海禁,“牵渡船,严保甲,搜捕奸民”。并且针对当时日益严重的倭患进行重大打击,但由于朝廷的内部斗争与沿海的豪门的诬陷,朱纨被杀。朱纨死后,海禁松弛,同时也宣告了嘉靖时期的海禁政策的失败。
(五)隆庆开海与海禁余波
到了嘉靖后期,随着倭寇问题的基本解决,明代的对外贸易进一步发展起来海禁政策已完全成为一种障碍。社会各阶层要求开禁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隆庆元年福建巡抚上书要求开禁,并得到同意。这样进行了近二百年的海禁开始走向开放。但是,隆庆开禁并不是完全开放,而是十分有限的,地域上仅仅限于东西洋,而且还不包括日本。而且在以后的几十年里针对不同的情况也颁布了许多禁海令(大多是地方性的)。

隆庆开海及晚明海禁反复

在隆庆元年以后,明朝政府逐渐放开海禁,允许民间发展对外贸易。为什么会在这时开海呢?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几百年的抗倭斗争尤其是嘉靖年间的斗争的结果。他们发现“倭寇”实际上大多数是沿海居民,而头目也基本上是沿海富豪。他们认为造成倭患的原因是海禁政策造成的后果。正如当时负责海禁的赵文华所说的:“海上居民,近来海禁太严,渔樵不通,生理日蹙,转而为盗。”25而其他靠海吃海的以经营海外贸易的也由于生计或巨额利润的诱惑,进而进行走私或海盗式贸易。“寇与商同是人,市通则寇转为商,市禁则商转为寇,始之禁禁商,后之禁禁寇。禁之愈严而寇愈盛。片板不许下海,艨艟巨舰反蔽江而来;寸货不许入番,子女玉帛恒满载而去……于是海滨人人为贼,有诛之不可胜诛者。”不仅时人明智者有此认识,就是当局也有此认识。福建巡抚谭纶也说:“闽人滨海而居,非往来海中则不得食。自通番禁严,而附近海洋渔贩,一切不通,故民贫而盗愈起。”上下基于这种认识,开海也就不足为奇了。
明王朝自开国以来一直禁用金银、铜钱,而实际上贵金属愈来愈多的用于日常交流中,政府的收税也多用银两,大明宝钞的贬值也需要更多的银两来维持经济的正常秩序,国内的白银远远不够,日本在这时期是白银输出国,加上十六世纪初开始,美洲出产的白银也大量地输入东亚与中国,以换取中国的货物。28国内白银的需要与国外对中国货物需求的大大增加也要求明政府放开海禁。
开海也是民间贸易与官方长期斗争的结果。这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海外贸易由官方全面控制本身就违背经济规律,由官营向私营的转变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而且经过长期的斗争与发展,走私性(或海盗式)的私人贸易已非官方所能控制。而官方贸易的衰落与民间贸易的蓬勃发展已是事实,只是官方是否愿意承认而已。从长期的海禁政策的反馈中可知,开海成为必然的趋势。
开海当然也是出于解决财政危机的考虑。嘉靖年间要解决南倭北虏问题需要大量的财富,而且政府与皇宫的奢侈生活及官吏的贪污成风,给明朝政府造成了严重的财政危机。倭乱给东南沿海的财赋之区造成巨大的破坏。使许多繁华之地一片萧条。南北的军费开支巨大,已非财政所能承受。隆庆即位后,户部尚书马森上奏:“太包见存银一百三十万四千六百五十二两,岁支官军俸银该一百三十五万有奇,边饷二百三十六万有奇……通记所出,须得银五百五十三万有奇以今数抵算,仅足三月……今弩藏所积私此,可谓匮乏之极矣。平居无事,尚难支推,万一有不虞之灾变供费浩繁,计将安出?今日催徒急矣,搜括穷矣,事例开矣四方之民力竭矣。势时至此,即鬼运神输亦难为谋。”开海设关收税已是解决财政危机的一大良策。
隆庆开海的有限性并不仅仅在地域上的限制,而且在隆庆元年以后的几十年里多次下达禁海令:
隆庆六年十二月庚午,“兵部复吏科给事中裴应章条陈辽东善后事宜……一.严海禁。将商贩船通行禁止,片板不许下海,仍严督沿海官军往来巡哨。……俱依拟行。”
万历六年十一月辛亥,兵部上奏要求严格检查与限制海外贸易,且得旨“海禁事宜,着该省抚按官会议停当具奏”。
万历十七年四月丙申,福建巡抚周宷提议:严格防范漳州沿海居民勾引倭夷,劫掠商船,,实行“定限船之法”与“薄税银之征”。
万历四十年十二月庚寅,兵部题:“贩海之禁,屡经申饬,不意犹有李文美等公行无忌,迹其盘验虽非通倭之货,但脱逃可疑,应行原籍衙门拘审。仍通行所属沿海军卫有司,禁戢军民不许私出大洋兴贩通倭,致启衅端。”从之。
万历四十一年十月乙酉,巡按直隶御史薛贞……请申饬越贩之禁:“……今直隶浙江势豪之家私造双桅沙船,伺风越贩,宜尽数查出,不许违禁出海,则通倭无具……”并且建言对各地的海船进行严格的地域限制。得到了许可。
实际上朝廷的禁海令不仅仅是以上这么几条。
那么,明朝后期在开禁之后为什么又重申海禁呢?
首先,这时虽说经过嘉靖朝的打击,但倭寇并没有完全消失,转而活动在东海、黄海、日本海,给中国与朝鲜造成巨大的侵扰与威胁,加上倭寇已经成为人们心理上的阴影。为防止国人通倭朝廷认为只有禁其往来。
其次,这时西欧强国如葡萄牙、荷兰等已侵扰我国东南沿海。葡萄牙人侵扰广东、福建、浙江等地,并且占据澳门。十七世纪初荷兰人(红毛番)也侵入我国,占据台湾,天启三年(1623年),“红夷六月入我澎湖 ……及见所求不允,突驾五舟犯我六敖……”。进攻福建多地。西方列强的侵扰以及他们与倭寇的勾结严重威胁着东南海疆的安定。这时北方尤其是东北的少数民族的南下更使朝廷头痛。明朝政府已无力积极地解决海疆地外患,只得作出消极地反映,即重申海禁政策。
然而发展海外贸易的巨大利益及流入的巨额白银又是极其诱人。加上明朝后期边疆不靖,人民起义此起彼伏。为解决这些问题朝廷需要巨大的财政开支,唯有广开利源,才能维持统治。因此不得不允许人民下海贸易以收取高额税收。一条鞭法的实行对于朝廷与民间都需要大量的白银,而国内的白银十分有限,只能从海外输入。而美洲的白银在这时也大量地运往亚洲、运往中国。故此开海也势在必行。
从上面可以看出,晚明时期明朝的海外贸易政策一直处于禁与开禁的错综复杂地矛盾变化之中。变化无常地海外贸易政策与以往相比,毕竟进一步地松弛,这对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白银的流入都其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明朝海禁政策给后世带来的影响

