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诠释: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和首席大法官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英语:Associate Justices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为美国最高法院中除美国首席大法官以外的成员,目前的数量依据1869年司法法规定为8人。
依据美国宪法第二条规定,总统提名最高法院法官,经参议院之谘议及同意任命之。因此,如同首席大法官一般,其他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是由美国总统提名,并经美国参议院多数表决同意后任命。
关于最高法院大法官之保障,依据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之法官忠于职守者皆受保障,按期领受俸金,继续服务期中并不得减少之。这意谓着,大法官一旦经任命后,除非其去世、辞职、自愿退休或遭到众议院弹劾及参议院定罪才会被撤销职务,否则属于“终身职”。
关于判决之形成,每位大法官于评议时均只有一票,首席大法官同样只有一票。于草拟判决时,倘若首席大法官为多数方,其有权指定多数方的其中一人撰写;倘若首席大法官为少数方,则由多数方中的资深大法官指定。另外,案件的讨论亦系由首席大法官主持。首席大法官拥有其他大法官所没有的其他行政权,同时,其薪资亦较其他大法官高(首席大法官年薪223,500美元,而其他大法官则为213,900美元。
大法官乃是依据任命的次序论资排辈,不过首席大法官永远是最资深的大法官。假如同一天有两位大法官同时受到任命,则以年长者较为资深。目前,最资深的大法官为克拉伦斯·托马斯,根据传统,大法官于讨论案件结果时,乃是由最资浅者开始依序发表意见。另外,假如有人敲会议室的门,也是由最资浅的大法官(其座位靠近门边)来应门。目前最资浅的大法官为布雷特·卡瓦诺。
根据《美国法典》第28章第3条规定,当首席大法官无法执行职务或系空缺时,由资深大法官代行职务直至其无法执行职务的状态解除或是新的首席大法官获得任命之日。
现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按资排序):
克拉伦斯·托马斯
露丝·金斯伯格
斯蒂芬·布雷耶
塞缪尔·阿利托
索尼娅·索托马约尔
艾蕾娜·卡根
尼尔·戈萨奇
布雷特·卡瓦诺
退休大法官
当大法官退休后,他们仍然保有大法官的头衔,并且可能被指派至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甚至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从事审判职务。退休大法官可以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建物中保有办公室和法官助理。
退休大法官的名字和其他现任大法官并列在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汇编中。不过,尽管他们可能由首席大法官指派至下级法院从事审判业务,他们不能参与审理任何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目前,共有3位仍在世的退休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2006年1月31日退休;戴维·苏特,2009年6月29日退休;安东尼·肯尼迪,2018年7月31日退休。苏特偶尔会在联邦上诉法院各庭中从事审判业务。
美国首席大法官
美国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门的领袖并主管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美国最高司法官员,领导最高法院的事务并在弹劾美国总统时主持参议院。同时,按近现代传统,首席大法官还主持美国总统的宣誓仪式,虽然这样的做法没有《美国宪法》和任何法律作依据。
现任即第十七任首席大法官是约翰·罗伯茨,由乔治·W·布什总统任命,2005年9月29日获美国参议院通过。
《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说明设立首席大法官职务,只是在第一条第三款中作了辅垫:“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When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ried, the Chief Justice shall preside)”。除此之外,就没有更多的有关叙述了。至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则更是一字未提。
首席大法官与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样,由总统提名并需经参议院同意。《宪法》要求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都必须“尽忠职守(shall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这句话也间接地规定了任期:他们是终身制的,除非自愿退休或被国会弹劾并证明有罪。
有一部分首席大法官,例如威廉·H·伦奎斯特,是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上被总统提名为首席大法官的,这时同样需要参议院的批准(如果提名不通过,他将不能成为首席大法官,但仍可以继续担任最高法院法官)。大部分首席大法官,包括罗伯茨,在被任名之前并未在最高法院工作过。
首席大法官经常被错误地写成“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其实并不然,根据《美国法典》,它的全称是“美国首席大法官”。这一头衔是在第六任首席大法官萨蒙·P·蔡斯的建议下改变的,因为他想强调最高法院与联邦政府部门具有同等地位。与之相反的是,最高法院的其它8位大法官的正式头衔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而不是“美国大法官”。
首席大法官的薪水由国会预算支付,每年20万8100美元(2006年),比其他大法官略高。
职责
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的就职仪式,他于1986年获雷根总统提名,担任至2005年。
除履行与其他大法官相同的职责外,首席大法官还有拥有另外一些特定职责。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首席大法官在总统被弹劾过程中主持参议院。共有两位首席大法官使用过此项权利,分别是1868年安德鲁·约翰逊弹劾案中的萨蒙·P·蔡斯和1999年克林顿弹劾案中的威廉·伦奎斯特。同时,根据《美国宪法第二十五修正案》,副总统担任代总统,因此首席大法官在副总统弹劾过程中同样主持参议院。但是,迄今为止,还未有副总统被弹劾过。
首席大法官被认为是最有资历的法官。因此,他总是在各种案件讨论或投票会议中任主席、首先发言并对整个讨论产生重要影响。此外,首席大法官还在美国总统宣誓时担任监誓人,虽然这一传统已超出了美国宪法对首席大法官的职责规定。
其它职责
担任史密森学会会长
担任美国司法会议(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会长、美国联邦法院行政长官
指定美国外国情报监督法院(United States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成员
指定跨地区诉讼司法陪审员(Judicial Panel on Multidistrict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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