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条例,部长有权任命特别检察官就个别事件进行独立调查。
特别检察官有权组织如何调查、聘请司法部以外的人员、要求司法部提供财政支援,以及决定是否需要检控,但最终的决定权始终在司法部长手上。
特别检察官的调查范围也在任命时写明限制,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新问题,要先得到司法部长同意才可扩大调查。司法部长也有权撤除特别检察官的职务,但当然要有充分理由。
相比真正地位超然,无人可以动分毫的独立检察官,特别检察官看来稍逊,可惜独立检察官这个职位已经不复存在。
独立检察官的制度在水门事件后制定,为防止未来总统像尼克松那样罢免特别检控官。当时国会通过法例,容许任命独立检察官调查政府高层的不当行为。
这人由三位法官组成的小组任命,可以完全独立地调查直至他认为完成为止,总统也无权解除他的职务。
在这条法例下,里根时代的伊朗军售丑闻、克林顿时代的白水事件,以至莱温斯基性丑闻均落入独立检察官的调查,令共和民主两党也能领教独立检察官对总统造成的“破坏力”。
当此条例在1999年期满时,两党国会议员任由它终止。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