明代的海禁政策的实施给当时与后来产生了巨大影响。在明代初期,海禁政策的实施,比较有效地遏制了盘踞在东南沿海岛屿的方国珍张士诚残余势力地骚扰,为明王朝地北疆抗元提供了良好的后方环境。同时也促进了官方朝贡贸易的发展,促进了以中国为中心的天朝礼治天下的东亚、西太平洋国际政治体系的发展,这促进了中国的周边环境的相对安定,促进了以朝贡贸易为基础的官营手工业的发展,也促进了国内经济的发展。
但是,海禁政策更多的是消极作用。
首先,海禁政策并没有真正起到防范倭乱的作用,实际结果则相反,加剧了“倭患”,据研究发现,“倭寇”其实大多数是中国人,他们由于明朝的海禁政策而不能从事正常的海外贸易活动,而且沿海少地、多贫瘠,无法依靠农业生存。从而转向走私、转为海盗,或假借倭寇名义骚扰沿海地区。正如张燮所说的:“顾海滨一带,田尽斥卤,耕者无所望岁,只有视渊若陵,久成习惯,富家征货,固得稇载归来;贫者为佣,亦博升米自给。一旦戒严,不得下水,断其生活,若辈悉健有力,不肯抟手困穷,于是所在连接为盗溃裂以出。其久潜综于外者,既触纲不敢归,又连接外夷,乡导以入。”海禁政策反而造成了逼民为盗的副作用。
其次,造成沿海居民地生活贫困与国家财政收入锐减。海禁政策的实施,使得大量的安分的沿海人民失去生活的依靠,仅仅靠少得可怜的贫瘠土地以求生存。而且由于缺乏与海外的正常贸易,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失去了一大块。每年的巨额的海外贸易税额从此大量失去。并且由于海外政策的收缩,使得明代从事大量外贸的手工业的萎缩,加剧了人民生活的困苦。
再次,由于明朝政府实施海禁政策,禁止民间的私人海外贸易。加上官方贸易的逐渐萎缩,在东亚、东南亚、南亚等地区的海外贸易权拱手让与其他国家与地区。先是转返与中国、日本、琉球、东南亚各国及南亚的海盗走私的大量兴起,接着的是欧洲的近代殖民者,从而丧失了在这些地区的贸易主导权。而且隆庆时期的有限开禁也仅仅争得部分利权,贸易也仅限于东西洋,并且还不包括日本。明代实行海禁得这段时间恰恰是世界东西方联系日益密切得关键时期,是中国走向世界得最佳时期。而明代得海禁政策恰恰使中国失去了这一良好时机,不能不令人扼腕痛惜。
明代的海禁政策的消极影响并不仅仅限于此。它为后来的清朝所沿袭,而且过之而无不及,演变成完全封闭的锁国政策,使得中国更加封闭,更加孤立于世界,长期游离于世界之外。
最后,海禁对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中国走出了南洋,但并没有真正走向世界。自宋元以来,东南沿海民间经济势力和海外贸易有很大发展,而活动在中国沿海的海盗与倭寇之患也时起时落。中国自古以来,王朝的威胁主要来自北方与西北边疆,现在又增加了来自东南海疆的新威胁,并且海外可能成为失败的政治势力的基地;海盗与倭寇又可通过通商与走私进行骚扰与泄露国内情报。这时中国政治斗争出现的一个崭新的动向。也是中国发展背景不同于中世纪西欧的一个发展背景的重要之点。对于新的朱明王朝来说,对这个新问题尤为敏感,故而采取了与官方朝贡贸易政策相对应的民间海禁政策的矛盾措施。这是中国重农抑商的大陆自足发展取向与东南沿海商业开放性发展新趋向的折中。从短期看,也许可行的,因为巩固了明王朝的统治。但这一政策的长期化与制度化以牺牲新兴经济利益来服从传统政治利益的保守发展取向,是对正在兴旺发展的民间海上商业力量的毁灭性打击,是进一步退三步的做法。
明代海禁政策的出台并不是单独出现的,而是与朝贡贸易一起出台的,并构成了明代天朝礼治天下的基本内容。明代海禁政策的出台与发展很大程度是消极的抗倭,但实际效果则相反,禁之愈严,盗起愈烈。与倭患成了一对相互促进的关系。象明代中期的海盗与倭寇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海禁政策的实施引起的。总之,明代的海禁政策的产生、发展以及实施后所带来的影响都是深远的,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

明代的海上丝绸之路

沟通欧亚大陆的丝绸之路起点在长安(今西安),海上丝绸之路起点则在广州。新石器晚期,百越民族与东南亚及太平洋岛国就有往来。秦始皇进军岭南前,这里就有珠玑、象牙、翡翠等交易。秦统一岭南后,这里的经济进入迅速发展的时期。西汉初年,方便对外贸易的港市已经形成。
两晋南北朝时期,广州成了中国海外贸易的中心。714年以前,广州已设市舶使管理海外贸易,这是中国市舶制度的开始。唐、宋时期,外商云集广州,海上丝绸之路西线从波斯湾延伸至红海沿岸,甚至到达非洲东岸,摩逸国(今菲律宾)也与广州频繁通商。917年,宋朝在广州设置提举市舶司。当时的广州是全国最大的对外贸易港口,也是世界的中心之一。
元代,通过海上丝绸之路,与广州通商的国家和地区达到143个。明代推行闭关锁国政策,所有外贸以朝贡形式进行,广州是指定贡舶舶靠岸最多的港口,外国商船运到广州的均是南洋和印度洋各地盛产的香料、犀牙、珍珠、珊瑚、琥珀、棉布等。广州又是中国古代造船基地之一,巨舶楼船的建造,为“海上丝绸之路”的拓展和延伸提供了物质条件。
德州曾是囤积皇粮的重镇。“老虎仓”等古粮仓遗址和守护粮仓的“哨马营”等十二连营屯兵营寨,见证着德州过去“神京门户”交通枢纽的辉煌。先后有金、元、明、清四个王朝,历时七百多年在德州设仓转运粮食。全盛时期的明代在德州设200多间仓廒,到清初德州仍有仓口120多间。而当时的皇帝只在淮安、徐州、临清、德州设了四个大粮仓。
德州曾是中外交往的通道。500多年前的1417年,南洋岛国苏禄国东王、西王、峒王率340多人渡海北上,沿运河经德州到当时正处在鼎盛的明朝朝拜,返回途中客死德州,留下了与帝王威严比肩的苏禄王陵墓。他留在大运河畔的1900多后人以温、安两姓加入了中国国籍,至今为中菲友好贡献着智慧。
德州曾是中国黄金水路。元代意大利人马可?波罗,明代西方传教士利玛窦,清代美国传教士马札尔尼以及朝鲜、日本等国使节去北京朝贡都必须经过德州,同时把西方各国的贡品、自然科学成就传到德州。当时德州的河道内“舟樯林立密于指,沿流漕舟无着处”。载粮的漕船,载货的商船,竹棚九盖的客船,画舫舷窗的官船,街尾相随,密密杂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